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3 05:18

1.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计价格2003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的要求,计委(物价)系统的价格鉴证机构经过清理整顿,大多数地方已经将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2.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加强价格认证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价格认证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认证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领导二、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中心的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从组织上保证价格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对现有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认证中心或者没有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的地区要抓紧组建、更名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认证工作;价格认证中心要在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家计委2003年03月14日

3.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计委以前下达的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同时废止。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4.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一条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价格认证工作相适应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证、经济、技术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价格鉴证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该认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设立该中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任免。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要提高工作效率,并相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复核裁定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在出具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结论前,要在内部进行审核。在委托人对出具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结论要求复议时,应及时作出复核结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告之委托人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或者重新鉴定。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为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二)培训考核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要建立考核制度。通过加强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三)档案管理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对承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记录、处理意见、鉴定结论等有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分类建档,妥善保管。(四)信息交流制度。价格认证中心之间应对工作情况、经验、业务资料及其它有关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沟通交流,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并定期对业务工作的主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业务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并根据工作特点制定保密规定。

5.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第三条 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在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6.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第三条 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第四条 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第五条 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第六条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第七条 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第八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应向认证委员会交纳年金,年金依据计算办法计收。年金主要用于例行检查、检验和标志印刷、管理。第九条 外国企业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申请认证,收费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美元结算。第十条 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分别向其认可机构缴纳所收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和产品检验费总额的5%的费用,用于机构评审、人员培养、比对试验、发布获准认证企业和产品名录以及全国认证活动的组织管理、参加国际组织活动向国际组织交纳管理费、处理申诉与查处办案等支出。第十一条 认证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检验机构及其认可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各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 各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第十四条 各认证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计算办法如下:
  一、申请费1800元
  我国企业按30%计收。
  二、企业检查费
  计算公式:5000×[1+a(m-1)]×(1+k·c1)
  我国企业按40%计收。
  三、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四、批准费100元(含证书费)
  五、年金
  计算公式:(企业检验费+产品检验费)×0.5×C2(1+10%)
  说明:各认证委员会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选择值,按上述计算公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中各系数的内容和系数选择表如下:
  m:产品规格型号系数
  k:产品复杂系统
  c1:企业规模系数

                系数选择表

系  数        选择值        m123          k11.11.21.31.4c111.11.21.31.4c212               a0.10.20.3          

    c2:例行监督检查次数
  a:质量体系模式系数
  10%:标志印刷、管理费系数

7. 价格认证中心职能范围

根据中编办和发改委的规定,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行使全国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

二、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办理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鉴定。

三、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证。对部门、行业和单位提出的调定价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

四、调解价格纠纷。开展企业价格信用认证。

五、协助核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审。

六、承办核发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七、承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八、价格认证中心系统的业务协调与指导。

九、价格鉴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制定的具体工作。

十、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职能范围

8. 国家价格认证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的事业单位,并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为事业法人。其宗旨为:开展价格认证鉴定,维护市场秩序。
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行使全国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

二、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办理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鉴定。

三、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证。对部门、行业和单位提出的调定价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

四、调解价格纠纷。开展企业价格信用认证。

五、协助核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审。

六、承办核发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七、承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八、价格认证中心系统的业务协调与指导。

九、价格鉴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制定的具体工作。

十、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