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涉足融资租赁行业?

2024-05-11 12:29

1. 保险公司如何涉足融资租赁行业?

但是,当前我国保险资金主要运用在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流动资产,投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虽然这几年保险投资蓬勃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投资收益率偏低而且稳定性差;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极为严重等。因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租赁行业,对于增加保险投资渠道,提高整体投资收益,促进保险投资期限合理匹配具有积极作用。而保险资金涉足租赁业,也可以给租赁业注入新的资金,壮大租赁业的实力,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于保险公司如何涉足租赁行业,笔者认为有如下方式: 一是参与杠杆租赁的放贷。所谓杠杆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自筹20%-40%的资金,以待购设备为抵押物,转让租金收取权为额外保证,从金融机构收取大部分贷款。保险公司可以对租赁公司的租赁进行放贷,并通过租赁公司的定期还本付息获得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入。 二是设立单独的租赁部门进行融资租赁。租赁业务不同于其他投资业务,不仅需要金融知识,还需要工程技术、法律等知识,因此租赁业务必须从其他投资业务中独立出来,直接招聘有关人才,独立进行投资业务,而融资租赁比较类似长期的抵押贷款,进行这样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三是设立独立的租赁公司。

保险公司如何涉足融资租赁行业?

2. 融资租赁保险是什么保险?

融资租赁保险是指对融资租赁物件在运输、装卸、存储、安装以及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的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措施。

融资租赁保险可以分为租赁物件运输保险和租赁期内租赁物件保险。
租赁物件的运输保险可分为海洋运输保险、内陆运输保险及航空运输保险。
租赁期内租赁物件保险主要有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失险、营运中断险、盗窃险等险。

3. 保险公司如何涉足融资租赁行业

但是,当前我国保险资金主要运用在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流动资产,投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虽然这几年保险投资蓬勃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投资收益率偏低而且稳定性差;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极为严重等。因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租赁行业,对于增加保险投资渠道,提高整体投资收益,促进保险投资期限合理匹配具有积极作用。而保险资金涉足租赁业,也可以给租赁业注入新的资金,壮大租赁业的实力,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保险公司如何涉足租赁行业,笔者认为有如下方式:一是参与杠杆租赁的放贷。所谓杠杆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自筹20%-40%的资金,以待购设备为抵押物,转让租金收取权为额外保证,从金融机构收取大部分贷款。保险公司可以对租赁公司的租赁进行放贷,并通过租赁公司的定期还本付息获得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入。二是设立单独的租赁部门进行融资租赁。租赁业务不同于其他投资业务,不仅需要金融知识,还需要工程技术、法律等知识,因此租赁业务必须从其他投资业务中独立出来,直接招聘有关人才,独立进行投资业务,而融资租赁比较类似长期的抵押贷款,进行这样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三是设立独立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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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涉足融资租赁行业

4. 融资租赁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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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2000年11月15日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销售额1.融资租赁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退税申报、审核管理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第八条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第十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第十一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第十三条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5. 租赁公司与保险行业

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者告诉记者,按照往年的经验,租赁公司通常是“节前乐、节后愁”,因为每逢被租车辆交回后,随之而来的经常是各类的罚单,有时接到罚单的时间较长,而如果租车人不来交罚款,罚款只能由公司来垫付。仅仅是垫付交通罚款,各家汽车租赁公司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汽车出租过程中还有着更大的风险,令他们感到特别担心:租出去的汽车被骗子抵押了。汽车租赁公司的风险可以通过租车合同、收取押金等手段来尽可能地避免,但租车人的风险却难以保证。一位租车人给记者讲述了他一次不愉快的租车经历。租车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当时他与租赁公司取得了联系,但在界定故障是原来就有,还是由于驾驶不当所产生的问题时,租赁公司把责任全推给了他,弄得双方特别不愉快。也有一些租车人因车身上的划痕与租赁公司产生纠纷。业内人士指出,现在汽车租赁行业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给租赁公司及租车人带来了种种不便,各类本可以避免的纠纷也由此而出现,因此呼吁相关部门应及早制定一部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让汽车租赁行业能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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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与保险行业

6. 租赁公司与保险行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者告诉记者,按照往年的经验,租赁公司通常是“节前乐、节后愁”,因为每逢被租车辆交回后,随之而来的经常是各类的罚单,有时接到罚单的时间较长,而如果租车人不来交罚款,罚款只能由公司来垫付。仅仅是垫付交通罚款,各家汽车租赁公司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汽车出租过程中还有着更大的风险,令他们感到特别担心:租出去的汽车被骗子抵押了。汽车租赁公司的风险可以通过租车合同、收取押金等手段来尽可能地避免,但租车人的风险却难以保证。一位租车人给记者讲述了他一次不愉快的租车经历。租车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当时他与租赁公司取得了联系,但在界定故障是原来就有,还是由于驾驶不当所产生的问题时,租赁公司把责任全推给了他,弄得双方特别不愉快。也有一些租车人因车身上的划痕与租赁公司产生纠纷。业内人士指出,现在汽车租赁行业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给租赁公司及租车人带来了种种不便,各类本可以避免的纠纷也由此而出现,因此呼吁相关部门应及早制定一部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让汽车租赁行业能更健康地发展。

7.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1、可以,其实这就是银行所说的租赁保理业务。
2、银行作为保理商,根据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3、一般租赁公司在起租时,会与承租人签订应收债权确认,作为保理凭据。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8.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即租赁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