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05-09 04:37

1.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让互联网保险在“阳光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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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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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互联网保险公司暂行办法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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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保险公司暂行办法

4.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保险条款和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根据通知,将保险营销员佣金与服务挂钩,这有利于减少“孤儿保单”。这倒没有说明保险从业人员给自己投保的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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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该险种应包含了以死亡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之一;(请你详查所订合同中“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二,你为被保险人,且已成年,则父母的代签名为无效。(如为未成年人,则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其代签名为有效)。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对应的建议一、先找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阐明你的立场,并称你会投诉或者起诉,如若他们还是坚持只退现金价值,则二、找当地的保监会投诉,电话及相关投诉渠道等信息请您自己搜索,我不是很清楚;三、可提起诉讼,请专业律师。法院收取的起诉费计算可能是这样:A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起诉费较低只按件收费(因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自然能全额退款);B如若请求全额退保,则起诉费按保险费的百分比收取。(注,最好你咨询你的律师)四、此民事案适用通俗所讲的“谁起诉谁提供证据”,但是个人建议你不用急着先去证明签名的问题,你只用在起诉状中阐明该签名不是你的签名,若A被告承认该签名不是你本人签名,即自认,则你不用提供任何证据;B被告不承认,则你可要求专业鉴定,若为你本人签名则自担费用,若非本人签名,则由被告承担鉴定费五、其实,被告不会傻到“四B“的状况,其一般的答辩理由无外乎1.你父母明知代签也有过错,不能推翻合同无效;2.你承认过或授权过(该类证据,应由被告提供),则另当别论。但多数情形法官会偏向弱势方,不过案例显示要看具体情形,判无效有效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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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6.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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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 互联网 管理办法

互联网保险需要牌照。互联网保险牌照是依据保监会2015年7月22日颁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而来的。互联网保险牌照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完善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另一种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完整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信息等。保险机构自营的网络平台要想拿到互联网保险牌照,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完善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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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互联网 管理办法

8. 保监会下发的互联网保险规范性文件有哪些值得从业者注意的内容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和经营范围
1.从官方层面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给予明确定义。从内容上看,应该是广义上的互联网保险(放心保的产品总监宋诚曾在《互联网保险:逆袭2013 遐想2014》中有过讨论,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这就给予保险行业足够大的想象空间,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只要满足文件的基本要求,都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一步讲,将为推动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2.对跨区经营给予明确规定。此前由于监管缺位,实务中存在很多由于跨区经营所导致的纠纷。而“网销专属产品”已经得到了媒体的大量关注,在此不必细说。有一点应该注意,原文为“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不能忽略了监管机构的审批,这种设定其实是从监管角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你可以放开手脚去设置自认为科学合理的“网销专属产品”,至于是否合规、是否通过审批,需要经过考核才行。

二、保险公司经营条件
1.互联网保险经营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完善。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保险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也得以兴起,包括保险公司官网、电商平台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等。可以说,鱼龙混杂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而且将会存在。《通知》对相关网站的经营资质和其他要求给予明确规定,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

2.对提供咨询和销售人员要求具备从业资格。这对于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是大的挑战,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在此之前,很多保险公司可能是直接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一些人员,直接组成项目组或者业务部门来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是否具备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可想而知;而诸如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更是可想而知。尽管之前一直都有强调要进行岗前、岗中培训,但是落实力度上可能还不够到位。如果《通知》最终得以实施,那么这部分人员会受到很大影响,至少需要进行专门的系统化培训。

3.对中介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收付方式进行规范。可能是受到代理人制度的启发,《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实现集中收付,合作机构不得代收保费。”这会影响到部分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不过也有部分机构在此之前已经做好此方面工作,如放心保等。因此,或许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甚至市场份额产生一定影响。毕竟,互联网行业是瞬息万变的,能够抓住机遇的就会迅速崛起。

三、产品与宣传管理
1.充分考虑互联网特点,鼓励产品创新。简明易懂、便于投保将会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一个基本特点,各种意想不到的新奇保险产品将会粉墨登场。当然,会有一些产品是失败的,但是保险公司将敢于试错,对于消费者而已至少是好事。

2.规范宣传内容和方式。这方面,应该是鉴于银保业务的监管经验。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销售文本和用语,合作机构不得进行擅自修改”,以及“分红、投连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在此不必赘述。

3.产品促销活动监管更符合互联网特点。这个主要体现在赠险等促销活动上,网上已对此有较多讨论,不再赘述。促销活动属于附加费用,在互联网上由于降低了相关费用,可以允许通过赠送或者折扣方式给予消费者福利。还应该说明的是,《通知》对普通保险产品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产品实行了差别化监管,也就是对其所占产品总保费比例上限进行了不同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导保险公司关注或者倾向于保险保障功能。

四、销售管理与服务标准
1.提出互联网保险服务标准。包括原则上即时承保、五日内退保、实时查询、线上申请退保等服务标准,这其实是对现有经营机构的一个隐形筛选指标。不难预见,服务标准将成为产品宣传内容之外的一项重要监管内容。

2.鼓励简化操作流程。保险业务的完成是一个漫长的流程,互联网使得其能够实现扁平化,换句话说,能够降低业务的操作时滞,甚至可以减少部分繁琐的操作流程(余额宝等基金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冲击结果之一是,传言“首次购买面签程序将会取消”)。鼓励以电子签章等形式为载体的业务流程创新,可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信息与交易安全
1.强调客户信息的存储与维护。这方面是保险公司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分内之事,不必特意强调。只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于成交后24小时内将投保人填写的完整投保信息导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该规定其实对保险公司和中介平台的信息对接能力提出一定要求。

六、监督检查
1.对互联网业务的中止、终止等基本情况进行具体规定。特别提到了,保险公司终止互联网新业务,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网上服务。

综上所述,
《通知》规范了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方式与业务形态,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通知》对投保人即消费者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保险需求能够更快得到响应和满足,使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成为可能;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而言,有利于调整现有业务形态,鼓励产品研发与创新,为赢取市场机遇提供可能;对监管机构即保监会而言,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尊重互联网基本特点,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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