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伍军人,现在有病又不能打工生活困难怎办?

2024-05-19 12:28

1. 我是:退伍军人,现在有病又不能打工生活困难怎办?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的战友:我们退役军人除了遵纪守法以外并没有任何特殊优待的!对于战友现在有病又不能打工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有两种方法解决战友和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注:两者只能取一;而首选的是低保待遇)。
      一、向户籍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俗称:低保),只要符合当地低保准入条件的,经过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批准,就可以全家享受低保待遇;
     二、向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定期定量(俗称:两定)生活补助。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版)网页链接第四十四条规定: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我是:退伍军人,现在有病又不能打工生活困难怎办?

2. 退伍军人没有工作的现在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3. 退伍军人没有工作的现在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退伍军人没有工作的现在有什么政策

4. 现在出来找工作的话,如果是退役军人有什么服务政策吗?

退伍军人退伍后会得到什么福利呢?
一、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待。
退役军人可在铁路、航空、港口、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惠待遇。
退伍军人可在省级政府管理的公园、景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免费参观。鼓励私营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地给予退伍军人优惠待遇。
退役军人凭功勋证书优先办理民政事务。住在养老机构时,可优先入住,以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根据自己所在医院的荣誉院和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入住。

退役军人,找工作会有优抚政策
2018年10月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在这份意见的第九条中明确: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者关于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不管是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上出台的政策中都能看到相关的优抚规定。
结合如今全国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建立,这也属于社区工作人员岗位,需要参加社区工作者考试,退役士兵可以考退役军人服务站岗位。

社区工作者属于公务员还是事业编?
社区工作者属于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
社区工作者薪资如何?根据《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组成。另外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可享有100到200元不等的职业水平补贴。

军队文职人员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的应聘,退役士兵是很适合去的,特别是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一些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应聘中找到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相对其他社会人员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目前针对退役士兵报考军队文职的对口是参加社会招录,具体的优待政策,要依据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人员编制,同时根据现有的士转文政策,现役士兵可以在自己确定退役前参加转改文职的考试来加入军队文职队伍。
尽快实施退伍军人优惠政策,使退伍军人能够享受这一福利。这是许多退伍军人所期望的。

5. 退役士兵下岗失业,政府能帮助解决再就业吗

具体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城市,补贴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退役士兵下岗失业,政府能帮助解决再就业吗

6. 我是退役军人有困难找那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当然省级都有退役军人事务所,你可以去那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是国 务 院组成部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2018年4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北京正式挂牌。
其职责如下
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
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
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7. 为什么有城镇户口的军人退役后国家给安排工作,而农民

现在有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六十条
......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
第六十一条
......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

为什么有城镇户口的军人退役后国家给安排工作,而农民

8. 退伍军人中外来务工者的工资遭拖欠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退伍军人中的外来务工者(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能找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协助和沟通的。但是对于外来务工者被用人单位(个人)拖欠工资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范围,而劳动争议(拖欠工资)的处理主管的还是地县市区级社保局下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的,所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只有在退伍军人的外来务工者对于法律、仲裁不熟悉的情况下,予以退役军人与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沟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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