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为什么要有保荐人

2024-05-08 12:30

1. 公司上市为什么要有保荐人

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时,必须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推荐。在保荐制度下,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不仅要有保荐机构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分为两个阶段: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到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和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企业即进入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需要在一定的期间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公司上市为什么要有保荐人

2. 什么是上市保荐人

法律分析:上市保荐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为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和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职责的证券公司。一家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要有保荐人的推荐。保荐人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保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企业,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不良经营纪录;(2)有长期投资能力或长期权益资金供给力的独立法人,如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金融机构、企业孵化器等;(3)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5)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6)必要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 什么是上市保荐人

法律分析:上市保荐人是指对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和对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等负有保证责任的证券公司。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什么是上市保荐人

4. 保荐人可以占上市公司股份吗

保荐人制度的定义

保荐人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企业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责任,并为上市企业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入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保荐人制度则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企业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危机防范责任,并在企业上市后的规范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企业遵守上市规范,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保荐人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制度环境解析

20 世纪 70 年代,西方各国为了进展经济、推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纷纷在主板市场外建立了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给了融资的方便,为其进一步进展提给了不尽的资金动力 ,客观上也积极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展。怀着同样的目的,我国在2004年启动了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从微观上讲 ,创业板市场具备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持续融资,为创业投入提给出口、促进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的功能。从宏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对高科技产业的进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的深化以及就业的增长 ,甚至国民经济的持续进展都具备深远的意义。但创业板市场同时又充满了危机。创业板市场为前瞻性证券市场 ,它对企业的上市规模、历史业绩和盈利记录要求很低 ,关注的是企业是否有进展前景 ,是否具备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战略规划。所以与主板市场相比 ,其危机更大 ,上市企业被摘牌、破产倒闭的概率更高。因此 ,为了保护投入者的利益 ,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进展 ,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就应该更高。如何保证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 ,如何从制度上、组织上来规范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就成为各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保荐人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紧要有三种:审批制、注册制和核准制。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体制有关。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是注册制。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进展和证券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过了由行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保荐人制度的历史历程。我国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紧要实行行政审批制,在行政审批制度(即额度审批制下),证券发行完全由行政机关对证券发行实行审批。

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额度分配,指由证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进展总体布局和产业政策,确定每年总的发行规模。并将此总额度分配给各省市及各部委,再由其将额度分配给其所属的企业。

二是实行预选,即在发行额度或数量确定后,由地方政府或各部委根据企业的申请,初步确定若干企业作为预选企业,供 “证监会”审核。

三是批准发行,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是由证监会发行部工作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发行人实行初步审查;复审,则由证监会设立的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实行。这一审批制度存在的紧要问题,一是计划经济方式,二是行政化操作,三是审批程序的公开性不够,极易形成“暗箱操作”。其后《证券法》公布实施,证券发行改为实行核准通道制,这次改革内容紧要有:一是取消发行额度,实行“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二是坚持先改制后发行,挂牌运行一年后,才能申请发行股票。三是改政府审批为券商推荐,发行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再由各部门及各地方政府向证券主管部门报批,而改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由证监会核准。但这种制度也不理想,紧要弊病有:第一,由于股票供需不平衡,实行通道制,就是券商在向证监会申报时,分配一定的通道,有几个通道,一次最多送几个企业。它在约束企业的融资冲动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不利于同行业竞争。第二,同在上市推荐制度下,券商的紧要责任存在于上市推荐行为中,且没有担保责任,而职责期限也仅限于企业上市之前,企业上市后职责则终止。证券商如果帮发行企业作假,法律危机很小。第三,这种留有计划经济基础痕迹的核准通道制度,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证券业开放形势面前,必须加紧改革。

证券保荐人制度的建立和进展

证券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投入市场(AIM) ,是一种优选上市企业、防范二板市场高危机的机制。根据AIM市场交易规则,上市申请人除应披露董事、承销商、业务及财务状况等信息外,还需聘请在交易所注册的保荐人实行担保 (Guarantee)。加拿大的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香港交易所创业板市场(GEM)也采纳了这一制度。我国的证券保荐人制度紧要参考借鉴了香港、英国做法,但将其应用范围拓宽到证券发行领域。所谓保荐人(Sponsor),是指按照法律规范为上市企业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 ,并为上市企业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入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企业。保荐人制度就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 ,核实企业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并承担危机防范责任 ,在企业上市后的规范时间内 ,保荐人需继续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督促企业遵守上市规范 ,完成招股计划中所提标准 ,并对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使保荐人充当证券发行环节的“第一看门人”的角色,把对发行、上市企业一部分监管责任落到券商的头上。

2003 年末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2004年5月第一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布,拉开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革命性变革的序幕,证券保荐制度正式在我国推行。2005 年 10 月 27 日颁布、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 ,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对保荐制度实行经营管理。

根据2003年末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范,我国保荐人制度适用于有限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企业发行新股、可转换企业债券。我国证券保荐人制度要求保荐人(通常为券商)负责证券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和发行上市推荐,具体职责包含核实企业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危机防范责任;企业上市后的法定期间内,保荐人还应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企业遵守上市规范,并对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而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第11条规范“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备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第 1 款)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实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第 2 款)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第3 款) 。新《证券法》增加这一条规范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经营管理体制,确保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是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进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经营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依照新《证券法》,我国保荐制度适用于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 ,依法采取承销方式 ,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因此 ,新《证券法》对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实行了一定的扩张。

保荐人制度的紧要内容

保荐人制度是很多海外证券市场尤其是二板市场上设立的一种中介组织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企业的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形成直接挂钩,防范市场危机,规范上市企业行为,保护投入者利益。具体地说,保荐人承担的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两方面:

一是企业上市保荐责任。

企业上市保荐责任紧要包含以下几点:

(1)勤勉尽责地为被保荐人提给股票发行上市的专业指导意见;

(2)核查被保荐人的基本状况,确保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的发行上市条件;

(3)指导被保荐人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4)指导被保荐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5)确认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并确保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作为上市企业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

(6)代表被保荐人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负责与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实行沟通。

二是上市后信息披露保荐责任。

企业上市后,保荐人通常在2年内要持续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保荐责任:

(1)继续为被保荐人提给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被保荐人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进展、募集资金使用及其它各项义务;

(3)认真审核被保荐人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督促并指导被保荐人按照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4)对被保荐人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被保荐人指出并实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

(5)代表申请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实行沟通,参加被保荐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实行的所有正式会谈;

(6)企业上市后,就被保荐人业绩状况、进展前景、市场表现等发表财务解析报告,为投入者决策提给参考意见。

我国实施保荐人制度的必要性

上市企业在公开发行时信息披露不规范甚至虚假包装,上市以后业绩急剧滑坡是长期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证券承销商没有充分履行职责是一个重要因素。

(1)行政审批制阶段。

1990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发行采用行政审批制度,实行“额度控制”,即拟发行企业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首先要经过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向当地证券经营管理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当地证券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企业可提出上市申请,再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方可发行。审批制弊端很多,从企业的选择到发行上市的整个历程透明度不高,极易形成寻租与设租,市场调节作用难以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受到很大制约,尤其是大批劣质企业的上市更是严重损害了广大投入者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体系下,股票承销商只要能通过各种手段,帮助企业争取到发行额度并完成发行上市的组织工作就大功告成,即使企业上市后被发现质量很差,担任股票承销商的证券企业也不承担责任或者受到处罚。

(2)核准制阶段。

从2001年3月开始,我国正式实施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只要符合《证券法》和《企业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不再需要各级政府批准。但是,发行人要充分披露信息,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制在具体操作中是通过通道制度来完成的,即证监会对券商每年授予一定的发行股票的数目(即通道数),通道的分配根据证券企业的规模大小而定,大的不超过8个通道,小的不少于2个通道。由于证监会根据券商执业质量的年度考核状况,可以暂停或扣减券商的通道数目,在客观上促进了券商完善项目的质量经营管理和危机控制,使券商投入发行业务整体执业模式和质量得到一定改观。

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进展和成熟,通道制的缺陷也日益显现出来。除了通道数目对券商投入发行业务进展形成瓶颈以外,最紧要的问题是由于通道制下券商同时能够推荐的股票家数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必须用有限的通道尽可能创造最大的收益。内在的利益驱动导致券商将单个项目规模放在首位考虑,忽视了对发行人应有的督导责任,使新上市企业的质量显著下降。根据2003年上市企业的中期报告统计,当年新上市的47家企业中有27家业绩出现了大幅度下滑。因此,实施保荐人制度,让股票承销商成为保荐人,在保荐人和发行企业之间建立责任连带机制,充分发挥保荐人的专业能力,切实把好上市企业质量关,具备非常强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保荐人制度的局限性

保荐人制度虽然能够通过明确券商在股票发行中的法律责任和强化相应的法律约束,促使券商更加注重发行企业的质量,监督并帮助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从而保护投入者的利益,但是保荐人制度仍然具备明显的局限性,例如:(

(1)发行上市是一个由发行人、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多个中介机构共同操作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法律文件、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券商作为项目的总负责人、召集人和协调人,对其它中介机构的控制能力有限,即使券商作为保荐人尽职尽责了,但无法保证其他中介机构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保荐人与发行企业之间始终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发行企业刻意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保荐人往往也很难发现问题。

所以,保荐人制度只是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手段和步骤之一,并不是一剂万能药,如果要全面提高上市企业质量,保障广大投入者的利益,还必须从优化发行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方面同时着手,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保荐人制度作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积极尝试,在实施历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未预料到的具体问题。但是,从其内容和取向看,有助于加快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审批制向市场经济的注册制转变的进程,有助于改善上市企业质量,规范上市企业运作,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功能。因此,应该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制度的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保荐人制度借鉴了海外创业板市场保荐制度的许多可取之处和香港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制度的做法, 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问题采取新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笔者就特别值得关注的几点加以解析:

(一)保荐机构的从业资格

对保荐机构从业资格实行规范是确保保荐责任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规范中有如下几点应当关注:

第一,保荐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格。《暂行办法》第1O条第1款规范,保荐代表人数少于两名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第3款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危机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海外创业板市场一般都设置了严格的保荐人资格审查制度,具体内容是:

(1)保荐人必须具备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清白而良好的业绩记录;

(2)保荐人的发行人员素质要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

(3)保荐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抗御危机的经济实力;

(4)对主承销商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严格资格审查可以确保保荐人拥有高度专业水平和足够的资源储备,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暂行办法》中也详尽规范了类似于海外创业板市场的保荐机构的严格资格审查制度。

第二,保荐代表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规范的投入银行业务经历。但《暂行办法》并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这也是证监会为了增加实施的灵活性而采取的方式, 在其他文件中对保荐人的投入银行业务经历将有针对性提出要求。如果条件规范得较严,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才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将引发证券企业间的人才争夺。

第三,《暂行办法》第42条规范,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但对于保荐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时负责保荐机构的多个项目未予以明确。这一规范极大地影响了证券企业投入银行业务的竞争力,如果办法规范可以同时保荐多个项目,则保荐代表人的多少不会影响到可保荐项目的数量, 反之则保荐代表人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证券企业实际完成项目的多少。此外,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间接影响到保荐机构代表人能实际履行职责的人数。

(二)保荐机构的职责

我国保荐人制度采用了企业上市与持续督导责任模式, 同香港创业板的企业上市与信息披露责任模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企业上市保荐业务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确保上市企业符合上市的条件。而持续督导责任除信息披露外, 还包含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与信守承诺。这些方面的督导责任是针对内地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甚完善、关联交易不规范、随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等问题而设计的。

另外, 保荐责任期包含发行上市全历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通常为两年)。发行上市期间,保荐人的核心责任包含三方面义务的履行:

一是履行对其所保荐的发行企业的尽职调查义务;

二是履行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督导义务,

三是履行对专业性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完成的有关发行企业的专家报告,如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的尽职核查义务。

企业上市后,保荐人的核心责任包含两方面,其一继续履行其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辅导义务;其二对上市企业的所有公开披露资料在公开披露之前履行尽职核查义务, 确信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要求。因此,保荐人制度本质上是对保荐人在证券发行环节担当“第一看门人”角色,而在证券发行人获得成功发行之后一段相当长的期间内仍然担负总牵头,把有关责任实行明确化、具体化、责权利对称化的一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

(三)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中用了18个条款对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了详尽的规范,通过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有未尽职事件后的惩罚期、失去相应资格、不良行为披露等来促进保荐人履行其职责。在我国保荐人制度中规范详尽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 它促进了保荐人制度的正常运转, 但其关键是对未尽职事件要作出合理的界定, 界定过严则很多保荐人受到处罚或者导致保荐人不敢保荐上市企业, 界定过宽则起不到促进保荐人尽职履行的作用。

保荐人制度的作用和影响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这项制度的推行必将对提高上市企业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进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有效地保护投入者利益

保荐人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 在企业上市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投入者仍可获得经过审查的披露信息, 客观上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减小了信息披露带来的危机。同时,保荐人有责任协助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降低投入者投入危机的作用。此外, 保荐人制度对投入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投入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危机状况,便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入对象。保荐人制度中保荐人责任明确,投入者如遇到企业做出损害投入者利益时, 由于增加了连带责任人,投入者的地位得到提升,投入者的利益通过保荐人的持续保荐责任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事实上,股东的投入是企业经营之本,“三公” 原则的核心就是保护投入者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保护上市企业”的色彩要浓过于“保护投入者”,特别是中小投入者。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将使原先这种状况不复存在, 投入者的地位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有利于政府与市场各归其位

全球证券监管模式紧要体现了两种思路, 即以美英为代表的成熟市场的“披露为本原则”和政府监管为主的“优劣判断原则”,由监管部门实行实质性判断,将可能危害投入者的信息和行为拒绝在外,将“好”的企业或证券推向市场。这两种监管思路的目标都是致力于培育、构筑强有力的中介屏障。保荐制在这一点上为专业人士认同。引入保荐人制度,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使监管真正到位。通过保荐人制度,很大部分监管职责将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方面, 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企业内控三重监管体系,从而使得证券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得到切实提高。以前政府对市场的介入比较深, 一方面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和危机, 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的低效率。现在市场危机由市场主体承担,政府的监管职能得到明确和强化, 对双方而言都回归到了它们在市场中本来的位置。

(三)将推动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准的提高

长期以来, 我国一些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观念比较薄弱, 对承销商的责任追究缺乏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因此,在原有制度框架内,中介机构的竞争机制不够完善, 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约束上市企业质量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一些证券企业对其推荐发行上市的企业调查不够尽职,不能充分发现问题,披露危机。个别证券企业甚至受利益驱动, 与发行人一起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投入者和监管部门,将紧要精力用在帮助企业“包装”上市上,对企业上市后能否规范运作和持续进展关心不够。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推行将落实证券企业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使中介机构切实发挥约束上市企业的职能。实施保荐制度的紧要目的之一便是通过落实证券企业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上市企业质量。但保荐制度并不意味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替代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 也不能减轻或免除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实施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牵头人,协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本着对证券市场负责,对投入者负责的态度, 推荐优质企业发行上市。因此, 保荐制度的实施将推动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准的提高。

(四)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和提高上市企业整体质量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好的上市企业的数量不足。现行股票发行通道制度的缺陷表现在出入通道的机会成本较高, 券商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选择推荐规模较大的企业, 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融资和再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证券市场上还出现了一种所谓“借通道”的现象,投入银行业务能力较弱的一些新券商凭借自己空出的通道,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的项目就会自动送上门来。而券商没有实行辅导等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显然不能保证上市企业的质量。保荐人制度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方式,它把市场危机由监管部门转移到了市场主体(上市企业及中介机构)身上。因为保荐工作存在多层面的连带责任危机,迫使保荐代表人必须具备很高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并为上市保荐业务建立起合适的内控体系和操作流程。结果是投入银行更加注重企业的质量, 从而促进一批质量好、规模小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最终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结构改善和上市企业整体质量的提高。

5. 上市保荐人是什么概念?

上市保荐人是指对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和对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等负有保证责任的证券公司。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包括
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4、重大事件
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对其越为有利;而发行人处于负担披露义务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负担的义务就越重,投资者总是要求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当遭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重大性”标准便起到了衡平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应该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因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这样才有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
三、证监会调查一般多长时间出结果
证监会调查一般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保荐人是什么概念?

6. 保荐人上市是什么意思啊?

上市保荐人是指对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和对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等负有保证责任的证券公司。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7. 如何成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

  只有具备相应的条件才可能成为上市保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且在三年内没有不良经营纪录;
  (二)有长期投资能力或长期权益资金供给力的独立法人,如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金融机构、企业孵化器等;
  (三)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 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六) 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上市保荐人是指申请上市人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作为其上市推荐的机构或人士。

如何成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

8. 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是否为其主承销商?

分类:  商业/理财 >> 股票 
   问题描述: 
  
 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分别是什么意思?谢谢。
 
   解析: 
  
 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那保荐人和主推销商的区别是什么呢~? 
 
  什么是主承销商?什么是上市推荐人(类似保荐人)? 
 
  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中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入。概括他说,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②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③组织承销团,④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⑤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⑤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①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③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①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在我国,主承销商一般还担任发行人上市前后的辅导工作。 
 
  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调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m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主承销商。当承销团由3家或3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时,可设1家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分销商,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之间,通过签订承销团协议,具体规定承销过程中相互间的权利旨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承销业务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净资本、专业从业人员和正式营业日期,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及设备等等。主承销商资格的条件更加严格,除要求申请昔具备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外,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和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证券营运资金和2000万元以上净证券营运资金;取得承销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6名以上;具备承销股票3只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销业绩i以及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不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20%的记录等。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如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东之一,不得担任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但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任何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只能作为分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在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均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在香港等地又称保荐人。是申请上市人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的作为其上市推荐(保荐)的机构或人士。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推荐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而且每年都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资格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查确认后,才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推荐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交易所会员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且从事股票承销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誉良好,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熟悉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等等。 
 
  上市推荐人的职责主要有:确定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辅导发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担公司上市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正确、完整,协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内对股票发行人提供咨询,履行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最后,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由主承销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共同承担,也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单独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荐人资格并对发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