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公司内某一股东把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手续是怎么样的?非常感谢

2024-05-06 06:48

1. 当一个公司内某一股东把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手续是怎么样的?非常感谢

楼主你好! 根据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转让的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知识产权主要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解决你的问题,对你有帮助,祝你天天快乐!

当一个公司内某一股东把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手续是怎么样的?非常感谢

2. 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想转让手中的股份卖给别人,怎么才能阻止他

如果章程中规定不可以转让的话,就可以阻止,否则只能从实现优先购买权上入手了~~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公司有2个股东,其中一个不做退出了,怎么改回一个人的?

退出方将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受让方向转让方以商定的价格支付转让款,并经过公证手续,再到工商进行变更。
公司的类型也将变更为“独资企业”,还需再找一个人,作为公司的监事。



公司有2个股东,其中一个不做退出了,怎么改回一个人的?

4. 请问:有限公司的原三个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第四方,公司就变为只有一个股东(非原三方),该怎么出资。

1、一般而言,是否需要在股权转让后一次补足注册资本,主要是看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协商情况,同时考虑一个期限问题。【《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结合你的具体问题,股权转让后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其特殊性要求股权转让后应一次补足所有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5. 你好,我公司现在有几位股东把股权转让给了另外几个员工(这些以前没股权,是新增的)。

你好,格式如下,供参考
              (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格式,仅供参考)
                       深圳 [A] 有限公司
    第[ ]届第[ ]次股东会决议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内容:
  参加会议股东:
  主持人:      记录人:         。
  本次会议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额100%。经全体股东讨论,会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转让方[        ]将其在       有限公司[     ]%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
    二、同意            。
    三、同意             。
    四、本决议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自然人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签字盖章:

    [A]公司盖章确认:
                                                        年   月   日
    (注: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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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现在有几位股东把股权转让给了另外几个员工(这些以前没股权,是新增的)。

6. 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想转让手中的股份卖给别人,怎么才能阻止他

1.内部转让阻止不了。
2.对外转让,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至少有一个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我们小公司,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个想变更股东,怎么办?

  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我们小公司,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个想变更股东,怎么办?

8. 两个人开的一家有限公司,现在我想退股法人同意了,但不让我把股份转交给其他人,请问怎么办?

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办理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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