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美国证券法解读?

2024-05-05 15:19

1. 什么是美国证券法解读?

《美国证券法解读》:“尽管聪明的律师可以通过成文法、规则和案例而轻松地自学某些领域的法律,但联邦证券法并非其中之一。如果将1933年《证券法》及其规则和案例交给一位求知欲较强且天资聪明、但未曾接触过联邦证券法的律师,让他进行几周的闭户研究,那他有可能对这一领域知之甚多,却仍不得要领。证券法律尤其是《证券法》是复杂的——它是这样一个谜题:从表面上看来,用许多方法都能解释得通,但事实上其中仅有一种才是正确的。《美国证券法解读》的目的即在于帮助解决这个难题。”《美国证券法解读》首先简要介绍了美国证券法之由来。由于缺乏管制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导致了美国1929年证券市场的崩溃。这些问题以及随之产生的崩溃是引起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并导致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经济的瘫痪。从这次惨痛的经历中,作者领悟到证券的买卖必须要有实质性的管制。作者认为有三件事是证券法必须完成的。首先,当公司发行其证券及公司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被交易时,证券法必须迫使公司给出全面且公正的披露。第二,证券法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运行。否则,投资者将遭受欺骗。第三,证券法必须迫使投资者主要使用他们的自有资金,而非借贷资金,来购买证券。中国的读者们在阅读《美国证券法解读》之后,将了解到美国证券法是如何处理这些必须解决的问题并维持一个公平,积极且稳定的证券市场。

什么是美国证券法解读?

2.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可以根据证券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原则而给予当事人民事诉权的民事责任。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的产生有其原因、理论依据及条件;同时我国证券民事责任也有自身的缺点,可以借鉴美国的默示民事责任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方案,如根据有关原则和精神赋予受害者诉权;加强典型案例的参考作用,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等。

2005年第5期经济经纬.5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杨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40000)摘要: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可以根据证券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原则而给予当事人民事诉权的民事责任.笔者阐述了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理论依据及条件,同时分析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缺点,提出了借鉴美国的默示民事责任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方案.关键词:美国;证券法;明示民事责任;默示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71.24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6—1096(2005)05—0145—03收稿日期:2005—07—0一,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概述明示的民事责任(),是指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所设立的民事责任,即我们一般意义上所指的民事责任.默示的民事责任(1),是和明示的民事责任相对立的一种民事责任,是指法律上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官可以根据民事法律的精神或立法意图和基本原则,而赋予当事人民事诉权的民事责任.默示民事责任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民事责任只能是明示的,而无默示而言.在英美法上,对一个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给予受害者隐含的诉权,有着历史传统.早在一百多年前,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就根据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赋予原告一个私人的诉因.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观点,当为了保护某一群特定人,一个法律规定应为一个行为或不行为,但对违反该规定之行为人却未明文赋予一定的民事责任时,法院如认为私人诉权有助于达到立法目的以及为确保此一法律执行之有效所需要,则不妨给予此等受害人一种私人诉权……,但是现在美国的默示的民事责任主要存在于证券民事诉讼中,在证券法领域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默示的诉权持否定的态度.所谓证券法上默示的民事责任是指为强调保护投资人利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权,但法院可以根据证券法立法意图及基本原则赋予原告诉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明示责任,即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例如日本《证券交易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和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既明确规定民事责任又采取默示的民事责任.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成熟,证券法律最发达钓国家,其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也最为完善和发达.美国在证券法上采取明示和默示民事责任兼顾,以明示责任为主,默示责任为辅.美国证券法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例如,《1933年证券法》第1条规定了对登记文件中错误陈述与遗漏的民事责任,第2条规定了有关招股书和通讯引起的民事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规定了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第6条规定的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民事责任,第18条规定的对误导陈述负有的民事责任.第二,法律仅规定某些行为非法并禁止进行这些行为,但未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传统的侵权法原理和证券法的立法意图及基本原则,受害者具有默示的民事诉权,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对违反《证券交易法》第()条,联邦交易委员会的规则0一5,以及不按《证券交易法》第4()条的要求公布代理投票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交易法》第7条,第5()条,证券法第7()条的行为等.二,美国证券法默示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和理论依据(一)美国证券法上默示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关于证券法上默示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美国证券法上规定的明示民事责任还存在漏洞,不足于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默示民事责任的产生能弥补明示责任的缺陷.《1934年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的赔偿仅指证券的出售.而不包括证券的购买.因此,证券交易法只保护受损失的买方,而不保护遭受损失的卖方.尽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和第8()条规定的赔偿并不区分证券的买方和卖方.但这仅指不按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汇报的行为,作者简介:杨峰(1970一),男,江西宁都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145?对于其他行为,则还是区分买方和卖方.此外,因为《1933年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证券时必须呈报登记备案的文件,所以.该法案仅涉及证券的上市,而不涉及证券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发生的欺诈行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6()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仅涉及局内人,而且仅允许发行证券的公司得到赔偿,但因为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却得不到赔偿.由此可见,美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存在很大的局限,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第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判例的地位,法官的权限,法律推理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在运用法律作出裁判时必须严格忠于立法原意,无权摆脱法律规则的约束;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某种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在法律推理方面,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整个审判过程被严格地限定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中,从一般规则到个别判决而确立一般法律原则.而英美法系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围绕个别问题的判决,并从判例到判例,构思出一般规则.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来设立某种规则或原则.这种区别决定了,由法院确定默示民事责任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简直不可思议,而对英美法系的国家却并不为怪,故此,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受骗的投资者得到赔偿,美国法院创设了一种默示的诉权.(二)美国证券法默示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因为证券默示民事责任的诉权是由法律默示而不是明确规定的,因此,对于证券默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即法院是基于什么理由给予受害者诉权,在美国的法院和理论界有着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1)侵权法原理.按照英美法的侵权法理论,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对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也是默示存

3.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

  1、默示,指以明示(以语言、文字、或当事人了解其意义的符号直接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方式,间接作出的意思表示。
  2、默示分为两种:
  (1)推定:从行为人作出的特定积极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如A公司司机外出时,车坏了,送去维修,修好后司机将车取走。汽修要求A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否则行使留置权。A公司请求宽限一周。(A公司没有直接说还与不还,但是请求宽限的行为,可以推定A公司承认了债务,是一种默示行为)
  (2)沉默:即从行为人的单纯沉默(消极不作为)中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如:A要卖房子给B,但是B一时之间拿不到主意,两人遂约定:B考虑10天,10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10天过去了,B没有作出任何表示。AB之间的合同成立。(事先有约定,约定不作为的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
  3、《民能意见》第66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果(2)中的例子稍稍改一下,那么B的行为就不是一种意思表示了。如A要卖房子给B,对B说:你考虑:10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并不是两人的约定,也非法定情况。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

4.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可以根据证券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原则而给予当事人民事诉权的民事责任。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的产生有其原因、理论依据及条件;同时我国证券民事责任也有自身的缺点,可以借鉴美国的默示民事责任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方案,如根据有关原则和精神赋予受害者诉权;加强典型案例的参考作用,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等。

5. 美国证券法第11条中,投资者提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时,完全信赖期限是12个月?

呵呵,我觉得应该是基于两点考虑吧:
1、证券公开发售并上市流通后,其本身质量,也即证券背后所包含的信息会接受市场验证,一般情况下,如果有虚假陈述或遗漏等,在十二个月内也肯定为市场知晓了。因此,如果超过了十二个月还未提起诉讼,只能说明你对经过市场验证的证券还是抱有信心的,那么你再提出诉讼时,就不能依据完全信赖的规定了。这一点是基于市场对信息的披露消化的理论而产生的。
2、和诉讼时效的设计相似,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也促使投资者尽快发现问题并提出诉讼吧,否则天长日久夜长梦多,证据什么的都不好找了。当然,较于第一点,我觉得这还是其次的。

美国证券法第11条中,投资者提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时,完全信赖期限是12个月?

6. 美国证券法的内容提要

本书聘请国内著名高校,如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精通法律英语的教授及相关专家、学者亲力亲为。内容上先将契约法进行概括性介绍,然后对每个经典判例给出精彩导读,再附英美原版判例(或精选部分),并对其中生涩难懂的词汇进行注解,使读者不但对该法有总体认识,尽快了解契约法,而且中英文结合的方式省却了阅读的劳累,兼顾了学习性和趣味性,保证了裁减有度、难易结合。

7.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法院对命令的复审

第9节(a)对委员会的命令不满的任何人可在该人居住或主要营业处所在的区域内,得到美国上诉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对该命令的复审,方法是在这种命令发出后六十日内,向上诉法院发出书面的请求书,请求修改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委员会命令。该请求的副本应由法院职员即刻转给委员会,据此委员会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8款第2112节的规定向法院提交被申诉受到其侵犯的命令所据以发布的记录。除非对委员会的反对意见极力陈述于委员会,否则法院将不考虑对委员会命令的反对意见。委员会对事实的调查结果如果是有证据支持的,则应是结论性的。如果无论哪方需服从法院去援引更多的证据,并表明这些追加的证据都是重要的,并且存在着未能在委员会面前进行听证时援引这些证据的正当理由,法院可命令使这些追加的证据呈交与委员会,并以法院认为是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在听证会上提出。委员会可以接受的追加证据为根据所确定的事实来修改其调查结果,并将向法院提交修改过的或新的调查结果——若是有事实为依据的,则应是结论性的——或发出有关修改或撤销原命令的建议(如有的话)。法院的裁决应是决定性的,其有关确认、修正或撤销(全部或部分)委员会命令的裁决和法令都将是决定性的。它应受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在已修订《司法法典》第239和第240节(见U、S、C第28篇第346、347节)中规定的调取案卷令状或证明书的复审。(b)除非法院专门发布法令,否则,第(a)小节所述的诉讼的开始不应使委员会命令停止。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法院对命令的复审

8.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对犯法和起诉的司法权

第22节美国地区法院,任何准州的美国法院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院应根据本篇和由委员会相应制订的条例和规则具有对犯法和违法的司法权,并与州和准州法院一同,对由根据本篇导致的实施任何责任条款的平衡诉讼和法律起诉具有司法权,任何这类诉讼或起诉都可在被告所在地区或居住地或从事业务所在地区提出,如果被告参与了报价和出售,可在进行报价和出售证券所在地区提出,这类案件的程序可在任何其它被告作为居民的地区,或被告所在的地区进行。所发出的判决和法令应当根据已修订《司法法典》第128节或第240节(见U、S、C第28款,secs,225和347)服从复审。因本篇发生的并在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州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都不得被提交到合众国的任何别的法院,在根据本篇由委员会提出或对委员会提出的在最高法院或其它法院进行的诉讼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为委员会或向委员会征收。(b)在藐视或拒绝服从向任何人发出的传票的情况下,所说的犯有藐视罪或拒绝服从罪的人的所在地或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任何上述法院,根据委员会的请求,可以对该人发出命令,要求其在委员会面前或由委员会指定的审查人员面前出庭,提供文件证据——如果命令他这样做的话,或给予涉及该问题的证明,任何不服从法院这类命令的行为都会被该法院判以藐视罪。(c)(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