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十个标准条款在保险理财中的运用是什么

2024-05-05 13:04

1. 人身保险合同的十个标准条款在保险理财中的运用是什么

(1,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2,不可争议条款3,年龄误告条款4,宽限期条款5,复效条款6,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7,保险单贷款条款8,红利条款9,自杀条款10,赔款任选条款分别在保险理财中如何运用?)1.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基本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与保单贷款条款同样的原理,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属于选择性条款,即只有当保险合同中列有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又同意或对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条件下,保险人才能以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将责任准备金用于垫缴保险费,投保人退保时可能就没有退保金,这就侵害了投保人利益。规定自动垫缴保险费的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险单失效。为了防止过度使用这种条款,有些保险公司会对使用次数及每次使用的间隔加以限制。2.险公司不得以受保人违反至高诚信原则等原因为理由废除合约或拒绝赔款3.年龄误告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4.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5.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6,长期寿险合同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是根据其具有储蓄性质而制订的。在人寿保险发展初期,对保险单失效后是否给付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不作规定,而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从而使保险公司没收的失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成为其一大利润来源,这显然对被保险是不公平的。1861年美国麻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最初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该法律规定,对失效的保险单应以展期的定期寿险方式来给付保险金,即,以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来购买展期的定期寿险7.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保险单所有人发放为期一年的贷款,保险单规定了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该保险年度的现金价值为限,到期未付的利息会计入贷款金额中。如果债务总额等于或超过现金价值,保险单将失效,但保险公司必须提前31天通知保险单所有人。债务是由欠缴保险费和贷款两项组成,并包括应计利息。我国简易人寿保险规定,保险期满二年后,被保险人可以凭保险单获得保险公司贷款,贷款金额以退保金的90%为限。8.分红保险单每年分配红利,红利是保险单所有人分享保险公司的盈余。如纽约州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将每年确定和分配保险单应计的可分红的盈余”。自然,不分红保险单没有此项条款。9.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不好意思,最后一个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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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十个标准条款在保险理财中的运用是什么

2. 结合实际谈谈人寿保险在家庭理财规划中的运用

亲,您好。1、解除忧虑,保障个人或家庭的安定在日常生活以及社会机构及活动中,任何个人或家庭都会面临许许多多的风险。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将个人或家庭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方面消除了风险的不确定性给个人或家庭带来的忧虑和恐惧,促使人们有计划地安排家庭生活:另一方面,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个人或家庭可以及时的到保险公司的补偿或给付,迅速恢复安定的生活。2、满足个人或家庭对保险产品不断增加的需要最初的人寿保险就是为死亡提供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的寿命逐渐延长,致使生活费用负担日益增加,于是人寿保险就出现了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以及生存险与死亡险相结合的两全保障等险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为消除高通货膨胀率的困扰,保险公司又纷纷推出分红保险、变额保险等创新型保险产品。【摘要】
结合实际谈谈人寿保险在家庭理财规划中的运用【提问】
亲,您好。1、解除忧虑,保障个人或家庭的安定在日常生活以及社会机构及活动中,任何个人或家庭都会面临许许多多的风险。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将个人或家庭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方面消除了风险的不确定性给个人或家庭带来的忧虑和恐惧,促使人们有计划地安排家庭生活:另一方面,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个人或家庭可以及时的到保险公司的补偿或给付,迅速恢复安定的生活。2、满足个人或家庭对保险产品不断增加的需要最初的人寿保险就是为死亡提供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的寿命逐渐延长,致使生活费用负担日益增加,于是人寿保险就出现了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以及生存险与死亡险相结合的两全保障等险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为消除高通货膨胀率的困扰,保险公司又纷纷推出分红保险、变额保险等创新型保险产品。【回答】
3、满足个人或家庭投资理财的需要我国在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个人或家庭财富积累在大幅度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显示,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户均22.83万元,家庭财产在15-30万元的占被调查户的48.5%,这部分人群收入较高,承受力较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已经不局限在风险保障,还想在得到传统保障的同时,获得理财和投资服务。而保险理财产品的推出,恰恰满足了他们的需要。4、利用保险产品合理避税收入的增加意味着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于是人们不断寻求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取得收入又可减免税款的有效途径。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实践表明,购买保险产品是有效途径之一。个人或家庭购买保险时支出的保险费和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都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只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个人所获得的保险赔款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回答】

3. 人寿保险的10个基本条款在保险理财中如何运用

(1,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2,不可争议条款3,年龄误告条款4,宽限期条款5,复效条款6,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7,保险单贷款条款8,红利条款9,自杀条款10,赔款任选条款分别在保险理财中如何运用?)1.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基本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与保单贷款条款同样的原理,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属于选择性条款,即只有当保险合同中列有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又同意或对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条件下,保险人才能以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将责任准备金用于垫缴保险费,投保人退保时可能就没有退保金,这就侵害了投保人利益。规定自动垫缴保险费的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险单失效。为了防止过度使用这种条款,有些保险公司会对使用次数及每次使用的间隔加以限制。2.险公司不得以受保人违反至高诚信原则等原因为理由废除合约或拒绝赔款3.年龄误告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4.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5.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6,长期寿险合同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是根据其具有储蓄性质而制订的。在人寿保险发展初期,对保险单失效后是否给付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不作规定,而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从而使保险公司没收的失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成为其一大利润来源,这显然对被保险是不公平的。1861年美国麻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最初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该法律规定,对失效的保险单应以展期的定期寿险方式来给付保险金,即,以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来购买展期的定期寿险7.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保险单所有人发放为期一年的贷款,保险单规定了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该保险年度的现金价值为限,到期未付的利息会计入贷款金额中。如果债务总额等于或超过现金价值,保险单将失效,但保险公司必须提前31天通知保险单所有人。债务是由欠缴保险费和贷款两项组成,并包括应计利息。我国简易人寿保险规定,保险期满二年后,被保险人可以凭保险单获得保险公司贷款,贷款金额以退保金的90%为限。8.分红保险单每年分配红利,红利是保险单所有人分享保险公司的盈余。如纽约州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将每年确定和分配保险单应计的可分红的盈余”。自然,不分红保险单没有此项条款。9.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不好意思,最后一个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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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10个基本条款在保险理财中如何运用

4. 人寿保险的10个基本条款在保险理财中如何运用

1、自动垫缴保险费
http://baike.baidu.com/view/394347.htm

2、不可争议条款
http://baike.baidu.com/view/724997.htm

3、年龄误告条款
http://baike.baidu.com/view/394418.htm

4、宽限期条款
http://baike.baidu.com/view/1043882.htm

5、复效条款
http://baike.baidu.com/view/1043575.htm

6、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
先了解“保单现金价值”
http://baike.baidu.com/view/248244.htm

7、保险单贷款条款
http://wenku.baidu.com/view/c6563186bceb19e8b8f6ba85.html

8、分红型保险
http://baike.baidu.com/view/21860.htm

9、自杀条款
http://baike.baidu.com/view/216580.htm

5. 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有哪些?

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寿险合同复效的程序

(1)须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提出申请,并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
(2)保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须符合可保条件或提供可保性证明以防范逆选择;
(3)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
(4)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扣除应分配的红利,并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予负责。之所以投保人要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负责,其原因在于恢复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注意并不是所有情况),恢复原合同要优于订立新合同。这是因为,相对于原订约时的状况,被保险人这时年龄已经增加,健康状况也有可能有所下降,甚至保险公司已停止销售原有业务类型,投保人可能会支付较高的成本来购买或已经购买不到原有保单类型。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意欲复效,就应在两年的复效期内及时申请复效,超过复效期未提出申请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有哪些?

6. 我国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具体以保险公司对应险种的合同条款。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很多人寿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应该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但是由于很多实际原因,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长期如一地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因为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就会频繁大量地恢复合同效力,这对保险双方都是费时费力的事情。而宽限期条款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7. 人寿保险的正确理财观念是什么

面对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人们都很担心手中的钱很快变得不值钱。购买保险或许是个明智的选择。投资者在利用保险产品进行投资理财时务必结合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审慎而为,综合考虑保障和收益之间的平衡。随着保险理财市场渐入佳境,在投资理财险中有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保险理财量力而行,合理安排投资比率。在选择保险理财之前,投资人要对自己的货币资产以及各种金融产品进行整体评估,避免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忽略保险的保障功能选择不投保,这样难以有效地规避未知风险;另一种则是重复投保、保费花费过大,这样会造成家庭支出压力过大。根据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定期调整保险险种和保额,使其真正能满足风险转移的需求。二、秉持正确的投资理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理财产品。保险理财要秉持正确的投资理念,即“保障第一、收益第二”。选择保险理财产品时,重点在于保险的保障功能,并按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值得投资。最后,谨慎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公司可以综合以下因素:一是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提供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专业程度必然不同。二是经营状况,一般应该依据保险监管部门或权威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定结果来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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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正确理财观念是什么

8. 我国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具体以保险公司对应险种的合同条款。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很多人寿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应该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但是由于很多实际原因,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长期如一地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因为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就会频繁大量地恢复合同效力,这对保险双方都是费时费力的事情。而宽限期条款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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