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到收汇核销之间的时限是多长时间?请高人指点

2024-05-03 17:42

1. 出口退税申报到收汇核销之间的时限是多长时间?请高人指点

退税申报是在出口后90天的第一个申报期或之前;
收汇核销由于存在着延期的可能,很可能会拖延一两年,所以这个是不存在时限的。
如果不办理延期,在正常期限内核销,则是出口后的210天内,所以二者的时间不可能超过210天。

出口退税申报到收汇核销之间的时限是多长时间?请高人指点

2. 出口退税与收汇核销的计算?

外汇牌价:11月份668.86,假如出口都是本月,出口销货额30831*6.6886=206216.23,
1、出口收入最大退税额206216.23*14%=28870.27
2、进项税转出额206216.23*(17%-14%)=6186.49
3、期末留抵税额3000+52687.95-6641.36-6186.49=42860.1
28870.27小于42860.1,如果本月出口单证收齐,可申报退税28870.27
注意:
1、本月申请退税必须全部单证收齐
2、单证收齐必须保证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回传、核销单核销信息回传并且两单有纸质单据
3、外汇核销单核销时间越早越好,核销多了不影响申报退税,少了就单证不齐
4、退税多少主要取决于当月单证收齐对应出口额和进项税额

3. 收汇核销的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

1、出口企业从供货部门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作财务销售处理3、出口企业取得国外支付货款、办理结汇手续(取得银行出具结汇水单)4、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盖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5、 出口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汇集退税单据凭证6、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将应退税款退给出口企业

收汇核销的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

4. 收汇核销的出口退税的目的

出口退税是指已报关离境的商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缴纳的国内流转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产品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加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

5. 现在取消纸质收汇核销单后,最新的出口退税流程是什么?

  以前是必须先核销才能退税,现在只要收齐了关单退税联,即使不核销也能申报退税了。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现在取消纸质收汇核销单后,最新的出口退税流程是什么?

6. 核销的出口收汇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核销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七、报关单补办事宜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1、出口合同;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1、出口货物报关单;2、商业发票;3、汇票副本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7. 出口核销退税

1、外汇核销跟内购发票没有关系,你拿到核销单报关单,就可拿收汇水单去银行和外管做核销。内购发票也是退税必需的,你是7月份报关的,要赶紧催要内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尽早认证。
2、按规定,是在报关日后90日内必须申报退税,过期不报则视同内销补税,如果届时单证不齐,可以做备案延期。
3、退税主要退的是国内的增值税,所以,退税金额以内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如:一张销售额为100,进项税为17,全额为117元的发票,如退税率为13%,则退税为13元。

出口核销退税

8. 12月1号之后的出口、收汇、退税流程

为便于出口,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
1. 在试点地区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2.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另外,公告还明确试点期间出口货物报关时,企业仍向海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