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2024-05-18 15:57

1.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给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 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管委会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应不低于管委会组成人员的70%。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组成人员实行投票表决制度。第五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二)负责接收按规定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
  (三)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并与其签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
  (四)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投诉;
  (五)负责协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各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确定住宅小区内管理服务内容。第六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
  物业管理单位须按规定经资质审查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是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法人。第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应将住宅小区内的下列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纳入管理范围:
  (一)公有房产、公有房产与私有房产毗连部分的维修管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三)绿地和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集贸市场和其他商业网点的经营管理;
  (五)部分供水、供热、供(燃)气、供电、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六)其他。第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将前条所列有关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托管合同期限应与《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对托管的事项,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再直接进行管理,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单位需改变其接受托管的设施的现状或使用性质,应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批准。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事项实行有偿服务:
  (一)为单位、居民代收垃圾,清扫楼道及道路,代收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治安保卫等公共服务;
  (二)为单位、居民看管车辆、粉刷楼宇、维修楼内公共照明设施和水电设施等专项服务;
  (三)为单位、居民代管房屋、车辆及维修室内水电设备、家用电器和提供其他日常生活服务等特约服务;
  (四)单位和居民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交付使用时,向负责接收的管委会提供以下档案资料:
  (一)小区规划图;
  (二)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房屋分配方案;
  (六)其他。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支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修缮。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大型设施(项目)的增改以及为其他已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其中管理基金的30%,委托金融机构一次性贴息贷款给物业管理单位作为流动资金合理使用。第十三条 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和住宅总建筑面积0.5%的商业网点房,属国有直管房产,应按民用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管委会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2.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哪些? 新规详解

近日,青岛政务网公示了《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按照新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青岛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六个等级。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具体标准方面,在综合管理服务中,初级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具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有人值守,设置并公示服务电话;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
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专业电梯管理人员,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照明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内整洁。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进行保养,保存相关记录。
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五级物业服务企业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7:00~9:00、17:00~19:00设立岗,按照委托合同要求进行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
保洁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大堂及休闲区域、客户聚集区域每日清洁2次,地面每周湿拖2次,每月消毒处理2次。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日清洁3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每日清洁1次。小区道路每日清扫2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
物业服务最基础的初级物业服务也必须做到: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周清扫1次;道路每日清扫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垃圾桶、果皮箱定期清洁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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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青岛政务网公示了《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按照新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青岛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六个等级。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具体标准方面,在综合管理服务中,初级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具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有人值守,设置并公示服务电话;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专业电梯管理人员,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照明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内整洁。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进行保养,保存相关记录。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五级物业服务企业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7:00~9:
00、17:00~19:00设立岗,按照委托合同要求进行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保洁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大堂及休闲区域、客户聚集区域每日清洁2次,地面每周湿拖2次,每月消毒处理2次。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日清洁3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每日清洁1次。小区道路每日清扫2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物业服务最基础的初级物业服务也必须做到: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周清扫1次;道路每日清扫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垃圾桶、果皮箱定期清洁等。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4.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青岛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城市管理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管理与居委会工作、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划定。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物业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原有物业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持有表决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权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所有权一证的每证一票。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百分之十五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邀请非业主使用人和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代表列席。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不足七人的物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具体工作,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聘用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监督和评价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各项有关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计划,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度公布收支情况;
  (五)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追交欠费;
  (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第十四条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5.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是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6.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已满两年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其他准备工作。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在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备案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更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和公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7.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收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优质优价。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竞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中,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共空调运行费、热水供应费等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物业管理收费按照物业等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及公布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定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生活垃圾的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
(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
(三)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楼道、庭院公共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门等公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养护。
第九条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央空调运行费、热水供应费等项目,主要包括其设备维护费用、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安装或改装有关设施设备;
(三)不得收取入住预备金、抵挡金或保证金等;
(四)预收有关费用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免费建立收费登记卡并如实登记;
(六)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一次,每年向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对不按规定或协议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追交。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

8.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旧城改造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 住宅小区都应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参加。第四条 管委会是住宅小区管理的协调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对居委会进行小区管理的业务指导。
  管委会的职责范围是:负责组织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对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容貌管理和卫生保洁;维护住宅小区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区,并有权监督管委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管理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由房产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还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第八条 要保持房屋及各类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墙壁上乱开门窗;禁止在楼房内砌炕、打吊铺;不准在公用走廊、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得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过重的物品。封闭阳台应统一组织设计,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住宅小区红线内的土地均由市规划、土地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区内乱搭、乱建或任意堆放物品。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路灯、道路、环卫、消防、人防等设施的管理、维修,应在管委会的组织下,由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开展工作。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有关单位如因维修公用设施需挖掘住宅小区道路的,必须报公安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管委会,施工后应限期修复道路。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游园绿地、雕塑、喷泉和行道树及路边草坪等由管委会派专人管理。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周围的树木、花草由单位分工负责管护。第十三条 人人要爱护住宅小区内的树木、花草,严禁偷盗、攀折、践踏。严禁用有害污水浇泼树木、花草。不准在树上拉绳晒衣服、刻划、摘果等。第四章 卫生和治安管理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制订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抓好经常性的群众爱国卫生运动。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实行专业部门与群众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1.公共厕所、化粪池及垃圾站由环卫部门管理;
  2.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区卫生的清扫;
  3.道路、公共绿地、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由管委会组织专业卫生队伍清扫;
  4.住宅楼内走廊、楼梯及庭院的卫生,由住户轮流负责清扫。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不准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抛瓜皮、果壳。不准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住宅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第十六条 禁止向厕所和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如居住房屋与第一个检查井之间发生堵塞,由使用单位或居民自己出资疏通。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等由管委会组织分片集中看管,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放。第十八条 住宅楼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的一层窗口必须安镶铁棍栏栅,临街门必须安装暗锁。管委会应组织人员进行昼夜巡逻,以保证居民的安全。第五章 奖惩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由管委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