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2024-05-06 12:36

1. 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1)养老保险与单位就业相互融合为一体,极大地阻碍了劳动力流动。劳动者通过政府部门分配进入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就业,并成为正式的固定工,也就同时可享有养老保障。一旦劳动者辞职或被开除离开原有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也就随之丧失。这种养老保险与劳动就业高度相关的制度,极不利于劳动力流动。
(2)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极其狭窄。在养老保险随着劳动保险建立而建立之初,覆盖的范围尚包括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合作社等单位,但后来在极左思想指导下,私营公司失去了合法地位而走向没落。只有国有公司和部分集体公司的正规员工才能享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退休费)的待遇。改革开放后,不少的地区出现了新办的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单位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但这些人员均不属于传统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显然,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需要。
(3)保障层次单一,只有按国家规定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也无个人养老储蓄保险。由于保障层次单一,一方面造成国家负担过重,另一方面保障水平较低,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有较大降低,一旦通货膨胀加剧,退休人员极易陷入贫困。
(4)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很低,缺乏社会共济性。原有的制度是以国家保障方式建立的,本应以全社会之力来分担养老风险,即应具有较强的社会互济性,但由于走向了单位自保,社会共济性很差。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员工吃公司“大锅饭”,公司吃国家“大锅饭”,尽管是单位自保,因为在该体制下单位几乎没有市场风险,往往“长生不死”,仍能维持运营。经济体制改革后,随着公司自主性的增强,公司之间养老负担很不均衡。许多老公司退休人员所占比重大,加上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量公司破产、倒闭,靠单位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已难以为继。
(5)资金来源渠道少,没有资金积累。筹资渠道是现收现付制,且员工不需直接缴费,所有公司按员工工资的3%提取。从筹资形式上,表现为在职员工负责退休员工的养老金,即“下一代人养上一代人”。在制度建立之初,退休人员少,支付能力尚能保证,但无资金积累。随着退休人员的迅速增加,支付缺口迅速扩大已不可避免。

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2.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利弊

个人养老金制度施行,会带来影响就是:个人养老金的储备选择,可以规避养老金不足,体验更多养老生活方式。这个制度主要考虑的是,进一步优化,改善老百姓养老金的收入结构,增强我国老年人收入和消费的稳定性,从而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意见规定,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个人最高年缴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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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的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的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用于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委托的依法合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但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的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信息平台核实之后,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个人养老金操作简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就行,一定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每月或是一次性存钱,每年缴款上限是1.2万,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自主选择,享受增值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等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月、按次或是一次性提取。

3.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2)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3)改革措施不协调,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4.法律制度不完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法律是保障社会养老之于规范运行的基础。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老年群体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使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我们依据我国国情,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态度,事实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我国目前养老保险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创新进取的精神探索适合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作贡献。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4.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2)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3)改革措施不协调,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4.法律制度不完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法律是保障社会养老之于规范运行的基础。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老年群体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使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5.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利弊

个人养老金有三利两弊,具体分析如下:
利:
一是可以提高养老金水平。个人养老金是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意味着缴纳个人养老金后,退休后可以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两份待遇,能有效提升个人养老金水平,缓解社会养老压力。
二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国务院《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三是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16%,进入统筹账户,成为国家的资产;个人缴纳8%,进入个人账户,是职工个人的资产,如果参保人中途去世,只有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退还,统筹账户的资金就等于白交了。而个人养老金是由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

弊:
一是个人账户资金不能随意支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所以,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前提是你的资金足够充裕,在缴纳个人养老金之后还能留有一定的应急资金。
二是个人养老金发完即止。个人养老金无法终身享受,而是跟年金制度一样,领完即止。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利弊

6.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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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五、总结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7.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利弊

      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出后,对于广大市民朋友来说是一项利好,因为可以提升我们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不过有些朋友还是不太清楚个人养老金制度都有哪些利弊,下面准备和各位做个简单的说明,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好处      1、提高养老金待遇。      2、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3、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养老金制度无疑是一项惠民政策。从个人角度而言,最显而易见的好处是,现在缴纳个人养老金,以后能有更多的养老金收入。而且,你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按月支取还是按次支取,或是一次性就全拿回来。这些钱都是你的,谁都拿不走。      但有一点,因为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个人投资自负盈亏,有人可能担心,我不懂理财,该怎么办?      其实关于这一点也不用担心,因为我们的社保基金整体投资回报率是8%,投资分两块,一块是无风险固定收益投资,另一块是权益类投资。实际上,无风险投资这块贡献的收益连一半都不到,反倒是权益类投资的收益才是大头。而在资金分配上,无风险固定收益投资的比例长期高于六成,权益类投资因为有上限,从来没有超过四成。换句话说,六成多的钱只赚了一半不到的收益,而四成不到的钱却赚了一半以上的钱。到底投什么赚钱也就一目了然。      个人养老金是可以个人自己选择的,产品池都是经过筛选后的优质产品,本身也包含了银行储蓄、债券、保险、理财产品等各种资产。大家可以根据各自的风险接受度选择投资。区别就是社保是国家规定的资金配比,而个人养老金你可以完全自主选择。      对于国内经济发展而言,个人养老金制度无疑是有一个巨大的投资需求。只要是优质资产都能获得青睐。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个人养老金能增加市场流动性,为一些优质资产提供更多发展机遇。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弊端      1、账户资金不能随意支取。      把钱存在银行可随意支取,使用方式灵活还能提高抗风险能力,但是把钱用来参加个人养老金,想取出来就没有那么简单了,《意见》中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所以,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前提是你的资金足够充裕,在缴纳个人养老金之后还能留有一定的应急资金。      2、个人养老金领完即止。      基本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直到离世的次月才会停发,按照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来看,60岁退休是不到72岁回本;55周岁退休是不到60岁回本;50岁退休,不到67岁就可以回本,回本后再领的养老金是等于赚到的。但是个人养老金无法终身享受,而是跟年金制度一样,领完即止。      3、不能逐年享受养老金上调待遇。      职工养老金已经建立了正常的调整机制,每年养老金都会随着物价上涨和收入增加而上调;各地也会适时、适度上调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进一步为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的生活水平兜底。但是个人养老金一直都是固定不变的,无法享受逐年上调的福利。个人养老金制度要点总结      1、个人一年最多交12000元;      2、缴纳的部分可以税收减免;      3、这部分钱全由个人承担,企业不需要出资;      4、个人养老金投资自负盈亏;      5、个人养老金领取时,方式三选一;      6、必须参加现有的养老保险才能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利弊

8.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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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至今,养老保险制度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呢?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够大?法律是保障社会养老之于规范运行的基础,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如何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导致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原因如下。(1)个人参保意识不够高。(2)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2.保障水平偏低(1)集体经济薄弱,个人收入增长缓慢。(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3.管理机制不健全(1)政府功能未充分体现。(2)管理体制不够健全。(3)改革措施不协调,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4.法律制度不完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法律是保障社会养老之于规范运行的基础。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老年群体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使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我们依据我国国情,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态度,事实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我国目前养老保险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创新进取的精神探索适合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