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营的证券自营的范围

2024-05-04 12:20

1. 证券自营的证券自营的范围

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上市证券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方面。证券公司根据行情变化进行证券自营买卖业务。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具有吞吐量大、流动性强等特点。②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一般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又称柜台自营买卖,主要交易非上市证券,包括以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二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③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中的兼并收购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收购对象的潜在价值先行收购,这些收购包括上市公司的各种股份上市公司的各种股份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然后再将所收购股份出售给其他公司。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证券承销商在发行业务中一般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股票在发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若未全额销售,根据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商买入。这种情况多在政策变动和股市疲软时发生。这部分股票证券公司将择机卖出。

证券自营的证券自营的范围

2. 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

法律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
经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 什么是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


什么是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

4. 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5.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特别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第五条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第六条 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特别规定

6.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7. 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8. 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一、正面回答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如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融资融券。6、证券做市交易。7、证券自营。二、详情分析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证券公司的监管机构有哪些?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及行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序的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