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民征收土地保险合法吗

2024-05-17 20:06

1. 向农民征收土地保险合法吗

是否合理,这是见仁见智的话题,但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一、征地补偿安置,可以选择以购买养老保险的方式进行安置。二、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四、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五、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是什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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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民征收土地保险合法吗

2. 被征地农民保险审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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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失地保险!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希望对您有帮助!

3. 土地征用保险

目前,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将被征地农民按照年龄分成了三类:
(1)被征地养老人员。不同的地方规定的年龄不同,有的地方是男满55岁,女满45岁,例如,上海市;有的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例如杭州市;
(2)被征地劳动力。指年满16岁以上至养老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3)被征地未成年人。指16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
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为了农村能够更好的发展,从而进行一些工程建设,有时候就要进行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的过程中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是要对土地的拥有者或拆迁户进行补偿和购买社保保障人民的生活。
二、下面是关于征收土地买社保的标准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用保险

4. 被征地农民保险政策

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2、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5.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事

办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手续是:参保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并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征地协议、身份证、户口簿,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决定,公示七日后签字盖章,报人民政府、县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查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征地补偿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是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及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申请征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征地等相关手续。
2、拟征地范围内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各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户籍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的农业人口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3、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5、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步骤有哪些?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步骤具体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事

6. 被征地农民保险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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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7. 被征地农民保险 国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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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初步制定本办法。一、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6亩(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6亩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核准并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参加养老保险。(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三)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二、保障形式(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在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三)符合参保条件但本人拒不参保并与农保机构签订不参加养老保险承诺书的,村集体和市财政不给予养老保险补助,个人以后的生活纳入自理或社会救济范畴。三、基金的筹集(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120元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筹资额的30%。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拨付。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应一次性纳入统筹帐户。对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财政可做预算,分次纳入,并按农保基金管理,财政补足相应增值部分。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一次性缴清。具体筹资或缴费执行标准为:政府承担30%即6355.67元,集体补助40%即8474.23元,政府承担和集体补助部分的筹资额不随参保人年龄而变化。个人缴纳30%,分两类情况: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实行相同的领取标准,领取年龄为每超过1岁,缴费额相应减少,具体缴费按公式计算(详见缴费领取计算表);被征地时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不分年龄段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即6355.67元;参保时年龄越小,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越多,养老金领取标准按每相差1岁增加2.5%。(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根据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筹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三)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前要征求劳动部门同意,征用土地开发商或发包方必须到劳动部门农保所办理签章手续,否则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土地开发商或发包方必须一次性缴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四)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中解决。风险基金在征地补偿时随时提取。四、享受条件和标准(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120元。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人员,与规定领取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每相差1岁,到达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详见缴费领取标准表)。(二)参保人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可选择较高的标准,但提高领取养老金标准部分的保险费完全由村集体和个人承担,政府只承担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筹资额的30%即6355.67元。(三)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根据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确定,具体调整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财政、民政)适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五、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和集体补助的50%的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帐户上述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三)参保对象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和集体补助的50%的本息退还本人,也可将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进入领取期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六、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同时设立风险基金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帐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帐户,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中支付。当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帐户中列支。(三)个人帐户基金,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在未到领取年龄前因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帐户剩余金额。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的,可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符合退保条件时,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和集体补助部分50%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帐户利息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同时解除保险关系。(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增值收益计入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宣传,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运营及养老金的支付。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拔付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经费和启动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的核定,落实征地补偿,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落实征地补偿前必须将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担的筹集额一次性拨付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民政部门及时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农业部门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变更。涉及被征地的乡镇办及村委会负责参保人员的核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参保工作。本文来自:沙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细出处参考:

被征地农民保险 国土监督

8. 征收土地保险合法吗

是什么保险啊?由于我国的土地制度,土地只有国有和集体两种性质,你说你家的土地,但土地并不是你家所有,个人觉得应该是集体所有!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根据我国土地法,征收土地补偿分为两项,一项是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第二项是安置补助费,这笔费用应归个人。但是,也可有其它安置途径,当然也有可能用安置补助费做其它安置!第三点,合理不合理,这种事不好说!因为各地情况也不太一致,现在你应该看是不是合法,这样才有解决途径!至于第二点所说的安置途径,你应该看一看,你们省的土地条例等法规,这点上各省应该有差异!第四点,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是独立于安置补助费之外的补偿费用,个人认为应该另外支付。第五点,是个人意见,鉴于多年来法制社会建设和征地拆迁过程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政府政策的合法性还是比较高的。当然,也有例外,总有一些顶风作案的人!还有就是,不妨看看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我作过一段时间的征地拆迁工作,有问题我们可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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