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周转金收入的核算方法

2024-05-09 05:50

1. 财政周转金收入的核算方法

各级财政设“财政周转金收”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利息收入。该科目下设“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取得借款“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取得借款占用费收入或放款利息收入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及相应明细科目,年终结转周转金收支结余时,将周转金收入净额如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为总括反映财政周转金收笔试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时应将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列示于“财政周转金收入”项目中。

财政周转金收入的核算方法

2. 财政周转金支出的核算示例

[例1某市财政局1997年发生如下财政周转金支出业务:(1) 支付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28 000元。借:财政周转金支出--占用费支出 28 000贷:其他财政存款 28 000(2) 支付委托银行放款的手续费14 000元。借:财政周转金支出--业务费支出 14 000贷:其他财政存款 14 000[例2]年终结帐,将“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42 000元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借:财政周转金收入 42 000贷:财政周转金支出 42 000同时,借:财政周转金收入 48 000贷:财政周转基金 48 000

3. 财政周转金收入的核算示例

[例1]某市财政局1997年发生如下财政周转金收入业务:(1) 取得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收入55 000元。借:其他财政存款 55 000贷:财政周转金收入--占用费收入 55 000(2) 取得财政专转金利息收入共计35 000元。借:其他财政存款 35 000贷:财政周转金收入--利息收入 35 000

财政周转金收入的核算示例

4. 财政周转金支出的内容

具体包括周转使用过程中支付资金占用费、手续费及管理机构的费用。资金占用费是下级财政因借入财政周转金而付给上级财政的费用,手续费指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办理放款和回收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管理机构费用指单独设置周转金专门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或不设单独机构而开支的少量业务经费。管理机构费用通常在规定的额度或比例内开支,一般采用委托本单位机关行政财务部门具体输,转账结算。无论是总预算会计,还是单独设立的周转金管理机构都不允许开支现金。

5. 财政周转金支出的介绍

财政周转金支出(expenditure on revolvring fund):财政周转金的运用方因有偿使用周转金而发生的支出。财政周转金作为财政资金有偿分配的方式,周转金的占用方无论是下级财政机关,还是具体的用款单位,都须支付一定的费用,目的在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财政周转金支出的介绍

6. 预算周转金的核 算

 根据财政部门1997年6月25日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会计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科目,分别核算本级预算周转金的来源和余额。设置和补充预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一般无发生额。 为了正确核算预算周转金的设置与使用情况,应设置“预算周转金”账户。该账户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的资金。预算周转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减少。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账户,贷记本账户。本账户借方一般无发生额。周转金动用时,仍直接减少国库存款,而不能借记“预算周转金”。若“国库存款”余额小于“预算周转金”,即表明“预算周转金”已经动用。[例1]经批准,某乡财政开始建立预算周转金,县财政拨来预算周转金1.8万元,乡财政收到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国库存款  18 000贷:预算周转金  18 000[例2]某县级财政用一般预算结余增设预算周转金10万元,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一般预算结余  100 000贷:预算周转金  100 000

7. 财政周转金收入的介绍

财政周转金收入(income from revolving fund )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主要有支工周转金收入、支农周转金收入和事业周转金收入。

财政周转金收入的介绍

8. 财政周转金的来源?

1、根据财政部规定
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地区应适当
压缩,并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
(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用隐瞒预算收入、擅自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以增加财政周转金。
第六条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
(五)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至3年。

第三章 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
第十条 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要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应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要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未还的,应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转借财政周转金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
第十一条 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
第十二条 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如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 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每年新增财政周转金的数额,按照上述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监督约束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办法、核算办法和有关制度,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制定。各类财政周转金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多头开户的,要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 财政周转金的立项、投放与回收,主要由各财政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投放,要严格按程序办理。项目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集体确定。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投放项目的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的部门,年初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种报表由财政部负责制订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定期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及占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采取隐瞒预算收入、转移预算资金等方式增加的财政周转金,应全部没收,上缴上一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周转金管理原则(广东省)
  1.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的原则。
  3.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 15%。超过比例则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除外)

3、财政周转金报表是反映财政周转金提存、投放、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根据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周转金应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或专设机构集中管理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要编报的财政周转金报表主要有“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等。

  财政周转金报表与一般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报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财政周转金报表大多需要按管理部门或性质设置明细栏目。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各类财政周转金按规定进行分别核算、自求平衡,详细反映各类财政周转金的投放、运行及结存情况。

  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本表是用来反映各级财政周转金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情况的报表。本表分左、右两方,左方主要反映财政周转金利息收入、占用费收入等情况;右方反映周转金占用费支出、业务费支出情况。各项收支数字应按照“财政周转金收入明细账”和“财政周转金支出明细账”记录的分项和累计数列示。具体各年份本表的编制,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办理。

  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本表是反映财政周转金运行情况的报表。表内需列报年度财政周转金规模、周转金放款、借出及收回等具体情况。“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分为左右两部分,左边主要设置“财政周转基金”、“向上级借入”两项目,反映本级财政可支配周转财力。其他可以用做财政周转的基金,可在发生时顺序列入本表左方栏目中。本表的右方是第一项是“财政周转金放款”,要求按归口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名称逐项具体填列;第二项是“借出财政周转金”,也要按归口或下级财政部门分项具体填列。左右两方各项目具体数字应根据“财政周转基金”、“借入财政周转金”、“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等相关账户的总账及明细账的记录分别填报。

  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反映财政周转基金年度内增减变化情况。其中:财政周转基金年末数=财政周转基金年初数+本年预算安排数+本年占用费及利息转入数+上级拨入数+其它增加数-本年核销数(待处理周转金)。在填报本表时,有关预算安排增加数和其他增加数应按实有项目列出细目。“待处理财政周转金”的“本年核销数”是指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核销的数额。未经批准的数字,各级财政不得自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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