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2024-04-30 11:47

1.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扩展资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2.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摘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什么会计制度【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回答】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非营利组织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特点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本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庙、寺庙、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有以下特点:会计应遵循重要兴的原则,对资产、负债、净值等有较大影响的收入、费用等,而这又反过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重要会计事项作出合理判断,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xing和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回答】

3.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科目

民办非企业会计科目有:
资产类(23条):
1001 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009 其他货币资金、1101 短期投资、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 应收票据、1121 应收账款、1122 其他应收款、1131 坏账准备、1141 预付账款、1201 存货、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01 待摊费用、1401 长期股权投资、1402 长期债权投资、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1 固定资产、1502 累计折旧、1505 在建工程、1506 文物文化资产、1509 固定资产清理、1601 无形资产、1701 受托代理资产
负债类(12条):
2101 短期借款、2201 应付票据、2202 应付账款、2203 预收账款、2204 应付工资、2206 应交税金、2209 其他应付款、2301 预提费用、2401 预计负债、2501 长期借款、2502 长期应付款、2601 受托代理负债
净资产类(2条):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3102 限定性净资产
收入费用类(11条):
4101 捐赠收入、4201 会费收入、4301 提供服务收入、4401 政府补助收入、4501 商品销售收入、4601 投资收益、4901 其他收入、5101 业务活动成本、5201 管理费用、5301 筹资费用、5401 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科目

4. 民非企业会计制度

问:财政部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答: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实现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是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财政运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分配体制,因此,社会各项事业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基本上都由国家统包统揽。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财政职能的转换和公共财政的建设,一些过去由财政(包括国有企业)大包大揽的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等被剥离出来,推向社会;与此同时,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又不大可能承接这些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个人收入也相对有限,难以自我消化,从而使得这些社会公益事业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焦点和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为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做一些为财政分忧的事,帮助国家解决社会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保健、医疗服务等社会问题。但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因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可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从而可以大大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捐赠者、会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发展。

  问:如何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近些年来,我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哪些主要的特点?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既充分考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特性和业务特点,又尽可能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惯例,使得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既兼顾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该制度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

  一是关于会计目标。鉴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该制度将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是关于会计核算基础。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从而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是关于会计要素。该制度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所以,该制度既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也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

  四是关于会计计量基础。该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这主要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所决定的,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如果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原则将难以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难以实现真实、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是关于净资产的核算和列报。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其中,限定性净资产是指其使用存在时间或(和)用途限制的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从而可以更加如实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构成和性质等情况。

  六是关于收入的确认。考虑到民间非营利收入来源的特殊性,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对于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进行的交易,按照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按照非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交易,如政府补助、捐赠等,按照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七是关于费用的分类。由于该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八是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其组成。该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

  问: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如何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保证自2005年1月1日起能够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可以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为了保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正在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并将尽快发布。

  问:如何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答: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本地区对该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的执行,并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该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方法。各地财政部门还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税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齐抓共管,确保该制度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将通过举办各地财政部门参加的师资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会计中介机构应当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应当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已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和基金会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会计处理有什么区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与企业单位会计的区别如下:
1、作用不同

公共机构的会计主要用于存钱,取钱,转账到公司账户;

企业会计用于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结算,包括现金提取和员工工资和福利的支付。 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处理一般结算业务,不能提取现金和发放员工工资和福利。

2、性质不同

机构的会计处理可以处理转移结算和现金支付,不能申请现金提取。 

商业会计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但资金必须通过公司的转账支票转移到公司的基本账户,然后通过公司的现金支票。

3、目的不同

对公共机构进行会计处理的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可以防止和发现重大错报或少报特定财务报表。

公司会计处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了验证控制能够防止或检测并纠正所识别级别的重大错报,需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越高,控制测试的范围就越大。

4、评估内容不同

对该机构会计单位的主要评估,可以认真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是否具有员工的道德素质,是否具备做好工作的业务技能,以及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要评估企业会计,考勤,学业成绩和工作态度,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5、内容不同

机构的会计分为发票管理,供应商管理,支票管理和老化分析。

企业会计分为会计范围,会计核算,审计程序,主题设置和会计处理。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三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

个人出资并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的登记;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持有合伙关系,他们可以申请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法律条件,他们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登记。

如果由企业或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力量组织,或由上述组织和个人共同组织,则应当申请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程序为验收,审批,发放,公告。

(1)接受。申请注册申请的组织者提交的文件,文件和登记申请表是完整有效的,然后才能被接受。

(2)复习。审查提交的文件,文件和完整的注册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相关的注册项目和条件。

(3)批准。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作出批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4)颁发证书。经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另行签发有关证件,办理签发手续。

(5)公告。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发布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
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
百度百科-企业单位会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会计处理有什么区别

6. 民办非企业 这个怎么做会计科目?

1.借:其他应收款17958
贷:银行存款17958
2.借:管理费用10775
借:待摊费用96973
贷:银行存款107748
3.借:管理费用14169.6
贷:银行存款14169.6

7. 民办非赢利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 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民办非赢利企业会计制度

8. 民办非企业会计科目

民办非企业会计科目有:
资产类(23条):
1001 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009 其他货币资金、1101 短期投资、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 应收票据、1121 应收账款、1122 其他应收款、1131 坏账准备、1141 预付账款、1201 存货、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01 待摊费用、1401 长期股权投资、1402 长期债权投资、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1 固定资产、1502 累计折旧、1505 在建工程、1506 文物文化资产、1509 固定资产清理、1601 无形资产、1701 受托代理资产
负债类(12条):
2101 短期借款、2201 应付票据、2202 应付账款、2203 预收账款、2204 应付工资、2206 应交税金、2209 其他应付款、2301 预提费用、2401 预计负债、2501 长期借款、2502 长期应付款、2601 受托代理负债
净资产类(2条):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3102 限定性净资产
收入费用类(11条):
4101 捐赠收入、4201 会费收入、4301 提供服务收入、4401 政府补助收入、4501 商品销售收入、4601 投资收益、4901 其他收入、5101 业务活动成本、5201 管理费用、5301 筹资费用、5401 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