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评级标准

2024-05-09 16:34

1. 工伤伤残评级标准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伤残评级标准

2.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如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工患有职业病,那么可以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劳动能力障碍标准共分为一到十级,其中一级伤残最为严重,随着等级的提高,严重程度随之下降,十级伤残是程度最轻的。工伤伤残等级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来鉴定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 工伤伤残等级的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的标准?

4. 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5. 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
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6. 伤残等级工伤标准

伤残等级工伤标准: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一、工伤鉴定什么时候做
工伤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之内做都合适。法律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二、工伤鉴定流程
工伤鉴定流程:
1.单位经办人、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携带规定资料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4.根据体检结果,医学鉴定小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7.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伤残情况和劳动能力来评判的。
根据相关规定,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一到十级的严重情况依次递减。
一、交通事故残疾等级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残疾等级划分如下:
1、一级生活困难,靠别人帮助,否则无法维持生命,行动受限卧床丧失社会交往能力;
2、二级生活需要帮助,活动受限,限于床上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不能独立生活,需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生活严重受限,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受限,等等。
二、残疾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劳动能力的级别。主要是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8. 工伤伤残等级评价标准

我国四级工伤伤残等级评价标准如下: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工伤伤残等级评价标准lt;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工伤伤残等级评价标准lt;
0.
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工伤伤残等级评价标准lt;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工伤伤残等级评价标准gt;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工伤伤残等级评价标准gt;3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工伤伤残等级评价标准gt;3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