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年,国际伤残人体育联合会成立

2024-05-06 00:02

1. 哪一年,国际伤残人体育联合会成立

1960国际伤残人体育联合会成立,同年在罗马举办了第一届国际伤残人奥运会。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始办于1960年,是由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专为残疾人举行的世界大型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于夏季奥运会后举办一届,截至2016年已举办过15届。

残奥会比赛项目在几十年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几乎每届都有变化,有些仅仅是昙花一现,有些则经久不衰,保留至今。
随着残奥会体现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团结、友谊、勇气以及诚实竞争的理念深入人心,参赛国家、地区的数量和参赛运动员人数呈逐届递增趋势,残奥会影响力日趋增大。
扩展资料:
中国首次参与1984年纽约残运会,参赛的运动员人数为24人,其中平亚丽和赵继在女子B2、B3(视力障碍)的跳远金牌,是该届残运会中国唯一夺得的两面金牌。在该届残运会中,中国得到13银9铜,在奖牌榜的第23位,更有9人打破了世界纪录。
1988年的汉城残运会中,中国派出了43位运动员,夺得17金、17银、10铜,奖牌榜排名14,当中11人破世界纪录。
4年之后的巴塞罗那残运会所派出的人数与首届派出的人数相同,夺得奖牌数目较上届少,共为11金、7银、7铜,14人破世界纪录,21人破残运会纪录。虽然参赛人数减少,但奖牌榜排名却上升了两位,成绩出众。
第10届的亚特兰大残运会37人数赛,16金、13银、10铜是该届的成绩,当中10人16次破世界纪录,奖牌榜排名第9。
2000年悉尼残运会派出了历届中最多大数的87位运动员,摘下了34金、22银、16铜的卓越成绩,奖牌榜排名进一步提升到达第6,该届残运会共有25次的世界纪录被中国代表打破,当中包含了15人以及4人4次创下残运会的新纪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伤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哪一年,国际伤残人体育联合会成立

2. 哪一年,国际伤残人体育联合会成立

1960国际伤残人体育联合会成立,同年在罗马举办了第一届国际伤残人奥运会。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始办于1960年,是由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专为残疾人举行的世界大型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于夏季奥运会后举办一届,截至2016年已举办过15届。

残奥会比赛项目在几十年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几乎每届都有变化,有些仅仅是昙花一现,有些则经久不衰,保留至今。
随着残奥会体现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团结、友谊、勇气以及诚实竞争的理念深入人心,参赛国家、地区的数量和参赛运动员人数呈逐届递增趋势,残奥会影响力日趋增大。
扩展资料:
中国首次参与1984年纽约残运会,参赛的运动员人数为24人,其中平亚丽和赵继在女子B2、B3(视力障碍)的跳远金牌,是该届残运会中国唯一夺得的两面金牌。在该届残运会中,中国得到13银9铜,在奖牌榜的第23位,更有9人打破了世界纪录。
1988年的汉城残运会中,中国派出了43位运动员,夺得17金、17银、10铜,奖牌榜排名14,当中11人破世界纪录。
4年之后的巴塞罗那残运会所派出的人数与首届派出的人数相同,夺得奖牌数目较上届少,共为11金、7银、7铜,14人破世界纪录,21人破残运会纪录。虽然参赛人数减少,但奖牌榜排名却上升了两位,成绩出众。
第10届的亚特兰大残运会37人数赛,16金、13银、10铜是该届的成绩,当中10人16次破世界纪录,奖牌榜排名第9。
2000年悉尼残运会派出了历届中最多大数的87位运动员,摘下了34金、22银、16铜的卓越成绩,奖牌榜排名进一步提升到达第6,该届残运会共有25次的世界纪录被中国代表打破,当中包含了15人以及4人4次创下残运会的新纪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伤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3.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一个会员协会可派6名代表与会,其表决票数取决于该协会残疾人组别的多少,最多为6票。6个创始组织各有6票表决权。执委会由官员(主席、两名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医务官、技术官员、3名委员)、6名地区代表、1名运动员代表、6个创始组织各1名代表组成。该组织设有运动技术部、运动科学与医学部、财务与营销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发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现任主席是菲利普·克雷文。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4.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对外称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英文全称: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OF CHINA,英文缩写NPCC。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帮助各类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改善和增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推动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特教学校(班)、校园体育、福利单位及社区残疾人健身活动;(三)组织、管理、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基地,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残疾人体育赛事;(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开展残疾人体育对外交流;(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提供残疾人体育专项用品、用具标准,组织开发、研制残疾人体育运动器材;(六)对会员单位及各级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本会分支机构中国聋人体育协会、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实施领导和管理;(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第八条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地区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并批准;(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体协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推举代表参加全国委员会;委员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照本会宗旨,推动该地区本部门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由各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聘请特邀委员;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第十八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第十九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支机构主席、副主席;(三)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四)向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名誉职务和特邀委员;(十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十二)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十三)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残疾人体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二)检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确认;(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体育处。第三十二条本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举人选替补。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四)国内外组织、个人捐赠;(五)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后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之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1999年8月6日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宗旨

国际残疾人奥委会的任务是组成一个在国际上代表残疾人运动员的组织,授予残疾人奥运会的举办权,并对该运动会进行监督和协助,协助并监督将残疾人奥运会理事会所承认的项目正式列入其中的世界和地区比赛,协调残疾人运动员的国际和地区比赛日程,尊重各类残疾人群体的运动技术需要,将残疾人体育融入国际体育运动,同时保持其特点;与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交往,支持并鼓励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各种教育与康复计划和促进活动,反对残疾人体育中任何出于政治、宗教、经济、能力、性别或社会原因的歧视,扩大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和提高成绩的机会等。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宗旨

6.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简介

奥运会模式的残疾人运动会于1960年首次出现在罗马,参加者仅仅是身体残疾者,特别是脊椎伤残者。1976年在加拿大多伦多举办第5届残疾人运动会时,盲人和截肢者也开始加入进来。人们感到有必要成立一个残疾人的国际体育组织。脑瘫国际运动与娱乐协会(CP-ISRA)、国际盲人体育协会(IBSA)、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轮椅运动联合会(ISMGF,后改为ISMWSF)、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ISOD)、国际聋人体育委员会(CISS)和国际弱智人体育协会(INAS-FMH)于1989年创建了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现有161个会员协会。

7.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职能。主席邓朴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9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8. 国际残奥会组织机构有?

这四个残疾人国际体育联合会分别为:

国际脑瘫人体育和休闲运动协会(CP-ISRA);  
国际残奥会 

国际盲人体育联合会(IBSA);
国际智力残疾人体育联合会(INAS-FID);
国际轮椅和截肢运动联合会(IWAS)。
国际盲人体育联合会简介(IBSA)
国际盲人体育联合会是为视力障碍者成立的体育组织,该组织于1981年在法国巴黎正式成立,总部现在设在西班牙。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发展盲人体育活动。我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是国际盲人体育联合会的正式成员。
国际轮椅和截肢运动联合会(IWAS)
国际轮椅和截肢运动联合会是由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轮椅运动联合会(ISMWSF)和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ISOD)
于2004年11月合并而成的,其总部坐落于英国斯托克·曼德维尔市。该组织作为国际残奥会的成员,由70多  
国际残奥会 
个会员国家及
地区组成,现在仍然享有著名的斯托克·曼德维尔残疾人体育模式创始者的地位。我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是国际轮椅和截肢
运动联合会的正式成员。
国际脑瘫人体育和休闲运动协会(CP-ISRA)
国际脑瘫人体育和休闲运动协会总部设在荷兰,它是为由脑瘫引起的运动障碍者成立的协会。其目的是使脑瘫患者在娱乐
和体育活动中得到康复。我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是国际脑瘫人体育和休闲运动协会的正式成员。
国际智力残疾人体育联合会(INAS-FID) 
国际智力残疾人体育联合会成立于1986年,总部这在瑞典。该组织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平台让所有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