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部分需要交纳水利基金

2024-05-05 19:22

1. 视同销售部分需要交纳水利基金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当月发生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因产生了一项销售额,所以要交水利基金。水利基金的计算方法: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的0点1%来计提和交纳;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来计提和交纳。拓展资料:一、水利基金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视同销售部分需要交纳水利基金

2. 为什么有些企业要计提水利基金,有些不用啊? 依据是销售收入吗?有低于或高于多少吗?

2015年以前大部分企业都会计提水利基金,后来部分地方政府税务局放开了,不再要求强制计提水利基金,现在很多企业都不计提水利基金了。这个要看地方政府和税务局的要求。
一般是营业收入的0.1%计提,没有具体金额的限制。

3. 请问老师们是不是只要在当月有销售收入就要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及印花税的,如何计提

是的,因为有销售收入就存在购销合同,所以要交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有销售收入就要交水利基金,税率为万分之六。
印花税在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水利基金计提时
借:其他应交款
贷:应交税费——水利基金

请问老师们是不是只要在当月有销售收入就要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及印花税的,如何计提

4.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


5. 关于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

以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为依据

关于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

6. 请问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时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还是增值税?

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时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
一、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以合同总金额按万分之六计算税金。
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
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
801元-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二、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时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
1、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时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
2、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交纳。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来计提和交纳。浙江省是0.01%。
3、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
4、免缴范围:
(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扩展资料:
1、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
2、计税依据又叫税基,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 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又称为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
参考资料: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

7. 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需要交纳印花税、水利基金吗

印花税是行为税,所以是行为发生缴税,有按合同金额缴税的,如借款合同;也有按件计算的比如:权证和许可证。水利建设基金的支付属于企业营业之外的支付,所以应当记入营业处支出科目;而不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具体分录如下:
水利基金:计提时:借:营业外支出--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它都属于地方性的收费,各地对这收费的称呼是不一样的,有些叫防洪保安费,有些叫堤防费,有些叫水利基金。由于是地方性的收费,只能是各地来决定。

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需要交纳印花税、水利基金吗

8. 水利基金需要计提吗?

水利基金,其全称是“水利建设基金”,它属于政府收费,通常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是否需要计提由地税机关确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要求计提的,在缴纳时借:管理费用-水利建设基金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如果要求计提1、计提时借:管理费用-水利建设基金贷:其他应付款-水利建设基金2、上交时借:其他应付款-水利建设基金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扩展资料: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 ,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解释。二、计算方法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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