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的管理办法

2024-05-13 17:00

1. 同业拆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第十六条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六)违约责任;(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第十九条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其同业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电话录音等资料。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一)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四)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六)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七)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八)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调整拆借资金限额,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临时调整辖内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限额。 第二十八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金融机构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第三十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向市场公布利率、交易量、重大异常交易等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第三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同业拆借市场日常监测和市场统计,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同业拆借市场统计数据,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供备案系统统计信息,发现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该金融机构采取限期补充信息披露、核减同业拆借限额、缩短同业拆借最长期限、限制同业拆借交易范围、暂停或停止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联网等约束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交易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拟定辖区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并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拆借备案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交易进行监管。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同业拆借异常交易,认为有必要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报告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同业拆借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实施处罚:(一)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二)与不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三)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四)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五)同业拆借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六)同业拆借资金余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七)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八)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二)交易系统和信息系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三)因不履行职责,给市场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四)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五)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未及时上报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六)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 为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再为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应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上一级分支机构,由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依法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同业拆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同业拆借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同业拆借的管理办法

2.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

  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3. 同业拆借违约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预期利益。并且规定了违约金的,还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业拆借违约怎么处理?

4.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同业拆借要遵循什么原则
1、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二、同业拆借有哪些类型
1、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期限较长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较高的金融工具为抵押品。
2、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5. 同业拆借纠纷是怎样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彼此间同舟共济的一种资金调剂活动,由于其期限较短,拆借主体的资信较好,所以其利率水平、融资对象、数额都较灵活。同行拆迁纠纷指的是金融机构因资金调剂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纠纷。
一、同行拆借有哪些类别
同行拆借可以分为资金拆入与资金拆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当有闲置资金时,为了提高本身的盈利能力,财务公司可以办理对其它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出业务,以实现财务公司自有资金的增值服务。
同行拆借市场一般交易内容有两种:
1、头寸拆借所谓头寸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轧平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和票据清算资金而在拆借市场上融通短期资金的活动。当头寸拆借用于补足存款准备金时,一般为日拆,即同业隔夜拆款,今日拆入,明日归还,拆借期限为一天。
与补充存款准备金为目的的头寸拆借相比,以调整清算头寸为目的的头寸(通俗说就是你拥有或借的钱)拆借则更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
2、同业借贷。头寸拆借以调整头寸为目的,而同业借贷则以调剂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融通为目的。同业借贷较之头寸拆借的期限要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银行同业拆借分析
俄罗斯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历史中最大的事件是1995年8月发生的危机。俄罗斯储蓄银行在1994年-1995年初向俄罗斯银行同业市场投放了大量的资金,导致市场的交易量上升。但是随着俄罗斯国债市场的繁荣,储蓄银行开始逐渐从银行同业市场撤离资金,转而投向国债市场。作为最大的资金供应人,储蓄银行资金的撤离从根本上改变了俄罗斯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供应态势。到了1995年8月份,资金短缺使几家大中型银行无法及时提供资金进行结算,危机由此爆发。危机导致150家银行无法履行提供资金的责任,信贷资金规模比平常水平减少了5%,隔夜拆借年利率达到200%一1000%。为了摆脱危机,中央银行被迫介入银行同业市场,在债券市场上购进了1.6万亿的卢布短期国债(rKO),增加资金供应量;并向一些处于困境的银行发放了总额为3000亿卢布的贷款以解决支付危机问题。1995年8月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危机揭开了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且使银行同业市场规模急剧下降,银行资产中银行同业债权大幅下降。图1为俄罗斯银行同业市场在金融危机中的变化。导致了1995年8月的同业拆借市场危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市场的不规范经营,加之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当时的列弗尔托夫商业银行由于不规范经营出现了支付危机,直接引发了其它银行停比对该行继续提供贷款,使得一些原来与该行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也因此受到株连而无法在货币市场上继续筹措资金。这场危机使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受到极大打击,它在俄罗斯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将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位置让给了俄罗斯国家有价证券市场。

同业拆借纠纷是怎样

6. 什么是同业拆借


7. 同业拆借通俗解释

 同业拆借就是金融机构间进行的一种有着短期时效性的、并非长久的资金融通行为。是指具有金融机构及其机构分支间的短期资金流通,也有一些国家指的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对个人或者实体持有或拥有的特定商品及证券货币进行适当的调剂,并对临时性的资金余缺做出相应调整。
    同业拆借的交易方式都有哪些            
  1、直接交易:拆借入款的银行直接和另外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沟通交易;
  2、经纪人代理交易:经过第三方经纪人代理的方式,来促成借贷双方交易行为的完成;
  3、银行代理交易:经过代理银行进行沟通成交,即拆出和拆入的银行都用电话来通知代理银行,交由代理银行代为办理,大致过程就是拆出银行通知中央银行汇款转入拆入银行账户,借方记拆出账户,贷方记拆入账户,这样就完成了整个拆借过程。

同业拆借通俗解释

8. 同业拆借的介绍

同业拆借,或同业拆款、同业拆放、资金拆借,又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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