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同股同权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2024-05-04 22:00

1. 公司法同股同权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却可以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份额,每一份额就代表着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受的利润分配比例一般也是一样的。股东在股份公司拥有多少权利,是由其拥有的股份数额的多少来决定的。用简单的话来概括就是八个字“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一股权平等。
这种股权平等的思想体现在《公司法》里,就是第104条、第127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04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127条)。在这里,股东的个人身份、名誉、地位不再具有意义,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拥有多少权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或出资比例的高低。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方式本质上与股份公司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出资多少不是决定股东地位高低的唯一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由约定股东如何行使权利,《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就可能出现两个不相等:股东的出资比例与表决权的行使比例可以不相等;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也可以不相等。
因此,在股东的基本权利方面,股份公司主要体现为《公司法》的强制性、法定性规定,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被赋予更多的任意性、自治性权利。
以上就是“公司法同股同权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的具体回答。同股同权的经营政策更加有利于调动股民的积极性,以前虽然股民拥有股份,但是总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在获取利益时都会有所差别,而同股同利把大家都放在同一天平上,是股民的利益扩大化,其实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公司法同股同权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2. 公司法同股不同权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同股不同权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分配无需在章程中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的才需要在章程中规定。
也就是说,在公司法上,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在增资时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股不同权”是合法的。虽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分离的,但不同股东对于公司的其他贡献是有差异的,应当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存在。
其实,同股不同权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契约自由这一私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典型体现,只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具有公众性质的特殊企业来说,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而已。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这样的私法主体来说,是否同股同权完全是意思自治范畴。
二、引入同股不同权的意义何在
虽然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制度可能对现有的相关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但作为试点尝试还是可取的。而对沪深A股市场而言,特别是在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大方向下,对那些引入PE而发展良好的企业允许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制度,监管层和交易所为其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对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健全和激励企业创新都极有意义。

3. 国内公司法同股同权是什么意思

国内公司法同股同权是指同一类型的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在国际市场上股票是全流通的,通过市场定价发行,所有持股者接受同一价格。
一、除权是什么意思啊
除权也叫向股东配股,是指股份公司因向股东送红股等,股份增加,每股股票的实际价值减少,需要从股票市场价格中除去减少的部分。配股的意思即是公司向老股东发行股票。除了股票股利之外,发行公司也可分配“现金股利”给股东,此时则称为除息。(红利分为股票红利与现金红利,分配股票红利时对应除权,分配现金红利时对应除息。)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上市公司将盈余以现金分配给股东,股价就要除息。除权产生是因为投资人在除权之前与当天购买者,两者买到的是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但是内含的权益不同,显然相当不公平。因此,必须在除权当天向下调整股价,成为除权参考价。
二、股权回购注销是指什么
股票注销是指股票发行公司自行购买并注销本公司发行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股票注销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减少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全部注销股份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发生。
股票回购注销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将股份收回即由公司单方或公司与股东双方合意将股票收买,回收后的股票不再发行,予以注销;另一种是股份合并即以若干股合为一股或较少股。
三、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招募设立发行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国内公司法同股同权是什么意思

4. 国内公司法同股同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同股同权,是指同一类型的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
在国际市场上股票是全流通的,通过市场定价发行,所有持股者接受同一价格。这就是说,无论是公司的大股东还是投资者经过讨价还价,在同一时间内形成同一价格。股票发行后,在市场波动中,在同一时间内所有持股者的股票价格也是相同的。例如某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大股东手中的股票与投资者一样下降,而且他持有的股票多,相对于其他人,他的绝对损失要大的多;如果股票价格上升,相对其他投资者,大股东绝对收益要大的多。这说是说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必须承担更大的风险。所以同股同权的基础是在同一时间内同股同价。当然,在不同时间内,股票价格是波动的,买入价格有差别,所以成本不同,收益也有差别,但是这种差别是建立在同一时间内同股同价的基础上的。
在目前的A股市场,发行股票时就两种价格,非流通股的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而且通过高溢价发行流通股,流通股为非流通股增加了净产值,甚至是成倍的增加。这种发行方式已经违反了“三公原则”。
这里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有条件的,是建立在“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基础上的,抽去了基础性的条件,同股同权就变了味。于是在A股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大股东的成本是净产值,而且这个净产值还包含着流通股的贡献,分红时享受着与流通股同等的收益,投票时也是一股一票,而且还可以利用手中占绝对优势的数量操纵股东大会。不仅如此,还有什么B股、H股,与非流通股大股东的成本基本相同,也享受着A股流通股的同等权利。而这一切都是在所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旗号下进行的,为什么呢?因为“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个基础条件被抽去了,形成了A股流通股与非流通、A股与B股、H股的股权割裂。
一、由来
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便是“同股同权同利”的由来。

5. 新公司法同股不同权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同股不同权规定是什么?

6. 同股不同权公司法规定属于有效吗?

根据我国国家的 公司法 规定,股东出资占比与股东股权相挂钩,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也有部分情况是同股不同权的管理方式。那么,您知道 同股不同权公司法 中有效吗?按照相关规定,同股不同权在特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应当符合在 公司设立 的 股东协议 明确陈诉。   1.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形式,应当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以写入 公司章程 。   2.只有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才有效。   一、“同股不同权”约定,有效吗?    通常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也即所有股票都是同股同权、一股一票,但在发达国家市场的二元制(又称双重股权结构、AB股结构)股权结构中,管理层试图以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故而将公司股票分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称为B类股,主要由管理层持有;低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   实际上,一般情况下,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股东之间完全可以作出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但是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可能出现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情形,大股东凭借多数的投票权作出大股东多分利润而小股东少分利润的决议。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作出自由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功能的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 法规 定,有限公司可以实现出资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分红权比例的不一致,只是需要在章程中,要明确约定:各股东按如下比例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加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转让出资时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法赋予的 股东权利 。   二、具体《公司法》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总之,约定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形式,应当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以写入公司章程。   2.只有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才有效。   综上所述,对于 同股不同权公司法 的解释想必您已经详细了解。在国外的部分企业中也有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大部分都是事先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后不能出现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现象。当然在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是没有公司最高管理人的权利大的。

7. 什么是同股同权?

同股同权的涵义

“同股同权”在我国有三个层面:(1)相同的股权应当有相同的投票权(表决权);(2)相同的股份应当获得相同的收益;(3)每一股份上的投票权和收益权应当是相称相应的。

从投票权的角度而言,“同股同权”意味着“一股一权”“一股一票”。即在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中,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在“同股同权”下,股东之间若持有的公司股份是相同的,则持有的表决权也是相同,相同数量的股份之间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亦是一样的。因此,“同股同权”的公司治理中,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该股东在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往往大股东才可能是公司的控制者。

从绝对控制的角度而言,创始人若想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则创始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数量不得低于67%。

从相对控制的角度而言,创始人若想对公司拥有相应的控制权,则创始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数量不得低于51%。

从“一票否决权”的角度而言,创始人若欲以“一票否决权”实现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则持股比例至少为34%。

然而,所有创始人都清楚的知道,伴随着多轮融资,创始人手里的股权将会被大幅稀释。一旦创始人持有的股份少于三分之一,则创始人很有可能会面临控制权旁落的风险。而最悲惨的莫过于,成为小股东的创始人,有一天可能会挥泪告别辛苦打拼的企业。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而“同股不同权”的股权设计,似乎让创始股东看到了一线曙光。

什么是同股同权?

8. 我国公司同股不同权?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同股不同权是不违法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持同样份额股份的不同股东可以有不同的表决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