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8 19:15

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第三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第四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第二章 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基础设施及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一般应经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两阶段审批。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按行业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后,由市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
  建筑面积不满8000平方米或总投资不满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报送审批时项目法人应说明项目的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筹资方案、投资效益等,并附市计委征求规划、土地部门的初审意见表。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查第六条 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审批(特殊行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建委、市计委参加)。技术方案由市建委负责审核,概算由市计委负责审核,在收到审核文件、材料后15日内予以答复。实行限额设计,未经市计委同意不得突破规模和投资。
  建设项目概算必须经市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由市计委审定。建设项目概算审核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决)算、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概算进行管理。第四章 预算审查第七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工程预算需报审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等;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八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应在收到工程预算报审文件、材料后1个月内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并对工程预算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预算超概算的,应责令重新报市计委审批。第五章 工程招标投标第九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价原则上应一次性包死,不得再申请追补。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市建委颁发的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标底编制后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确实需调整的,必须重新报市计委审批。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市建委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应有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参加。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第十三条 经市计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列入当年的基本建设工作前期准备计划,并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限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主要进行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场价格水平由厦门市物价局、以及受其委托的县区物价局、各级物价检查所、价格事务所、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学会或协会、价格行业协调机构等测定。第三条 测定市场价格水平(包括进货价、成本、加价率或批发价、零售价),一般应选择同一时间,同一环节,同一档次商品比较齐全,经营额较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为测定点,测定点的选择一般不少于3个。
  在检查处理过程中,被举报的经营者对其处罚有异议的,可在举报发生地点周围区域,按经营同种商品,同一环节,同一档次的要求,一般选择不少于2个调查点进行测定。第四条 对公布行业的商品,其市场加价率水平和允许上浮幅度,于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组织测定,测算结果有变动的,由市物价局公布调整。
  对举报的商品市场价格水平,按案件发生日前后15日内最接近案发日的市场价格水平测定,超出案发日15日后的举报一般不予受理。第五条 测定方法:
  (一)暴利界定水平:市场价格水平×(1+允许上浮幅度);
  (二)市场价格水平:平均进货价或成本×(1+加价率);
                   -  P1+P2……Pn
  (三)进货价、成本价或加价率水平:P=----------
                         n
    -
  其中P为测定的进货价、成本价或加价率市场平均水平,P1,P2……Pn 为几个测定点同一时间、同一环节、同一档次的个别水平。第六条 经授权委托所测定的市场价格水平,应报送市物价局按有关程序给予认定。
  在检查处理过程中,由承办案件的物价检查机构认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七条 市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市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检查与处罚;并指导、协助辖区内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开展工作。
  县,区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县,区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检查与处罚。
  市职工物价监督站经市级物价检查机构授权后,可进行《暂行规定》第九条所称“价格欺诈”的检查与处罚,但案件情节复杂,非法所得金额大的,应移送市级物价检查机构处理。第八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积极主动地接待举报者,并本着先接待,后按分级管辖的程序移送分管机构管理。第九条 审理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案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查处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举报人应按有关规定举报,承办案件应有二人以上参与;
  (四)承办人应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调查,取得必要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第十条 各物价检查机构,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采用了《暂行规定》第九条所称不正当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检查,不受经营者的经营行业与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者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后有无获取利润的限制。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处理:
  (一)经营者以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名义,但实际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经营者在使用上述称谓前自定的价格或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水平;
  (二)以最低价名义,但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同一环节,同一档次的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品种价格,又没有提供保证退款措施的;
  (三)以“清仓”、“搬迁”、“租赁到期”、“跳楼”、“大出血”等名义,但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该批商品进货价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处理:
  (一)经营者不使用有权部门统一监制的标签(本、簿、牌等)的;不按统一要求填写标价签内容的,或虽有填写但内容不实的;
  (二)所明码标示的价格超过市场价格水平及允许上浮幅度的;
  (三)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明码标示价格的;
  (四)同类或同种商品采用两套标价一明一暗,暗中调换蒙骗和欺诈消费者的;
  (五)虽有标价,但没有向消费者明示或虽有明示,但有意货不对位,价不相符的;
  (六)在由分类价格构成消费总金额的行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构成消费总金额的分类结算单,经营者拒不提供,或虽然提供但结算的消费总金额与实际消费不符的。

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88件市政府规章以及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106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市政府规章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50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清理,对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58件、拟修订16件;对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246件、拟修订69件。现将保留、拟修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附后公布。
## 附件:一、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4件)
  二、1980年1999年发布的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50件)
  三、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58件)
  四、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6件)
  五、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拟修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6件)
  六、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 附件一:     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4件)


序号市政府令         规章名称         废止理由01第2号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2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3第4号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4第7号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法规代替05第8号厦门市消防管理规定法规代替06第10号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法规代替07第11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法规代替08

第13号

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
定市政府第94
号令代替09第19号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法规代替10第23号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法规代替11第29号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法规代替12第39号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法规代替
13


第43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与
国家现行规
定不符14

第57号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

市政府第83
号令代替


## 附件二:    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50件)


序号   发文字号         名  称        理由  001

厦政(1980)45号

批转厦门供电局《关于电力线路受外力
损坏事故的报告》新规定代替


002


厦政(1980)93号

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集体
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业
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贯彻意见
 明文废止

003

厦政(1980)94号

转发《关于节约能源,加强对机动车运
输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明文废止

 004

厦政(1980)106号

关于批转市建委《关于城市住宅实行统
建办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分阶段编制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公开。”

  三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制订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组织实施;”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除第八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有利于识别专利产品,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为厦门市的中国专利产品(以下简称专利产品)认定部门。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经合法许可的专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出口经营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申请专利产品认定。第四条 对申请专利产品认定,采取一专利一申请原则;对于一件产品,包含几项专利的,可以就其中一项提出申请。第五条 申请专利产品认定应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领取和填报《专利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及物品:
  (一)申请人身份资格证明;
  (二)专利证书、年费交纳凭证、专利文件;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专利产品实物或者反映其特征的图纸、照片或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五)必要时应提交其它有关的材料或者物品。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专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发给认定证书和标记:
  (一)产品具备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二)专利权有效;
  (三)生产、销售或进出口者是该专利的合法实施者。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物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第七条 专利产品认定证书及标记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统一制作。第八条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应对认定的专利产品及其生产、销售、进出口者登记备案。第九条 持有认定证书和标记的权利人可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认定标记,或标以“中国专利产品,厦门市专利管理局认定”的字样。第十条 专利产品认定证书实行年度审查制。权利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凭交纳当年专利年费的证明到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专利产品认定证书视为作废,权利人必须停止使用认定标记及有关字样。
  专利权终止之日起,必须停止使用认定标记及有关字样,该专利产品认定证书也同时作废。第十一条 持有认定证书和标记的权利人必须将该专利权的撤销、无效、终止、转让等变动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第十二条 持有认定证书和标记的权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收回认定证书和标记,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将标记使用在未经确认的产品上;
  (二)将标记使用在非专利产品上;
  (三)将标记或证书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超过认定登记有效期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不符合使用标记、证书情况的。第十三条 对擅自印制、销售、使用认定证书和标记的,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 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登记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登记为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营业登记。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第四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登记机关(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厦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设立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经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八条 设立企业,由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者人数在二人以上的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九条 设立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一次提出1至3个名称,登记机关按申报名称的顺序审核。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决定驳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立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应以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在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之前必须事前办理、并凭审批许可文件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将相应审批许可的证件名称、法律依据、具体分类、级别分工、办理期限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规定先报有关部门审批,再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期限。
  非法人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登记事项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需经审批或许可的,企业应自批准或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有关审批或许可部门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企业法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章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法人住所证明。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非法人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文件。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或许可文件。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企业作相应修改。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文件后,应于当日签发《受理通知书》,经审查后,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文)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查阅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01、组织机构02、规范性文件08、办事指南06、行政性收费26、行政处罚27、行政强制28、行政救济03、规划计划04、统计信息11、应急管理29、公示公告30、其他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公布。(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共查阅地点:厦门市工商局一楼(湖滨南路43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查询方法1.登入(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2.在本机关大楼一层设置的公共查阅点获取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五)索引号编制说明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申请受理机构单位名称:厦门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送交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或在电报、传真件上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口头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在口头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要求公民持本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持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本人身份等有效证明。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情况或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情况;(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超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8. 厦门政府采购单位是那家

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为各类项目业主、咨询评估机构、施工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采购商、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之样在的海内外提供项目招标和采购信息服务、采购的招投标代理服务、相关法律和实务培训咨询服务以及企业信息化技术支持服务。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作为为用户提供完善、商效、规范、安全、实用的实现全程在线招投标、采购。为便于供应商全面了解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厦门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针对供应商日常比较关注、咨询较多的有关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题,整理编制了50个问答,以便大家更好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