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024-05-13 02:55

1.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如下: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销售货物指的是有偿转让有形动产的所有权;销售劳务指的是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指的是销售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和建筑服务;2.金融服务,具体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一般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正面回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销售货物指的是有偿转让有形动产的所有权。销售劳务指的是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指的是销售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和建筑服务。
二、分析详情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增值税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税收类型。
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有哪些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有:
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经多次转让,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税务处理;
11、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4.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予以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正面回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销售货物指的是有偿转让有形动产的所有权。销售劳务指的是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指的是销售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和建筑服务。二、分析详情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增值税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税收类型。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有哪些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有: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经多次转让,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10、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税务处理;11、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6.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NEW)

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

7.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四项。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卖邮票交营业税)。
(4)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②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则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四项。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卖邮票交营业税)。
(4)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②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则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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