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税收政策

2024-05-08 04:32

1. 金融业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金融业税收政策

2. 金融业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税收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3.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金融机构间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7)金融机构间开展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

4. 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2、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3、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4、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6、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种,而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净利润按一定比例征收的税种。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员工也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5. 企业所得税政策

法律分析:2020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条:
1、对于企业来说,基本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
2、在一定时间内,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的部分,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对应税率,而超过一百万但不超过三百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对应税率;
3、对于已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或在横琴新区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等,在乘以相应税率之前需要先乘以百分之十五;
4、对于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与上一条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一致。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

6.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7.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免三减半政策、技术转让所得的费用、加计扣除和研究开发的费用、安置残疾员工所支付的工资。其中三免三减半的政策主要是指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方面的项目或者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可以获得优惠。而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如果是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的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8. 金融企业所得税会计怎样处理?

  按照规定,金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

  营业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

  [例]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1994年1-9月份共实现利润7200000元,其中包括税后投资利润600000元,按规定工商银行所得税税率为55%,已预缴所得税3630000元。10、11月共实现利润1700000元,其中包括税后投资利润100000元,应交所得税880000元。12月底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00000

  手续费收入 60000

  其他营业收入   50000

  汇兑收益 30000

  投资收益   420000

  (其中40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

  营业外收入  20000

  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20000

  手续费支出  20000

  营业费用 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营业支出   30000

  汇兑损失 2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企业按规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00000

  手续费收入   60000

  其他营业收入 50000

  汇兑收益  30000

  投资收益    42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

  贷:本年利润  2080000

  借:本年利润 940000

  贷: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20000

  手续费支出  20000

  营业费用 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营业支出   30000

  汇兑损失 2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则12月份企业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2080000-940000

  =11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140000-400000(税后投资利润)

  =740000元

  应纳税额=740000×55%=407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0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7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407000

  贷:所得税  407000

  企业按规定预缴第四季度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87000(880000+40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有超出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80000元已在税前列支,但在计税时未予以调整,按规定应调整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利润总额=7200000+1700000+1140000=1004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总额=10040000-(600000+100000+400000)(税后投资利润)+80000(税前多列支支出)=9020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20000×55%=4961000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3630000+1287000=4917000元

  少缴税额=4961000-4917000=44000元

  企业按规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4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44000

  贷:所得税 44000

  企业少缴的税款可于下年度补缴。补缴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贷:银行存款   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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