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2024-05-11 18:08

1.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纵观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了不同的模式。美国主要通过管理创新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途径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强调的是整体投资回报率,借助于风险投资方高水平的专家,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实验室项目的未来前景。因此,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美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德国通过建立“科研创新体系”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创新体系”很好地实现了政府、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统一。科研人员出成果,企业出资本,国家出政策,并且负责在企业界和科技界之间进行沟通。它不仅包括科研开发工作,而且包括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的增值过程、科技成果及科技知识的传播和人才资源的培育培训。英国模式与德国模式有些类似,主要是通过加强高校与企业界的合作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日本通过改革研究开发体制及研究开发战略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法国通过改革法律、机制、税收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唐宏力等,2003)。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国外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以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载体,通过信息平台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依托“官产学研”联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链条。
我国由于国情因素,科技成果转化起步晚,起点低。但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发展计划,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建立服务功能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许多高校和企业也已经意识到科技成果的潜在市场价值,开始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动合作,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模式。可以说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2. 市场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科技成果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有效配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创造价值的过程,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企业技术经营机制、技术评估与咨询机制和中介服务机制。
(一)企业技术经营机制
高度市场化的西方国家,市场的力量始终是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力。经济的高度发达,市场体系的完备有力,促进了企业技术经营机制的形成并使之成为技术转移的推进器。所谓企业技术经营,就是指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断地从事技术的研制、应用和流通,通过技术生产和不断的输入输出,使企业的技术不断得到重组、优化,保持企业的竞争力。技术经营机制源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市场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及利益驱动机制迫使企业自觉地、不断地进行创新。企业要么在不断创新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么在守旧与停滞中衰亡。市场是技术创新与转移的发动机,也是淘汰落后产品和技术的过滤器,从而推动了技术市场的发展和技术贸易规模的扩大,促进了企业技术结构、产品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的技术经营机制的形成,一方面促使企业将技术创新视作生命线,贯穿于一切经营活动之中,使技术制胜的观念深入人心,技术开发与推广的渠道畅通;另一方面使企业成为开发技术和吸纳技术的主体,即技术市场的双向主体,它促进了技术市场有效供求机制的形成。这是发达国家技术市场不断发展,技术贸易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技术评估与咨询机制
发达而完善的技术评估与咨询体系,也是国外技术市场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因素。国外许多知名的技术贸易机构都有自己完善的技术价格评估办法和丰富的经验,而且专门服务于技术贸易的技术评估与技术咨询组织体系也很发达,如美国、英国、德国等都有数百到数千家从事技术评估或技术咨询的机构,其中有些是国际著名的机构。它们对技术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技术本身先进性、可靠性、实用性的评估;二是对技术价格的评估;三是对技术商业前景和风险的评估。技术咨询的范围包括了开发项目的选择到企业生产及管理的各个方面。这些都有效地保证了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黄薇,刘郡,2009)。
(三)中介服务机制
科技中介服务贯穿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的重要方面。技术贸易活动从买卖双方互通信息、交易对象的选择到合同的执行、技术的实施是一个很长也很复杂的过程,需要专门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协助。国外的技术贸易中介服务机构往往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包括:
1.面向全国建立有效的技术转移组织网络
发达国家十分注意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建立起有效的技术转移组织网络,为用户提供技术成果查询、技术和市场评估分析、推荐技术转让和商品化项目、协助用户安排技术转让协议等服务。如美国于1992年成立了“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和6个区域技术转让中心。国家技术转让中心与国防部、商务部、能源部等17个联邦政府部门合作,建立了全国性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网络中心。区域技术转让中心则拥有70多个附属机构,分布在各州和地方开展技术转让服务。德国史太白基金会(STW)在全国设立了数百个技术转让中心;Fraunhofer在全国32个城市建立了50多个研究所,并在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我国的北京设立了办事处或联络处。法国国家科研成果推广署在全国各大区和地区建立了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中心。荷兰的Syntens在全国设有15个分部(安玉琢,2000)。除此之外,发达国家一般会在大学设立专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美国大学基本都设置了技术转让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人员专门收集最新的科技成果并鼓励资助人参与,然后去申请专利。英国也建立了许多类似的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的工业联络办公室。这些机构一方面为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瑞典则在国立大学中建立了由政府、学校和产业部门三方代表组成的“工业联系办公室”,来促进校企合作。德国的柏林工业大学设有技术转让处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数据库,用以进行合作项目的管理、给新机构提供技术、宣传大学的重要技术成果以及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在加拿大,大学里普遍成立了科研与工业界调节办公室,负责与工业界联系,把大学的科研成果推广到企业,把企业的需求信息带到学校来。可见,发达国家在各个层次均设立了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组织网络。这与我国目前条块分割、技术中介遍地开花而又独立运营的状况有着很大的不同。
2.专家参与科技成果转移
国外的技术贸易中介机构十分注意吸收各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技术转移工作。英国技术集团(BTG)吸收了大批技术专家和风险投资专家的加盟。德国的Fraunhofer主要由科学家、发明家和企业家组成,尤其是史太白基金会(STW)的大多数转让中心均以专家为基础设在大学内,把数千位专家紧密地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与各大学、科研设计单位保持密切的业务关系,使基金会能够随时掌握科技发展最新信息,企业一旦对科技成果有需求,就能立即提供相应技术持有方和熟悉这些技术的专家(安玉琢,2000)。
3.面向市场,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面向买方、面向企业,是国外中介服务机构成功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德国和荷兰的中介机构主要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以帮助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为己任。为此,他们不断地走访企业,了解企业需求,针对企业的需求扎扎实实地从一个个具体项目做起,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美国为了适应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于20世纪80年代初创建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受到了政府和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机构提供运行经费。日本在推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的过程中进行咨询服务。主要做法有:对于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技术一般通过国立中介机构实行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向技术企业实施产业化或商业化,并从其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偿还金的开发斡旋,通过独创性开发和协调企业之间各种关系获得新的商业化的技术,或针对那些产业化程度较高的技术施行“专利申请代理”(万金荣,2006)。英国已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完整的科技成果服务体系。政府层面,在全国各地建立健全了数百个地区性的“企业联系办公室”,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公共层面,建立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研究理事会和大学科技政策研究机构等具有科技咨询职能的科技咨询群体;企业层面,设立众多以小型公司为主的营利性中介机构。综观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的发展态势,呈现出了综合性、知识性、服务性、法治性的特征。这与我国的中介机构仅仅停留在集散信息和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这一较低层次,或召集技术持有单位举办各种技术交易会和信息发布会形成较大的反差。
4.信息服务与风险投资相结合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
在技术交易过程中,技术买方不仅需要牵线搭桥,更需要中介方、技术卖方与其共担风险。英国技术集团(BTG)就是一个把信息服务、许可证贸易与风险投资相结合,以风险投资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中介机构。它有国家授权的保护专利和颁发技术许可证的职权;有权对政府投资的研究成果和它认为需要的研究成果提出索要、掌握、处理及颁发许可证;有根据社会需要保证国家的研究成果和任何尚未充分利用的成果进行再开发的职责;在国家需要的领域或它认为可能导致用户实际应用的研究领域,它可以对有关研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当BTG从发明者手里承揽了一项技术时,它将负责该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保护费用,并负责寻找许可证的买方,在买方获得了收益后,它将与发明者均分收益。当技术成果提供方提供的只是实验型成果时,BTG将提供资金,将其进一步开发直至可以应用。BTG的这种运行机制,使其与国内外大学、研究院所、企业及众多的技术发明人保持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并且,由于它承担了技术成果早期开发的资金风险,对技术成果的发明者很有吸引力,真正起到了连接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安玉琢,2000)。

3.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现在市场上的技术转移机构有很多种,虽然最终目标相同,由于出生不同,技术转移的方式不同,在类型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大类:以高校、科研机构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这类机构运营主体是技术卖方这边,主要推广高校院所自有的技术,做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类机构大部分属于职能部门,不具备主动承接相关需求的能力,往往只做一些配合工作。
第二大类:以企业、投资机构等买方为主的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帮助企业寻找相关的技术,属于企业投资与战略发展部门,这类机构也是企业的附属,主要是发布需求,或者寻找可以解决相关需求的技术供给方。其生存能力与企业本身发展相关。
第三大类:技术转移中间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服务于技术转移的供需双方,政府等,根据服务形式不同,一般机构对供需双方,政府都有相关服务,但是主要的服务形式有区分。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4. 合作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合作机制是指科技合作系统里各参与方之间相互联系的工作方式与运行内容,即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保证参与各方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资源的交换和共享。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合作,是发达国家在知识的转让方面的重要特色,不仅将知识和新技术迅速地扩散,而且也有效地保证了对于科研的持续正向激励。国外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李征峰,熊超,2002)。
(一)科学园区模式
科学园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大量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并形成了强劲、持续竞争优势的现象。作为科学、教育与工业结合的一种经济、社会现象,科学园区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斯坦福研究园和苏联的新西伯利亚科学城。之后,它们作为高校、科研机构发展高科技产业和科研成果转化的集结地,依靠智力资源开发对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强烈影响,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美国成功地建立了许多科技园区,加速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领先于世界的步伐。1951年,举世闻名的硅谷建立,硅谷是以斯坦福大学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高技术密集区,孕育了享誉世界的现代科技文化。科技园区的创立,成为人才的孵化器,为致力于创业的有志者提供了技术、信息和资金的保障。它一方面扶持大学创办各种高技术开发公司,加快大学科研成果向产业的转化过程;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在那些有应用前景并能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出高技术产品的科研项目进行研究。这种创新中心一般由NSF(国家科学基金)资助,创新中心通过多种方式扶持这些高技术公司,旨在帮助高新技术公司尽快将其科研成果产业化(郑立文,冯英娟,2003)。
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成果产业化道路的探索上都致力于科学园区设施的建立与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为科技成果转化注入催化剂。英国的科学园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成熟度高低的顺序依次进入创新园、科学园和企业园。这些企业大多依托一流大学形成一个产业群体或者簇群,集群之中的企业不是相互竞争关系,而是相互依托、互生互存、共同促进的新型企业生存方式。除斯坦福研究园、剑桥科学园等少数科学城是在综合研究能力极强的大学基础上建立的以外,多数科学园区都是由若干个大学和科研机构联合组成的,通过聚集效应提高高科技开发能力,如法兰西科学城集中了法国60%的大学和43%的科研机构,共有3万多科研人员和8000多家高科技公司(李征峰,熊超,2002)。为了产生集群效应,日本政府出资在全国建立了筑波大学科学城、关西科学城、横滨市高新技术园地、九州七县的高新技术园等合作研究的场地(徐鹏杰,2010)。另外,德国也非常重视利用高技术园区的建设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自1983年起,德国政府制定了新技术创业企业促进规划,创建技、工、贸、金四位一体的高新技术科技园区80多个,极大地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发展(万金荣,2006)。
科学城和高新技术园的设立,既培养和积聚了大批新的科技人才,又促进了大学教学模式的变革,而且最主要的是集约、规模、快速地促进了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产品的研发。科学园区的规划一般由国家、地方、国家与地方联合或者有条件的大学来承担。科学园区建设资金的来源有各种渠道,包括政府拨款、工业界资助、民间集资、风险投资、外国投资等。许多国家在建设科学园区进程中,都十分重视通过制定专门的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科学园区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如房地产租售优惠、设备折旧优惠、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外资引进优惠等,还有的国家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服务咨询和行政帮助。
(二)科研机构自办公司模式
科技成果与产业化还有一段距离,仅仅转让给企业或利用技术创办一家新型科技企业,技术成果并不一定能得到顺利转化。为此,许多国外的科研单位,尤其是高校都自办公司,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美国,很多高校的科研人员离开学校自己建立公司,开发自己的科研成果,依赖现有公司的各种有利条件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即所谓的“高校派生企业公司(Academic Spin of Firms)”。因此,美国高校的企业活动往往是个人的创业行为,校办科技企业并不多。除此以外,美国政府对于大学的财务运作采取非常开放的态度,一些名校都拥有巨额财产和基金。哈佛大学资产年报酬率高达20%以上,其中占基金1/3的国内股的投资报酬率为38.5%;耶鲁大学还成立专门商业机构促销研究成果,仅此一项1998年获利4000万美元(李征峰,熊超,2002)。
在德国,大学支持和帮助师生创办公司。柏林工业大学技术转让处经常举办培训班,给学生传授自己当老板的经验及必要的知识,了解法律程序等。大学支持愿意创业的毕业生开办自己的公司,在初创两年内可以给学生提供用房、仪器设备等优惠条件,教授在他们的公司开业初期可以给予咨询。巴伐利亚州促进新公司成立的法规规定,大学的师生创立新公司,可以有1/2的时间做公司的事情,工资可以由大学提供,在半年以内该公司可以免费使用大学的设备等(迟宝旭,2005)。
在澳大利亚,全国36所公立大学中已有34所高校拥有自己的公司来销售各种研究成果或通过国内外培训增加收入。1996年,由澳大利亚高校经营的大约50家商业性实体,其总收入超达2.8亿美元,1997年的收入达到前三年总和的两倍。
(三)中介搭桥模式
中介搭桥模式就是利用专门的中介组织,帮助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向产业界转化。英国教学公司是由英国贸工部、环境部、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等共同组建的中介机构,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目前,该机构已与近百所大学建立科研联系。英国近一半的大学还设有多学科研究中心,专门从事促进高校与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和培训等方面协作关系的工作,如剑桥大学1973年就成立了沃夫森产业联络办公室,协调帮助各院系和个人建立同产业界的合作,并衍生出许多高科技企业。美国和德国也不例外,美国多数大学建有技术转让机构,充当大学向产业界技术转让的桥梁。德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帮助各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促进研究成果尽快在实际中应用。日本也于1998年成立了第一家高科技孵化中心股份公司,其注册资金1000万日元,全部由东京大学教师出资。此外日本还在多所国立大学建立了与社会联合、合作为业务的“研究合作处”(李征峰,熊超,2002)。
(四)研企合作模式
研企合作是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内在需要,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各国在研究院与企业合作实践上各具特色。合作的方式大体分为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两种。英国、美国的科研单位多数是通过联合聘请教授和科研人员、资助研究发展项目和相互提供服务等形式与企业界建立广泛联系。在英国,大学接受企业的资助,开发应用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向经济界转化。美国的合作研究方式大致分为4种:①单一的工业企业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工业企业则有权在大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制工作。②公司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联合研制,共同取得成果。③工业-大学联合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共用。④大学-工业合作研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简称IUCRC,为了加强跨学科与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80年代又在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简称ERC。这种研究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企业提出课题需求,进行行业共性技术攻关,并获得政府研究基金的资助。如曼彻斯特大学聚合体研究中心于1980年由曼彻斯特大学和14家大企业联合成立,这些大企业提供了该中心所需经费的50%以上。当今美国的合作研究中心已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研体制发展的决定因素,在开发“大科学”工程中起着领导作用。
在日本,合作研究被称为共同研究制度,是大学的研究人员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利用企业提供的经费,对共同的研究课题在对等的基础上开展的联合研究。如日立、日本电气、富士通公司和东京大学合作进行集成电路和中央演算装置的开发。接受企业的委托研究在日本被称作委托研究制度,国立大学的研究人员在不妨碍各自教学科研的情况下,接受民间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利用企业提供的资金进行研究。
在德国也存在类似的合作,高等学校接受企业的科研任务,与企业进行“合同研究”,为企业的生产需要服务。如亚深高等工科学校的机床研究所,每年都能从工业部门取得科研经费的1/3。
(五)“官产研”三位一体模式
官(国家科研机构)、产(企业)、研(科研单位)三方面的科研,由于性质和任务不同,其内容和侧重点也不一样。科技力量这种分工的弊端是各自为政、互相隔绝,尤其对国家重大科研课题不利。对此,一些发达国家促成三方面的合作,以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组成最佳联合攻关队伍。如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就是在政府机构、科研组织和企业群体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官产学研”一体化组织。该协会的经费来源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企业界,各自承担1/3。其主要从事理论、应用及开发研究,所承担工业研究课题的60%受中小企业委托。该协会的研究成果已经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杨萍,张源,2010)。
日本的“官产研”三位一体,是以政府科研机构为主导,以企业科研力量为主体,吸收大学参加的三结合体制。日本政府鼓励与引导产学研结合,积极采取扶持政策及鼓励措施,为科研成果拥有者与有意进行技术开发的企业牵线搭桥。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与咨询的基础上,广泛收集有研发价值的科技成果,向企业推荐并协助开发。为促进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共同研究,自1987年起,日本文部省首先在国立大学设立“合作研究中心”,为产学合作提供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可以说,日本的“官产研”三位一体,不仅促进了日本科技水平的提高,缩短了科研成果到产品开发的时间,而且培养了一批新技术人才。
在美国,一些高新技术、尖端技术项目开发难度大、耗资大、风险大,不是个别企业哪怕是大公司能胜任的。受阿波罗计划和欧洲空间计划的影响,由美国若干大公司合资,联合有关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组建并成立的研究开发集团应运而生,有力地促进了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政府及中介组织的合作。国家实验室于1974年建立了“新技术转移联合体”,成员有300多个国家实验室和几个政府部门及部分工业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要通过信息交流,帮助工业界寻找合适的研究开发伙伴,建立示范项目,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倪力亚,1996)。
除了以上几种合作模式外,一些国家还充分利用国外的优势资源,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美国通过政府间合作、民间科技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以及获取来自国际基金会或非政府组织国际基金会的资助等方式,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日本也与瑞典、英国的剑桥大学、格拉斯哥大学、诺丁汉大学建立了国际交流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电子学方面的尖端科学研究。

5. 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因素有哪些

1、成果本身没有市场价值;
2、科研人员不懂市场运作技巧;
3、转化成功后利润空间狭窄;
4、相关管理者不重视转化率

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因素有哪些

6. 如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激发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加快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一批机制灵活、面向市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探索有效机制与模式。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协同开展成果转化。推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调动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积极性,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服务体系。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专业化、市场化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解决成果交易流通与市场化定价问题。鼓励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大力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三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国家财政科技计划成果和科技奖励成果为重点,发布一批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
四是发挥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加大政策、服务、金融等创新力度,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完善基层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和机制,通过成果转化支撑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五是强化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健全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发挥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贷联动、众筹等科技金融手段拓宽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7. 为什么在企业中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1)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意义有一个新的、 更加深刻的认识。要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放在党和政府工作的更重要的地位,抓好向科教事业加大投入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科教投入多元体系。
(2)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增强知识创新、 科技创新能力。
(3)创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新优势。要根据新形势,推动产学研更紧密地结合,创建新优势。要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制定鼓励产学研结合的优惠政策,促进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产业中的结合。
(4)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科技的研究与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5)要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
(6)要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培养跨世纪创新人才

为什么在企业中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8. 如何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所谓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指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将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并实现商品化、规模化、国际化,最终形成科技产业的能力.
  1、国家制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导向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财政、税收、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增强和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3、国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