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是否还可以撤回或撤销?

2024-05-19 08:10

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是否还可以撤回或撤销?

工程招投标价格控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工程索赔管理。索赔是法律和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我们应当树立起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建立健全索赔管理机制。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允许撤回,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相应承担其他违法违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响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是否还可以撤回或撤销?

2. 撤销投标文件和撤回投标文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两者时间段不同: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销是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2、两者保证金退还不同:撤回和撤销后,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按正常退还;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3、在实施程序方面不同: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 撤销投标文件和撤回投标文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
1、两者时间段不同: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销是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2、两者保证金退还不同:撤回和撤销后,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按正常退还;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3、在实施程序方面不同: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撤销投标文件和撤回投标文件的区别?

4. 撤销投标文件和撤回投标文件的区别

在投标文件中有着诸多的专业术语词汇,了解清楚这些属于词汇的概念含义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完善投标文件、规范化投标,还可以有效避免投标风险。我们在这篇来看看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在实施程序方面:      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生效时间方面:      撤回需要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知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招标人同意。      3、行为时点方面:      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撤销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4、权利所属方面:      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5、文件处理方面:      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撤销是在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6、风险范围方面:      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7、法律责任方面:      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8、影响后果方面      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 提供竞争优势, -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般被动接受该种情况。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创造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5. 撤销投标文件和撤回投标文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两者时间段不同: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销是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2、两者保证金退还不同:撤回和撤销后,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按正常退还;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3、在实施程序方面不同: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撤销投标文件和撤回投标文件的区别

6.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采购人采取上述处置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援引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三个, 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实际上不足三个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同意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种情况,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有四个以上,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单位曾提出咨询,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由采购人直接决定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意见不妥。因为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首先,这一规定适用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其次,这里只说采购人可以选第二名,而并未规定应当选第二名,可见该第六十条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不与第二名签订合同并不违法;最后一点最重要理由,就是中标人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才能适用该第六十条的规定。而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采购人不能援引该第六十条规定,直接决定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四、中标结果公告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1、要求中标人改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的规定,采购人可以直接要求该中标人改正,也有权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中标人改正。
  2、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采取上述要求中标人改正的措施,或者中标人拒绝改正,则可以援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作出废标的决定。再援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的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遇到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7. 5.投标书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吗?

  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二.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三.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四.从投标截止期到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5.投标书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吗?

8. 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是怎么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还规定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改是指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与修订。撤回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投标,或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重新投标。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均规定,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书面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修改的投标文件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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