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能

2024-05-22 04:19

1. 南京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能

(一)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执行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定市与区县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南京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能

2. 南京市财政局的重点工作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的最大变化,是将经费和责任交给各区,提高各区的积极性和动力,促使其发挥责任主体作用,提高城市建设和维护水平。”11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时如是说。作为《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两大附件之一,《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管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牵涉到小区出新、房屋整治、游园绿地建设、二次供水改造、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城市建设、管理方方面面。方案将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一财税分成的政策杠杆,又将如何促进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提升?记者就上述热点问题,采访了财政、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体现财随事走“财政的基本功能有资金保障、服务发展,还包括发挥政策杠杆作用,引导资金进入关键领域。”市财政局局长林克勤表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正是希望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将经费、责任同时下放到各区。记者获悉,我市每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总盘子大约20多亿元,其中一半用于城市维护、一半用于建设。此前,我市每年会根据当年建设、管理实际,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并分配到各区。“全市制订资金使用计划,优点是全市统筹,缺点是难以完全兼顾各区实际。”市住建委综合计划处处长苗剑文表示,以小区出新为例,出新计划虽由各区上报,但最终由市统一确定名单。各区无法做到结合区域实际,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将经费下放到各区,就能解决上述问题。林克勤则表示,此次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在内的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原则就是简政放权,属地管理,明确各区政府的主体责任;财随事走,责权统一;统筹兼顾,区域平衡。在事权划分上,市、区各自承担的事权再次明确。例如,江南八区一般设施的养护、保洁等,均由各区负责,相关经费也下放到区,由各区自行征收、管理、使用,集中力量解决重难点问题。市主要承担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大型高架等的专业化、机械化管养。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更加有力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后,城市管理经费保障将更加有力。市城管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秦成龙表示,在此次财权划分上,各区城市管理经费将有更多保障。“按照方案,今后我市将设立城市维护管理考核专项资金,按区级设施维护管理经费基数的10%安排。资金来源明确为区级设施维护经费基数集中5%,市级安排5%。和以前相比,市级投入的5%是新增加的。”他说,这意味着市级层面更加注重城市管理投入。此外,以前的阶段性、临时性经费被明确为常态性投入。秦成龙举例说,在城市维护管理支出基数中,明确了“其他经费”,包括拆违控违、店招店牌、楼宇清洗、景观亮化、市容整治、应急保障等城市管理事项所需经费,按照各区设施经费的5%核定,列入基数,成为常态性的城市管理经费支出。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将有质量技术标准在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副处长何世文看来,此次财政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放权,而是通过明确各区主体责任,提高各区积极性,激发更大的发展活力。“当然,各区的压力也会更大。”他说,责任和经费同时下放,意味着各区再也没有依赖和借口。比如,以前某条街巷管养不到位,区里可能会说因为经费不到位,现在管养责任、经费全部到位,区里就是第一责任人。市级层面,则主要承担监督、管理、考核,更多从技术规范、工作标准等方面监督各区贯彻执行。记者获悉,目前,市城管部门正牵头制定和完善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工作规范、质量技术标准和考核办法,市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制定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城市维护设施养护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提高城市维护管理效能。此外,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还将加大城市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设施维护质量的考核。市区两级财政、审计部门将加强城市维护管理经费的监管,确保管养经费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南京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京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具体地址:长江路66号)或是到市档案馆查阅(具体地址:北京东路41号)。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南京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66号)或是到市档案馆查阅(办公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受理机构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长江路6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受理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二)申请方式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三)申请处理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地址:长江路66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南京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4. 江苏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督办工作和工作业绩考核;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厅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预算处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省预算;承担省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省对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省对市县和开发区的各类财政政策;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三)国库处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汇总编制省级财政总决算和全省财政总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省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省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参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管理工作。(四)政府采购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五)综合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全省非税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全省性和省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六)税政处(法规处)承担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税收返还有关工作;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地方性财税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上报有关财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七)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交通、环保、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八)工贸发展处承担商务、经济信息、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省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省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取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九)金融处(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办公室)承担旅游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承担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省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十)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与非贸易外汇;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十一)教科文处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十二)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老干部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十三)农业处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小农水、财政扶贫、农业救灾防灾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十四)基层财政管理局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并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参与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和省对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指导乡镇财政机构监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十五)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筹集和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中央与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十六)绩效管理处拟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省级部门(单位)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十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查登记办法,组织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配、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省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制定并承担有关实施工作。(十八)会计处依法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承担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十九)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二十)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市县财政教育工作;承担厅属财经院校的有关管理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5. 南京市财政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南京市财政局局长的级别标配副厅级干部,因为南京市在1994年2月中央明确南京的行政级别为副省级(整体升格)。南京市所属下一级的部门和普通地级市部门相比升半格,行政级别由正处级调升为副厅级单位。

南京市财政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6.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组织全年工作会议及全局性重要会议,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全局性工作的计划、督查督办;负责提案办理、秘书事务、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办公自动化和信访、机要保密、地方税务年鉴和地方志编撰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税收宣传的计划指导、统筹管理和重要宣传稿件的审批工作。2、人事处(老干部处与人事处合署):负责全市系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处(县局)级干部的教育培训有关工作;负责系统能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干部任免、调配、人事档案、人事统计、公务员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出国人员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3、基层工作处:负责全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系统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基层创建等项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等有关工作。4、计划财务处:贯彻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负责南京市地方税税源的调查、预测和各项地税收入、基金(费)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组织税款入库工作;负责税收会计核算、税收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汇总;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负责南京市地税系统税务经费、财务、会计的管理和监督;参与系统内部审计工作。5、征收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加强征收、管理的制度办法;负责征收管理改革工作;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缓缴税款、欠税管理及稽核管理工作;负责个体工商业户及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护税协税管理工作。6、税政一处:负责营业税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拟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调查研究、处理、反馈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的问题。负责涉外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综合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7、税政二处:负责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检查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拟定有关税种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调查研究、处理、反馈有关税种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的问题。8、税政三处:负责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筵席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拟定有关税种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调查研究、处理、反馈有关税种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的问题。负责省、市政府规定的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处理执行基金(费)政策中的有关事项。9、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参与有关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宣传工作;负责税收咨询工作;负责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本系统的执法检查、案件复查工作;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负责涉税案件移送的管理工作;负责税务案件鉴定的事务工作;承担有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汇编工作。10、信息管理处:负责全系统信息化规划管理及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应用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项目过程监督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各类软件需求的管理工作;负责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变更、数据标准、数据审计等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数据即席查询、交换数据应用和数据推送等数据资源服务工作;负责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计算机设备、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11、监察室:负责全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查处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办理有关人民来信来访;负责执法监察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党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12、机关党委:负责所辖党组织的管理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系统工会、系统妇委会、机关团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13、计算机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与维护工作;负责主机、网络、安全设备、机房等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系统安全管理控制、网络安全、数据存储安全及防病毒工作;负责软硬件设备的采购与调拨工作;负责机关计算机耗材的采购与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计算机设备维护和代维管理工作。14、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岗前培训和各类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工作;负责系统兼职教师管理工作。15、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和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全系统基本建设、装备、服装、车辆和食堂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接待服务工作和文昌宾馆的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稽查和日常检查的制度;负责全系统税务稽查业务管理和举报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日常检查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不含两县)税务稽查计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郊区范围内的选案稽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及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实施工作(含两县地域内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户和举报案件的稽查);负责组织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负责与市税务公安办的联系协调,与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打击偷税犯罪等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工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江宁、浦口、六合地税局负责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辖区范围内纳税申报、税款(包括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日常征收工作;负责税务登记、专项登记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税收(基金费)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负责税收票证、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票据的领、核、销工作;负责涉税事项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批、报批工作;负责未申报、未入库(含社会保险费)的催报催缴工作;负责税户动态信息核查和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网上办税服务工作;负责发票的日常管理及检查工作;负责集体(私营)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个体和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定期定额的核定工作;负责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委托代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税务公安办的协调工作;负责经济税源的预测和监控,区域内各级次收入计划工作;承担所在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协调和护税协税等工作。 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纳税户的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具体包括:负责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税款、滞纳金、罚款、基金(费)征收;咨询辅导工作;税务登记、专项登记工作;税收票证、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票据的领、核、销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培训工作;涉税事项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批、报批工作;催报催缴工作;税收会计、统计、分析和报表编制工作;税户动态信息核查工作;注销稽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经济税源的预测和监控工作,区域内各级次收入计划工作;集体(私营)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及税种稽核工作;个体和零散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定额的核定工作;发票管理及稽核工作;税务稽查业务管理工作;本单位年度税务稽查计划的管理工作;选案稽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及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实施工作;与税务公安办联合组织实施打击偷税犯罪等工作。邮编:210002地址:南京市常府街6号

7. 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
  (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并相互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对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当加以利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跟踪监督、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网上监控等方式。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者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应当于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事前送达将有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二)检查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并交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检查组组长应当于收到书面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起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六)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原始材料、有关证据和鉴定材料以及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等。
  (七)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作出检查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检查意见,并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