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2024-05-17 05:08

1.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 件。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 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2.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 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3.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章 附 则

4.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5.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 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 件,经管理机关核准:(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第三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二)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四)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五)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六)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七)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八)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中订明。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第四十一条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第四十二条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7.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8. 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注意什么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若进行收益分配,则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