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于哪一年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2024-04-30 23:59

1. 我国著作权法于哪一年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发布,2010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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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于哪一年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2.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施行的日期是

法律分析: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3. 2020年十一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

您好,第三次,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2020年十一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

4.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的时间是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的时间是是1990年9月。该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身/权/的介绍
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5.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改的时间是

法律分析: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改的时间是

6. 十一月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法律分析:第三次。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正。2、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正。3、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7.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改的时间是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改的时间是

8. 我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订

法律分析:一共三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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