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

2024-05-05 04:04

1.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体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12月23日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同时废止。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

2. 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0-02-02《全民健身条例》 2009-09-0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08-05-07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施行办法 2008-05-07反兴奋剂条例 2008-05-0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2007-11-1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4-08-2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3-09-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8-05-08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关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05-08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2008-05-08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008-05-0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2003-09-17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2-01-11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国家体育总局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04-01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5-27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10-02-05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02-04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0-02-0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2-04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10-02-0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0-02-03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02-03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2-03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2010-02-03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2010-02-03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2010-02-03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2008-05-09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2008-05-09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9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8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2008-05-08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2008-05-08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2008-05-08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8-05-08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8-05-08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2007-12-03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11-29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7-11-1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07-11-14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2007-04-2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5-10-25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3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2005-06-0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06-0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2004-09-03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2003-09-18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3-09-18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8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3-09-18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3-09-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7

3.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第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第四条 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第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
  (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七)机构负责人简历。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材料不具备的,不予登记。第七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办理刻制印章事宜。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归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该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九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基金应纳入社会团体的财务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第十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来源于政府部门资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或者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做出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本社会团体继续使用,但社会团体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4. 国务院第16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二百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第四条 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六条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

5. 2011年-2020年这十年期间颁布的社区体育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5.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2011年-2020年这十年期间颁布的社区体育政策法规【提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5.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回答】

2011年-2020年这十年期间颁布的社区体育政策法规

6.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废止令

民政部关于废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6号)《民政部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立国2015年10月29日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体育法的效力的内容包括什么

1.体育法的效力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为什么要有这些体育法?1.因为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3、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4、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

体育法的效力的内容包括什么

8.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了吗?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通知提出,要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体育部门要及时化解在广场舞健身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冲突。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

《通知》指出,目前我国广场舞健身活动依然存在场地不足、噪音扰民、管理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健身群众抢占活动场地的冲突,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通知》进一步有效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动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发展,积极发挥各级体育部门服务全民健身的职能作用。
《通知》明确,要多措并举增加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供给。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促进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多措并举增加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供给。扩大增量,将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建设纳入城乡“多规合一”,纳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规划,纳入15分钟体育健身圈,与其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统筹安排。
盘活存量,鼓励适合广场舞健身的体育场地在发挥原有体育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不同健身项目开放时段,采用分时段办法向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开放,有效提高体育场地利用率;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以及“金角银边”等城市空置场所,为广场舞健身爱好者提供活动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体育场地向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开放。体育部门要对辖区内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进行摸底、登记,并积极推动场地管理单位在场地平整、适用电源、夜间照明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等方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通知》强调,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体育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日常监管,及时化解在广场舞健身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冲突。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采取多种形式传播团结友爱、健康向上的广场舞健身文化,引导广场舞爱好者自觉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社会公众不断加深对广场舞健身活动的认知和了解,使其成为广场舞爱好者交流沟通的重要载体,成为家庭和睦、社区和美、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引导广场舞爱好者制定自律公约,推动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增进广场舞健身团队之间相互理解、共同发展。协助广场舞健身团队获得周边居民理解,营造和谐、安定的广场舞健身活动氛围和居民居住环境。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的舆论宣传,引导各方合理预期,避免突发事件引起舆论激化。
《通知》还提出,切实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组织和队伍建设。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方面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体育部门对辖区内广场舞健身团队进行摸底,鼓励其在县级体育部门备案;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广场舞健身团队登记成立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指导、支持各地广场舞健身社会组织联合成立广场舞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县级体育部门对备案的广场舞健身团队在健身场地、人才培训、活动交流等方面提供帮助。
鼓励各级老年体协、农民体协、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以及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利用场地、人才和技术资源,为广场舞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协调、解决广场舞健身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培养群众认可度高、经验丰富的广场舞健身团队负责人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优先进行主要包括广场舞在内的专门培训,使其成为体育部门加强对广场舞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得力助手,努力打造一批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乐于奉献、热心服务广场舞健身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通知》还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广场舞健身活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成立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发展规划,推出广场舞健身活动标准,提供广场舞健身活动指导。各级体育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从提高全民健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度,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与服务。将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开展作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内容,力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民生实事加以推进。
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不断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实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加强与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所属街道、社区、公园、广场等管理单位的联系,推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广场舞健身爱好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使用管理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高素质人员,推进广场舞健身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科学决策和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努力为广场舞健身活动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