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

2024-05-18 06:58

1. 珠海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轨电车管理,促进有轨电车规划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力驱动,在城市道路上按照固定轨道、站点和时间运营,供公众乘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第三条 有轨电车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政府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在财政、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支持有轨电车发展。

  有轨电车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对有轨电车实行特许经营。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经营单位负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对有轨电车的设施保护、运营秩序、安全和应急等事务实施管理。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有轨电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住规建、市政林业、国土、公安、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轨电车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有轨电车用地范围及空间内,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有轨电车建设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轨电车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轨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轨电车专项规划包括有轨电车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

  有轨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八条 有轨电车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线路走向、站点功能定位及位置、专属路段、车辆段、车站、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有轨电车枢纽站点周边道路网、其他公共交通、停车场等用地,保障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第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有轨电车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有轨电车沿线新建市政道路或实施道路改造,应当与有轨电车建设同步实施或预留必要空间,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轨电车线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道路交通信号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道路交通信号的养护和维修工作,由负责交通信号养护和维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在有轨电车工程建设开工前,对有轨电车沿线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调查、记录,采取措施保护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经有轨电车建设单位申请,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向其提供有轨电车建设所需的档案资料。

  在管线及设施档案资料不全或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沟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有轨电车工程建设,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工程建设期间,交通组织方案调整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有轨电车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少于3个月。第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通过评审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试运营,并向社会公告。试运营期不少于1年。

  有轨电车工程按规定实施验收,验收合格且按规定完成试运营的,方可交付正式运营。第十五条 有轨电车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覆土前,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将测量成果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有轨电车工程竣工验收后,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轨电车工程资料。有轨电车工程在维修、改建后,有关变更的工程资料应当及时移交。

珠海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

2. 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道路效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原则。
  政府应当提倡并优先发展福利性公共交通事业,增加对公共交通事业的投入,以适应城乡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交通、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车辆第五条 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可行驶。
  机动车号牌必须按规定的位置与方法安装。第六条 属于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机动车辆,应当向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已领有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非本市籍机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变更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领取本市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第七条 用于训练驾驶员的机动车辆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场地、路线上行驶。
  教练车不得乘载与学习驾驶无关的人员、货物。第八条 未领取或者遗失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需要移动或者行驶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移动证或者临时号牌,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驶。第九条 境外的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本市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入境行驶。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和行驶路线内有效。第十条 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按规定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或者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一条 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需改变登记项目或者改装、更换发动机、车架总成的,必须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禁止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第十二条 从事修理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发现有可能涉及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报废的机动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回收和解体处理。第十四条 市区内摩托车不予核发号牌(因工作必需的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少量公务用车除外);现有的摩托车报废后,不再核发号牌。
  市区外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在2010年以前经市政府批准每年限发250副号牌。
  本市居民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已经持有外地摩托车车牌的,可以申请转为本市号牌,其摩托车可以使用到报废为止。
  市区外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市区内行驶。第十五条 下列车辆不予核发号牌:
  (一)发动机排气量在1000CC以下(含1000CC,下同)或者排放的噪声、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客、货车;
  (二)装有机械动车装置的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非机动车号牌必须安装在明显位置,行驶证应当随身携带。在人民警察查验时,驾驶人员应当出示证件。第十七条 市区道路上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手把式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行驶。
  非本市号牌的上述车辆不得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市政府另有的除外。
  经市政府特别批准的少数专门运输农副产品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含市区)农贸市场的农用运输车,必须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4年内逐步更换成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车辆;逾期不更换的,不得在本市行驶。第十八条 非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在1000CC以下的客、货车,不得进入本市市区行驶;进入本市非市区行驶的,必须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每次进入本市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3日,每月进入本市不得超过3次。运载农副产品的上述车辆以及参加在本市举行的体育竞赛的车辆除外。

3.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的其他事项

(一)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行政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交通战备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负责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交通保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二)原市交通局所属“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并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三)市公路局由市政府直接管理调整为归口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的其他事项

4. 珠海出行最新政策

2022离开珠海最新规定
  1、铁路:自12月7日起,购票、乘车及进出站停止查验48小时核酸证明和健康码;
  2、道路、水路:自12月8日起,对通过道路水路客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跨区域出行乘客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3、珠海机场:12月8日起不再查验旅客核酸阴性证明和健康码,取消落地检。
  出行提示:
  广大市民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用公筷等良好习惯,避免聚集。出现发热或其他相关症状的,请及时就诊并做好自我防护。防控政策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请各位旅客务必关注目的地城市疫情防控政策。
2022离开珠海最新规定
  1、铁路:自12月7日起,购票、乘车及进出站停止查验48小时核酸证明和健康码;
  2、道路、水路:自12月8日起,对通过道路水路客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跨区域出行乘客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3、珠海机场:12月8日起不再查验旅客核酸阴性证明和健康码,取消落地检。
  出行提示:
  广大市民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用公筷等良好习惯,避免聚集。出现发热或其他相关症状的,请及时就诊并做好自我防护。防控政策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请各位旅客务必关注目的地城市疫情防控政策。

5.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第五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第六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第七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
  (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
  (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进行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统一规划第十条 本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的城市发展目标。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必须综合配套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涵盖本市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布局结构的特点和重点地段的开发建设的要求进行。中区、东区、西区、北区、南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珠海港区、航空港区、鹤洲北火车总站区等区应当编制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近期开发建设的要求进行。
  各建制镇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规定分别编制分区规划或者建制镇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条 编制各阶段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规划为依据,保持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和连续性。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采用的城市勘察、测量等基础资料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认可。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召开技术咨询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城市规划正式定稿前,应当采取举办展览会、听证会等形式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广泛征询市民意见。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批。
  详细规划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批。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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