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公司如何融资租赁

2024-05-09 08:18

1. ppp项目公司如何融资租赁

一、PPP项目要把握好引入模式。即PPP项目要根据项目融资的要求,去选择直接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或售后租回的融资租赁模式。
二、运用好介入形式。融资租赁公司介入PPP项目可以“传统介入”,也可以“深度介入”。“传统介入”,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提供者参与PPP项目融资。这种方式主要在PPP项目的建设阶段,业务模式为“直接租赁”,期限为3―5年。也可以采取为“售后回租”。
三、掌握好营运方法。根据PPP模式的捆绑特征,可以将项目分成建造和使用两个阶段。签订合同之后,就进入了建造阶段,由社会资本去建造基础设施。在基础设施的使用阶段,SPV公司提供支持性的服务,并且还负责维护基础设施,而公共部门则给予SPV公司适当的补贴,并定期向社会资本支付统一的融资租赁租金。当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后,基础设施归政府部门所有。
四、融资租赁公司要防范好风险。PPP项目涉及部门众多,审批手续复杂,专业化程度高;且多为长期合同,资金需求量大,回款周期持续20-30年甚至更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工期延长甚至项目终止。操作过程中随时会面临大量风险。

ppp项目公司如何融资租赁

2. 融资租赁如何参与PPP项目

一、产品概述
国务院新下发43号文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政府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为适应这一政策制订该产品。
二、产品设计目的
社会资本独自或者与政府共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SPV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三、产品设计优势
1.有利于政府平台机构规避43号文影响
2.有利于拓宽租赁公司与政府合作范围
四、方案操作流程
(一)方案流程介绍
  1.政府平台机构与集团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设立SPV公司,政府平台机构可以资产方式出资,集团公司可以现金形式出资。
  2.租赁公司与SPV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政府平台机构的出资部分)、融资租赁合同;
  3.政府平台机构向租赁公司支付服务费;
  4.公司租赁向银行申请保理贷款;
  5.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
  6.租赁公司向SPV公司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7.SPV公司到期归还租赁公司本金以及利息;
  8.租赁公司到期归还A银行本金以及利息。 

3. 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与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必备筹资渠道与方式大全
                      有关融资租赁的公司必备筹资渠道及方式大全,下面是我收集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与了解。
    
  
     一、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2013年1月,远东宏信宣布,公司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全资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经于1月6日将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过瑞银香港分行配售台湾的国泰人寿保险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资者。
     二、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1)有追索权保理(类物质贷款)
    有追索权保理(类物质贷款)是目前各家租赁公司运用较多的产品。通过该产品,租赁公司可以有效的防范流动性风险,实现租金收入现金流与还款现金流的匹配,避免短借长投的风险,同时,因保理融资界定为贸易背景下的融资,为银监会和人行鼓励的品种,在此紧缩性信贷环境下,银行在此品种下有较多的头寸和规模。
    (2)无追索权保理
    目前开展无追索权保理融资的公司主要基于如下目的':一是为了改善控股母公司财务报表;二是金融租赁公司为了减少拨备计提,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在项目运作上仅仅为资金通道或者资金管理人,通过做成项目后立即开展无追索保理,实际出资人仍为银行,这也是银行规避监管限制,通过租赁公司放贷的一种变通。
    (3)同业拆借
    金融租赁公司利用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开展短期流动资金拆借,拆借资金期限为3个月至1年,实务中拆借期限多为3个月,用于项目上,虽然存在资金错配的风险,但因成本远低于其他融资方式,处于利润考虑,金融租赁公司仍多采用此方式,同业拆借方式约占全部融资的80%-90%,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尤其偏爱此种方式。
    (4)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从母行直接获得融资,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各金融租赁公司母行交叉为其下属租赁公司授信,在授信项下开展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筹。其他租赁公司采用与合作银行直接授信的方式开展。部分跨国公司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银行开拓中国市场的需求,加之外资银行与其母公司有较为广泛的业务往来,通过与外资银行开展中长期贷款融资,融资成本往往较低,在货币政策紧缩下可以拿到基准利率甚至基准下浮利率。但在不算宽松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对此限制较多,各家租赁公司运用比例不大。
    (5)银团贷款
    2011年9月21日,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获12亿银团贷款。该银团是由国际开发银行牵头安排,联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共同组成。同年9月26日,恒信再获20亿银团贷款,该银团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牵头安排,联合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共同组成。上述银团贷款的成功,也为中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打开了全新的渠道。
    (6)银行理财融资
    所谓银行理财融资即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将租赁资产注入银行理财资产池发行结构化产品融资。限于成本方面的考虑,金融租赁公司采用此方式融资发行的最长理财产品为90天,因而仍然存在资金错配风险。其他租赁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最长可达三年,基本与业务资金匹配。
    (7)银行承汇兑票
    2012年票据融资呈现上升的特点,各厂商系租赁公司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较多,常常以差额保证金的方式运作。
    (二)债市融资
    (1)金融债券
    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又一新型融资渠道。但限于目前国内对租赁资产的认可程度、债券的存续期、监管要求及流动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用款时效、规模、成本上仍存在诸多局限。(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实务中,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赁公司常常只能满足之中的一个条件,因而金融债券较难获批)
    (2)点心债
    即香港人民币债券。以其融资成本低、期限较好的匹配租赁期限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国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场融资的便利性开展融资。如卡特彼得公司继2010年11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后,2011年7月再度赴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债券用途主要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三井住友、欧力士等融资租赁公司亦通过此方式融资。
    (3)中期票据
    2012年4月,远东宏信公告订立中期票据计划,据此,远东宏信可透过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规定的交易,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本金总值不多于10亿美元(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金额)的票据,计划为增强其未来融资或资本管理之灵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个平台。此项计划是继银团贷款、点心债后,打通的又一引入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这也为未来其他公司开展融资提供了范例。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启动。
    2012年11月“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此项融资更多的是基于出表的考虑。
    该项计划较好的匹配和项目租赁期限,且融资成本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左右,成本相对合理,唯一不足的是时效较差,从计划设立到实际发行用时过长且监管部门对此仍持谨慎态度,不易批复。
    四、信托融资
    与银行信贷融资方式相比,信托融资由于面向公众投资者,规模受到货币政策影响较小;但是当前成本较高,要求项目有足够高的收益率进行成本覆盖,因而仍未成规模。
    五、海外融资
    此方式仅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据中国大陆对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海外银行开展应收租金保理、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若公司在中国大陆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此可根据注册资本与借用外债的关系在国外进行融资。
    六、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
    此外,厂商系租赁公司还通过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转租赁、联合租赁进行融资,如交银租赁与中联重科、三一、徐工等厂商下属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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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与方式

4. PPP项目融资方式有哪些

投资学_PPP项目融资方式

5. PPP项目融资方式有哪些

投资学_PPP项目融资方式

PPP项目融资方式有哪些

6. 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参与哪些类型的PPP项目

融资租赁的四种功能
1)融资功能 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 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 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正因为上述四种功能,融资租赁将工业、贸易、金融紧密地结合起来,沟通了这三个市场,引导了资本的有序流动。既为企业以较少的投人而迅速获得设备的使用权提供了便利,又为银行及其它资金提供了一条安全的放款渠道。
2 融资租赁的主要优势
1) 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改善财务状况
对承租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具有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些独特特点。
首先,承租人可达到分期付款的目的。对企业而言,保持较高的资金流动性是财务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有充足的现金和流动资产,而且融资能力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因而一种能很好提高企业流动能力的途径会受到相当企业的欢迎,融资租赁由于其分期付款的特点解决了企业的投资需要,在不占用过多资金的前提下使其流动能力得到提高,是企业融资的一种较好方式。
其次,承租方可以取得税收优惠,是众多企业采取这种工具的重要原因。一些国家为鼓励投资,专门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有些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采取了特定领域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可以直接或分享出租人在特定领域进行租赁投资获得的投资税收减免。
第三,承租方可利用融资租赁改善财务状况。现代租赁的特点是其创新性,各种租赁方式被创造出来,为具有不同需要和偏好的投资者所运用。回租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承租人通过将现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将该资产出租给资产出售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仅付出当期租金,但获得了出售资产的现金流,实现了当期现金状况的改善;另外很多企业通过利用经营性租赁方式实现表外融资,既实现了投资的目的,又改善了表内财务状况。
因此,在企业进行资本结构设计,选择融资工具时,通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杠杆的运用和风险隋况来选择,融资租赁工具提供了一种较好的选择,在企业财务决策中,融资租赁往往被一些现金流不足、财务风险较高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所采用。
2) 优化资产结构 降低金融资产风险
一方面因为融资租赁资金用途明确,因而减少了出租人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从而降低了风险。与银行贷款相比,由于融资租赁已经确定了资金的用途,并事先经过周密的项目评估,出租人始终参与设备购买、安装、使用的全过程,可以掌握承租人的更多商业信息,大大减少出租人的风险,同时,出租人还可以利用拥有的所有权随时监督企业利用租赁设备经营的状况,即使发生风险,由于融资租赁中租赁资产所有权并不归承租人所有,在存在完善的二手设备市场条件下,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部分收回投资,减少出租人的损失,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因而吸引了大量金融机构进入这个行业。
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规模、更好的资信水平,更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更愿意向这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而不愿意直接向一般企业融资,从而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银行的资产结构,降低了金融风险。
3)强化产品促销提高企业竞争力
厂商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销产品更有利于应收款的收回。相对其他如分期付款、买方信贷等促销手段,融资租赁销售的货物由于所有权没有转让,有固定的用途,因而风险更小,未来现金流更有保证,其分期付款和税收政策也更有利于吸引一般消费者,从而实现厂商设备等商品的销售,是企业尤其是设备生产企业实现促销的一种有利选择。
当前,随着市场中买方对附加金融服务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制造商通过投资设立金融服务公司来向顾客提供全面…
产品服务正成为一种趋势,也是制造商进一步增强其在市场上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4)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提高资源利用率
利用租赁方式可以将大中型企业的闲置设备转移到中小型乡镇企业,将发达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不发达地区,按照经济发展的梯度转移资源,有效利用闲置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较发达地区而言,产业结构的升级将导致一部分仍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且可以用于生产的设备淘汰,但这些设备对较不发达地区而言,却仍相当先进,而这些设备在价格上往往具有优惠,因而通过租赁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而带来的淘汰设备处理问题,而且解决了不发达地区科技进步与资金缺乏的矛盾,促进了全社会的资源有效运用,加快了全社会的平衡发展。特别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差很大,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把东部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西部去,促进西部大开发。
5)规避贸易壁垒
各国对相互之间贸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过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购买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迂回进入。另外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还可以打破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将贷款改为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融资的限制。
6)节省项目建设周期
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过程合成一个,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由于租赁本身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也减少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繁杂手续,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抢占市场。
7)有利于技术改造
因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导致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十分有利。
8)可以取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专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通过融资租赁的项目可以加速租赁物件的折旧。实际上把一些应该上缴国家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加速了设备的更新改造。

7. 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关于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大多数人对“融资”并不陌生,譬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但这些通常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可归为传统租赁。融资租赁则是现代租赁业代表,本质上属于一种与银行信贷、保险并列的金融手段。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据各地公布的今年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情况显示,河北省推出32个项目,投资1330亿元;福建省推出28个项目,投资1478亿元;四川推出264个项目,投资2534亿元;江西省推出156个项目,投资3185亿元;湖北省推出235个项目,投资3700亿元。湖南省方面据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已推出82个项目,累计投资1351亿元。国家发改委之前公布了首批PPP项目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面对如此之大的资金需求,这些资金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筹集呢?下文是详细解读:
    一、PPP项目的内涵
    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公私合营各种模式的统称,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20世纪90年代后,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最先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专设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由专设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的利润。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二、PPP模式案例
    双牌县3号片区城市综合体建设是该县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也是双牌县与我司合作的PPP项目,由我司获得该项目住宅区的售卖运营及开发权。该项目位于县城主城区,整体占地面积4470平方米,高27层,地上裙楼5层,6至27层是精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投资约1.47亿元,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民生建设项目,双牌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也在其中,建成后,将会成为集全县政务服务、人才交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求职招聘、社保缴费、劳动维权于一体的群众办事服务中心,对于推进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更好地服务该县区经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周形成环形消防道路,交通便利。住宅部分,在用地的南面和北面布置两栋高层住宅,闹中取静,以提高居住的品质,成为双牌县城都市尚居生活领地和城市人居第一标杆。
    根据我司与双牌县政府签署的协议,我司在双牌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双牌县3号片区城市综合体。我司拥有对该片区的居民房及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经营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我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PPP项目融资方式全解
    (一)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由PPP项目公司的股东来出资完成该PPP项目的经营周转。一般来说,作为PPP项目公司的股东,其特别的优势在于能够获得项目运营收益,通过参与或掌握公司的整体运营,而掌控其收益大小,多劳多得。除此之外,如果股东同时为项目公司的服务提供商或货物供应商,其还能以此获得更有利的商业机会。但相较于其他债权类的出资人,其劣势在于,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收益分配的优先权最弱,其只有等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满足时才能获得其股权投资的收益。总的来说,利用股权投资,风险最大的同时收益也最大。常见的股东是项目参与方、当地投资者、政府、特许权获得方、机构投资者、双边或者多边组织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降低其投资风险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其一,获得银行或者第三方的担保;其二,尽量选择预付一定比例或者按比例分阶段支付投资款项以为自己留有资本缓冲;其三,选择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限制而向股东追索公司债务,而达到该目的一般只要得到股东的特别承诺即可,其本质无外乎是第三方担保。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项目的某个环节风险过高而难以获得投资时,股东作为项目公司的.所有人更愿意在针对这一环节承担额外的担保责任。
    (二)债权出资
    与股权出资相比,借款人的优势重点体现在利益的优先分配早于股东获得受偿,而劣势在于收益有限。一般来看,债务偿还往往以固定或者浮动利率为基准、由债务人按周期支付。除此之外,对于选择借款人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多边组织和出口信贷机构:通过这个渠道获得的一揽子贷款可以避免一定的政治风险、获得东道国政府在贷款偿还方面所给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这种贷款的限制和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往往难以获得。
    商业银行:对于长期贷款来说,商业银行是常见的选择。相较于通过发放债券,商业银行贷款的优势在于其给予了借款人一定的协商余地,在项目周期长、未来风险难以预计的情况下,给予债务人更大的调整空间;
    设备提供商、融资租赁出租人等:为了获得商业机会、对销售其产品更为有利,有些项目的设备或服务提供商也会同意提供借款;融资租赁出租人与设备提供商在这一点上类似,即为了对出租其产品更有利而愿意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融资条件。
    银团联合贷款:银团里每个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都是独立的,其都有着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基本不会为其他银行做背书。代理银行作为中间方,则在此代表银团向借款人提出条件、核实借款人是否最终达成要求、领取银团的借款并计算利率等,这种方式因为结构复杂而往往适用额度更大的项目。
    (三)银行信用证、保函
    这些方式本质上都是在降低项目公司的资金占有率,提高资金流动性,类型多是单证一致、见票即付,部分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拿着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以证明有关违约行为后而才能拿到付款。银行在发放这些票证或者提供担保时基本都会要求委托方提供与其担保数额相同的、多为更高数额的反担保,在条件满足时,银行有权将该反担保下项目公司的应付价款转换为其贷款而要求签署债权人协议以确保其对项目公司的财产权利。
    (四)债券/资本市场融资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借款人直接从个人和机构处获得借款,而无需通过银行这一中间方,一般来说,这种方式的优点包括利率低、还款期长以及流动性强,而其缺点在于,牵扯到背书、承销、信托、债券评级等多个环节及资质要求等,导致审批多、耗时长、程序复杂、灵活性差、风险高。一般来看,在项目初期不会采用这种融资方式,但一般当项目经过建设期而项目风险已经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后,对于项目再融资还是可以采用这一方式。
    (五)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也被称为备用资金,因其介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之间,其受偿的优先权也介于二者之间,即迟于债权人而早于股东受偿或获得收益分配。夹层融资的典型方式包括提供次级贷款和发行优先股,前者体现为晚于普通借款人受偿,后者体现为可以获得项目收益分配但并不能参与公司运营。一般项目公司采用这种方式的动机在于控制其资产/债务比例,尤其是在项目出现预算外的超支情况时(10%以内),为了尽快获得资金,而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但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成本较普通贷款高,由于夹层融资下的投资人要晚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收益分配,为了弥补其所承担的风险,项目公司一般会选择向其提供高于普通贷款更高的利息或向其分配项目公司收益(表现为向其提供期权、可转换债券等选择),一般会通过信托方式安排。
    (六)债权人协议
    债权人协议是指,为了确定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债权人之间可就与影响受偿相关的问题特别达成一些协议,包括确立资金支取次序、到期债务安排、债权分配方式、担保性权利安排、支付管理、决议方式、保险基金管理、技术顾问管理等,其对协调PPP项目融资管理有着核心作用。
    湖南宇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致力于PPP项目投融资咨询与运营管理,PPP管理咨询。目前,我司参与前期调研投标项目5项,落地实体项目1项,拥有专业的工程专家、财务专家、投融资专家。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融资咨询、基础设施企业改制与管理咨询、新城与开发区建设的投融资与管理咨询以及政策研究咨询、经销商债务重组方案研究咨询。服务领域包括供排水、垃圾处理、燃气热力、发电、轨道交通、土地一级开发、新城、开发区以及大型综合开发项目。
     ppp途径的主要功能 
    PPP途径可以分为融资性的和非融资性的,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其目的是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非融资性质的PPP途径:
    (1)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2)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3)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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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8. ppp项目融资模式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领域5种融资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别混淆!-工保网


PPP模式

模式解析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般而言,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ZF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ZF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ZF部门或地方ZF通过ZF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ZF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ZF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ZF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ZF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ZF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ZF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ZF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ZF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ZF)。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ZF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
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ZF,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ZF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ZF有关机构,负责对ZF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ZF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ZF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
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ZF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ZF、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案例分析
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ZF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ZF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项目成长期,ZF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ZF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ZF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ZF或续签经营合同。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ZF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ZF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BOT模式

模式内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ZF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ZF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ZF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ZF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ZF部门,转由ZF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ZF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ZF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ZF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ZF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ZF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ZF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ZF的约束,ZF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发展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ZF的批准以后,私人向ZF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ZF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参与主体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ZF、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ZF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ZF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ZF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BOT项目公司负责,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实施过程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ZF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ZF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ZF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ZF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ZF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BOT项目公司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BOT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风险分析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ZF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风险管理
应对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ZF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ZF发展计划确定,则ZF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ZF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ZF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ZF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案例分析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电厂。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ZF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ZF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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