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的概念

2024-05-02 01:19

1. 税收征管法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从狭义上说,中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新《征管法》”均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征管法》;“旧《征管法》”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的概念

2. 纳税征管制度是什么?

1.税务管理    登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账簿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2.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刷。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对外省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10000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3.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后,填写缴款书,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适用于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4.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时,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如发现纳税人有明显得转移、隐匿收入、财产或者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冻结、扣压或者查封纳税人的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来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什么?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什么?

4. 税法规定的税收征管制度有哪些?

“税法规定的税收征管制度”基本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非基本制度包括的非常多,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利息所得税、城建税等等——

5. 什么是税收征管方式 征管改革后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什么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组织机构、税收征管形式和税收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取的规范形式和结合方式,其表现形式是税务征收、管理、检查,即征、管、查的组合形式。

营改增的试点和实施是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增值税有效改善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在加快国内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国内经济的转型。

什么是税收征管方式 征管改革后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什么

6. 什么是税收管理制度?

  【什么是税收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制度就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制度的存在是以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各级职能机关的存在为基础的。国家是在原始社会公共事务执行者不断专职化的基础上产生的,除了拥有公共权力外,同时把自己的领土划为若干区域,在每个区域设置相应的机构,执行相应的职能。因此,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同时并存着中央与地方各级职能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同时和纳税人发生关系,或者是中央与地方分别向纳税人征税,或者是以中央为代表统一向纳税人征税。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这种制度就是税收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制度原则】
  税收管理制度与所有经济管理制度一样,都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税收管理制度又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也必须与各级经济管理制度相配套。
  税收管理制度涉及到正确处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因此,正确处理这种关系必须适应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建立税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制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条原则是制定各项经济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就是属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税收方针、政策由中央制定,并要求地方贯彻执行。分级管理是指具体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分权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以直接调控为主转向间接调控为主,税收作为国家从宏观上引导、控制国民经济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必须有较多的集中。属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税收方针、政策必须由中央制定,并监督地方贯彻执行,全国的税收工作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效益和税收负担能力有很大差异,为便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一些地区性税收问题,更好地组织收入和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也应给地方必要的税收管理权。

  (二)责、权、利相结合
  责,就是责任,指与权利相对应的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权,就是权利,指各级政府处理本级政府范围内行政事务的法定许可;利,就是利益,指各级政府在履行其权、责过程中所得到的回报和与责任相联系的财力保证。
  建立税收管理制度在于实现合理分权,而合理分权归根到底是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关系。因此,不能把税收管理制度仅仅归结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它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并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只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担负的责任,而无相应的权利,没有适当的利益驱动,势必挫伤各级政府及职能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反之,仅规定政府及职能机构享有权力,缺乏行使权利的责任约束,也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确立税收管理制度必须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
  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指凡属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以及共享收入,管理权限在中央;凡属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管理权限在地方。
  税收管理权限的明确划分,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首要问题。如果权限划分不清,在税收管理上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就不可能完整、准确地体现出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哪些管理权限由中央行使,哪些由地方行使,都应规定清楚,避免越权行使和互相扯皮现象的发生。

  (四)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税收管理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税收问题,税收管理权限应相对集中;对涉及局部地区经济利益的税收问题,税收管理权限应下放给地方;对某些重要的税收管理权限,逐步缩小以至取消地区间的差别,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

7. 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按照什么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一、税务登记证在哪里办理
税务登记证应当在财物部门进行办理,其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所必须持有的证件。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二、不交税的有什么后果
不交税的后果如下:
1、交罚款,加收滞纳金;
2、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
3、逃避税款数额较大,会被移送公安经侦部门;
4、会被限制出境;
5、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特征有以下几点: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3、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收税对象有以下几点:
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税种;
2、所得税。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3、财产税。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4、行为税。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三、社会抚养费取消了没有?
已经取消。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理论上它是“超生”的孩子因为挤占了社会资源而缴纳的一项管理费。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类,税收是绝对的主力,非税收入是税收之外的合法财政资金。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不再对超生的进行征收费用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比如说需要更多的资源等,因此需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按照什么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8. 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按照什么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