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内容

2024-05-08 15:28

1. 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内容

亲亲您好,很高为您解答~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内容是:一、经组织批准带薪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外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工作人员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津贴;旷工不计天数,停发当月津贴。其余各种假期的津贴发放,按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有处分期的按处分期执行,无处分期的按1年执行,处分期内按所任职务对应标准的50%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比照职务享受相应工资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按比照职务对应的标准和规定比例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五、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熟练期)按当地最低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六、从艰苦边远地区以外调入的人员,按照调入地的同类人员标准,从起薪之月起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上报,经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其中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的艰苦边远津贴由单位补发,2007年2月后由市财政统发;2007年1月20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各县(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审批后执行。以上都是精心为您理的答案哦~【摘要】
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内容【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为您解答~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内容是:一、经组织批准带薪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外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工作人员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津贴;旷工不计天数,停发当月津贴。其余各种假期的津贴发放,按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有处分期的按处分期执行,无处分期的按1年执行,处分期内按所任职务对应标准的50%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比照职务享受相应工资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按比照职务对应的标准和规定比例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五、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熟练期)按当地最低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六、从艰苦边远地区以外调入的人员,按照调入地的同类人员标准,从起薪之月起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上报,经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其中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的艰苦边远津贴由单位补发,2007年2月后由市财政统发;2007年1月20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各县(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审批后执行。以上都是精心为您理的答案哦~【回答】

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内容

2. 云政发2004 143 号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木材检查站的通知
云政发(2004)143号
文件批准,德宏州木材检查站由35个调整为15个,其中州直2个、潞西3个、梁河1个、盈江4个、陇川2个、瑞丽2个、畹町1个,年内完成木材检查站的撤并工作。
全年木材检查站查验运输木材车辆53585车次,检查木材68.2万立方米,处罚686车次1489.6 立方米,没收木材570.7 立方米,罚款13.6万元,木材变价款47.3万元。
 
以上为个人看法,手打很辛苦,希望采纳,谢谢您的支持。
谢谢您的支持,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再次通过此渠道提问,让大家共同解决,共同进步!
以上回答仅为“百度规则”,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请楼主采纳,谢谢!

3. 云政发2006年197号文件内容

保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经组织批准带薪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外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工作人员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津贴;旷工不计天数,停发当月津贴。其余各种假期的津贴发放,按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有处分期的按处分期执行,无处分期的按1年执行,处分期内按所任职务对应标准的50%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摘要】
云政发2006年197号文件内容【提问】
保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经组织批准带薪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外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工作人员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津贴;旷工不计天数,停发当月津贴。其余各种假期的津贴发放,按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有处分期的按处分期执行,无处分期的按1年执行,处分期内按所任职务对应标准的50%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回答】
四、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比照职务享受相应工资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按比照职务对应的标准和规定比例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五、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熟练期)按当地最低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六、从艰苦边远地区以外调入的人员,按照调入地的同类人员标准,从起薪之月起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上报,经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其中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的艰苦边远津贴由单位补发,2007年2月后由市财政统发;2007年1月20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各县(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审批后执行。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回答】

云政发2006年197号文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