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农业免税企业,政府补助都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2024-05-17 11:58

1. 我们是农业免税企业,政府补助都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您好:
一、不征税收入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以下为财政性资金的含义,请您参考:财政性资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部门预算经费申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是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内财政性资金补助。另外,财政性资金也就是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的摊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我们是农业免税企业,政府补助都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2. 有关农业企业财政补贴是否交纳所得税的问题!

1、政府补贴部分应该是不征税收入的。
2、企业申报时,先按不征税收入申报,然后整理相关的文件、拨款手续、支出的单据和专管员沟通一下。
关键看财政局给你拨款的文件,是否有专项用途等相关的文字内容。管理办法和支出单独记账这二项要看自己如何解释了。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要作纳税调增的。
4、从事蔬菜种植、花卉种植等的农业企业,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3. 财政拨款(农业)需交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这里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拨款(农业)需交企业所得税吗

4. 农业公司税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5. 近几年受政府补助的农业企业公司有哪些?

国家扶持资金将重点面向种粮大户、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有带动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摘要】
近几年受政府补助的农业企业公司有哪些?【提问】
国家扶持资金将重点面向种粮大户、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有带动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回答】


政府对哪些农业公司进行了补助?【提问】
这个目前没有公布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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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看看这个网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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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受政府补助的农业企业公司有哪些?

6. 农业补贴要交所得税吗

法律解析: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的这笔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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