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6岁上网吧被抓到派出所了,我没叫家长,关我一下午,把我送回来了,不过把我身份证扣那了,我身份证...

2024-05-13 00:39

1. 我16岁上网吧被抓到派出所了,我没叫家长,关我一下午,把我送回来了,不过把我身份证扣那了,我身份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可以看出:派出所不能对你处罚、扣押你的身份证,不过你也不能去网吧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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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有身份证可是我只有16岁,我可以去网吧上网吗

您好!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所以,根据您的年龄是16岁是不可以到网吧上网的。
备注:各别黑网吧除外。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3. 我才16岁,在网吧上网,如果被警察抓了会怎么样

16岁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去网吧被警察抓到的后果: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3、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才16岁,在网吧上网,如果被警察抓了会怎么样

4. 未成年在网吧借用他人身份证上网后被警察抓了,然后去派出所登记了很

不会的,因为:
(以下内容见彭新林:《应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载《检察日报》2008年6月9日。)
前科劣迹目前阶段已经限制了许多职业,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但是,因为有的应聘者年少时曾经有过不光彩的一段,导致无犯罪证明信无法开具,或者:属地派出所个别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把控不严格,给钱就能随意查询公民个人用户信息,导致用人单位查出该人曾经有不良记录,借此缘故给予无条件开除,引发一系列问题和社会矛盾。一纸证明,无疑给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应聘者增加了许多就业障碍,导致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被开除,丧失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心理上产生了负担,很容易“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因为他们已经为曾经犯过的错误,得到了相应的惩罚,这时,再重新踏入社会,从而心灵上产生社会不公平的心态,很可能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无犯罪证明对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来说,如同挡箭牌。一出示就表示没有问题;即使是出了事,也可以借此推托。然而,事实上果真能够如此吗?如果真的是要犯罪,一纸证明并不能挡住犯罪的脚步;而那些曾经犯过罪的人,难道就没有资格拥有自己的工作吗?他们曾经犯过罪,不代表以后就会犯罪,也已经受到了惩罚,凭什么要剥夺他们劳动权利?这不是对他们的“有罪推定”吗? 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犯罪纪录只是“过去式”,以“过去式”的清白去证明“将来时”的清白,这种逻辑本来就存在天然的错误。用犯罪证明来证明清白的做法,我们不是第一次碰到,恐怕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公安部门也明确表示,擅自将无犯罪记录作为公民行动的前置条件,已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包括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人员的基本权利,公安机关不予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现社会的和谐,不断完善法律,以人权为本,公安机关首先应该做到:严格把控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随意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从源头上保护公民隐私,从法律上明确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应聘者开具无犯罪证明信作为入职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真正的保障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法学界提倡:对于未成年犯,或者初犯,和缓刑犯,以及判处有期徒刑1年之内的轻刑犯人,作为试点,经过5年考验期,消除前科制度,征兵,就业,考公务员不受影响,给每个人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
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刑事立法中未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法治的发展状况已为前科消灭制度的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应尽快在刑事立法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将我国法治尤其是刑事法治的水平推向一个新的
在个别城市,由执法机关公开对“有前科暂住者”进行驱赶,这是典型的歧视和隔离政策,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而且犯了严重的有罪推定错误。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对有前科者进行区别对待的规定,相反,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无论犯过多么严重的错误、犯了多大的罪,只要接受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依法处罚,那么这个人就重新获得了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他的一切活动都不应受到限制。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这种驱赶“有前科暂住者”的举措,已经严重侵犯了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因为,为了达到将“有前科暂住者”驱赶出本辖区的目的,一些素质低下的协警或民警不仅当本人的面叫嚷对方是不受欢迎的人,而且还在出租房房主、受雇用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面前公开称对方是“坏人”或“犯人”,已经暴露了对方的个人隐私,足以让当事人脸面扫地,构成人格权的侵害。这些作为与执法机关性质明显不符,也与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相去甚远。
需要指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与公民之间的房屋出租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前者是行政管理领域,后者是民事自治领域。且不说这些暂住者已经是“有前科者”,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接受过相关机关的制裁和处罚,即使是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罪行与他在本地租房居住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不能因为刑事犯罪而剥夺其民事居住权利。
在笔者看来,个别驱赶“有前科暂住者”的行为,不仅涉嫌违法,侵犯公民民事权利,而且其后果也是危险的。一方面,它让众多“有前科暂住者”失去住所,丢掉工作,可能因此把他们再次推向违法犯罪的边缘;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公开采取大规模地驱赶和“清洗”政策,极大地伤害了那些“有前科”但已经真心改过的人,很容易在心理上制造对立情结,使他们出现过激行为,报复社会。
我们不难看出,驱赶“有前科暂住者”是把社会秩序当作唯一且最高的追求目标,这是极端错误的思想和观念。因为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窒息了社会活力,制造了社会群体的对立,最终将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温州市驱赶“有前科暂住者”的做法是一个违法而又危险的行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1] 

科学发展观
第一,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尊重人的人性、人格,把人当人来对待。前科人员也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说是对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完全可以告别过去,彻底新生。如果不承认前科者作为主体的人的目的,那么必定会致使其个性和才能无法在社会中得到全面发展,个人与他人、集体乃至与社会的和谐亦会受到严重影响。

和谐社会
第二,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目前,前科人员在“社会之外”的大量存在以及所诱发的较高的重新犯罪率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适时实行前科消灭,通过撕掉“罪犯”标签,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新生的障碍,架起其复归社会的“金桥”。即通过对这些边缘群体基本权益与再社会化利益的保障,一方面做到社会利益协调整合,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前科人员重新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市场经济
第三,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无形中形成了对前科者参与正常市场活动的制度阻隔,一系列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以及社会的歧视、不信用使得前科人员成了社会的“局外人”,无法成为市场活动的真正主体。如社会对前科人员就业的歧视、排斥,许多行业与职业成了前科人员永远无法进入的领域,对于这些行业和职业,法律甚至明令禁止前科人员得到这样的就业机会,这显然与市场规律以及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需求是不相一致的。市场经济本质在于公正、平等、自由竞争,与之相适应,刑事法律也应着力体现与反映这样的内涵,而前科消灭制度无疑正是这合理内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
第四,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则是“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具体言之,行为人因犯罪而受到国家有罪宣告,承担刑责,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让其承受前科的不利后遗效果(如累犯制度),这本身就是“惩办”,但如果行为人事后能够洁身自好、改恶从善、悔过自新,那么在其刑释一定期限后,自应当消灭其前科,尽早卸掉他们的精神包袱,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

司法实践
第五,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回应司法实践呼唤的需要。
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正面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前科消灭的制度实践。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的入宪,以及面临形势严峻的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浪潮,司法实践中呼唤前科消灭的内在需求日益凸显。我国司法实践中践行前科消灭比较典型和最具代表性的要数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出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及事隔4年后的2008年1月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出台的《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前科消灭的办法,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合,为部分已改恶从善的前科者提供发展的空间,本身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文明的大趋势,立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积极的建设性回应。

5. 15岁在网吧玩被警察逮到会怎么样

  未成年人去网吧被警察抓到: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5岁在网吧玩被警察逮到会怎么样

6. 满16岁的人,持身份证到网吧上网可以么?算是违反法律规定么?

满16岁的人(未成年),不可以持身份证到网吧上网。否则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扩展资料: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7. 未成年进网吧被抓了怎么办

网吧罚款。然后停业3天。如果累计3次未成年人上网记录 就吊销营业执照。
被捉的未成年没有事,只是警察是在厉行公务而已,请不要惊慌。他们拍照也是回去交差啊,他们不会去你家里和学校去查的。
在我国,网络已经成为青少年的天然盟友。 “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应用状况调查报告”结果表明,未成年人上网比率高达85。21%。中国社会调查所的一项调查显示 97%的未成年被访者表示平日上网。宁夏有关方面调查发现,银川市城区网吧座客70%以上是中小学生。
广东有关方面调查发现,约半数中小学生到网吧上网,乐昌市更高达80%。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18岁以下网民已超过1500万人。这还是几年前的数据。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便捷,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未成年人,在这样一个新媒体的环境下,又暴露出了很多容易遭受伤害和负面影响的问题,如网络游戏上瘾、网络暴力和色情污染、网上诱引欺诈等等。
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进网吧被抓了怎么办

8. 未成年去网吧被警察逮到了会怎么样

未成年在网吧被警察逮到会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并要求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被警察抓到带回派出所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说服、做笔录,不会有处分、处罚、案底、罚款、拘留的情况。派出所把未成年人带回派出所做笔录目的是为了处罚网吧监管不力而获取证据,最终只有网吧被警告、处罚、整改、罚款,情节严重会吊销营业执照,但对未成年人做笔录需要通知监护人到场听证。国家严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性场所,其监护人要起到监督、教育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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