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2024-05-19 18:17

1.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激发科技企业创新动能,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活力,城阳区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政策分为5个部分共15条,重点围绕“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精准靶向创新资源集聚发展。新出台政策参照国内先进区市政策标准,对原有科技创新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提高科技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覆盖广度,全面提升城阳区对科技人才、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等创新要素的吸引力。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打造创新型产业高地01增强创新主体活力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再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从本区以外地区整体迁移至我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上市,对纳入青岛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02做强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的孵化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奖励,区财政予以奖励资金 1:1 配套支持。03做大科技企业加速器      经认定的区级加速器培育企业成功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或经认定的境外主板上市的,按每家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速器;加速器每培育一家或吸纳区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加速器10万元奖励;加速器内入驻企业每认定一个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加速器50万、30万、10万元。04助力企业研发创新      对在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获得科技立项的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等额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并获得青岛市创新券支持的科技企业予以50%配套支持。支持科技企业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国际和国家科技展会推介其产品,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的补贴,每次一家最高3万元。05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科技企业,按照其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二、完善创新资金链条,打造资本支撑高地06发挥科技金融护航作用      对城阳区内科技型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贷款额度的80%利息补助,同一个企业同一年度利息补助最高10万元。三、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07 集聚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      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的,给予每位科技人才最高20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创业项目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人才享受城阳区一站式人才服务。每年组织部分科技型企业负责人到高校或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集中培训。08加大对获科技奖励人才引进扶持力度      对区内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企业或团队(列首位),按就高原则,给予奖金等额一次性奖励。鼓励区外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获奖人员(列首位)来我区创新创业。其中,对全职引进的,给予引进企业获奖奖金等额一次性引才补助;对全职创办企业的,给予创办企业获奖奖金等额一次性创业补助。09打造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集聚平台。      对获批国家、省、市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等高层次科技人才,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的,给予认定单位上级支持资金50%配套奖励。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高地10 引进支撑优势产业发展的高端研发机构      对于新引进的每家高端研发机构,依据地方贡献、科研经费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引进培育人才、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分等次累计支持资金最高5000万元。11 强化产学研合作在技术转移转化中的作用      企业的技术合同经青岛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审核后,依据履行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60万元;依据技术合同服务点每年完成认定登记全区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奖励,同一服务点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12 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或新获批建设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500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13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每年财政用于知识产权奖励资金不少于500万元。14加速创新生态优化      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按国家、 省、市奖励金额给予等额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区级财政优先以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扶持。五、优化创新机制,强化创新服务保障15强化区科技创新委员会作用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2.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统一安排,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五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属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其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该企业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高新技术产品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部分,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一年。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经技术鉴定确认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含小批量试生产的产品),从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减免税款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第八条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属下列单项奖金,可不缴纳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职工人均一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单项奖金。
  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职工人均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属联营性质的,开发区之外的联营者,可先在开发区缴纳所得税后,再将其税后利润汇回原地,由税务部门开具完税证明;也可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分得的利润汇回原地,在原地缴纳所得税。
  开发区之外的联营者将其当年分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润再投入本企业或开发内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以免缴其再投入部门的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向开发区之外投资联营而分得的利润,可按该企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金融部门的专项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属“八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或火炬计划、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技术改造计划部分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还贷期限。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根据其出口合同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并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由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须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境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海关根据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免税手续。
  进口非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零部件的减免税,按国家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前款所列的物品,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须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对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取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从事港口、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4、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款的60%。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9、对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10、从事生产技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11、对于高科技、特大型项目将给予个案扶持。发展环境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荣获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十强开发区、山东最佳投资城市称号。坚持每年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显著提升,挂职锻炼、轮岗交流力度不断加大。深化源头防腐,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充分发挥“三线一网”作用,健全网络问政等互动平台。电子监察系统投入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不断创新,行政事项审批效率平均提速70%。区长公开电话办结率96%。自觉接受区人大和政协的监督,2008年以来,共办复人大代表议案、建议668件,政协委员建议案、提案786件。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4.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在我国设立高新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分别是:1、享受降低百分之十五的企业所得税征收;2、可以得到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财政技术补贴费用;3、可以承接政府的相应的高新技术项目。要要进行设立高新企业的创业者可以提前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5.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6.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7.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合理降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第五条 合理降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第六条 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等相关政策。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8. 青岛高新区创业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相关部署要求,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下称高新区),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本政策所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信息安全等涉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产业。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引进      第一条租房补贴      (1)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450元的60%)。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150元的60%)。      (2)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      第二条购房补贴      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补贴分五年拨付,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      第三条上云补贴      对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租用云主机费用20%的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期不超过3年;给予租用云存储费用30%的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期不超过3年。      第四条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五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企业给予全额奖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      新引进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企业,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经营贡献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      高级管理人才需在青岛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      第七条鼓励人才培训      鼓励国内外专业化培训机构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培训。对年培训规模3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年培养的专业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在我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二)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领域集聚发展      1.培育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群      第八条流片及产品设计补贴      对购买非关联企业IP开展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研发的企业,对其IP购买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贴;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设计企业,对其MPW流片直接费用给予补贴;对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设计企业,对其首轮流片费用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市级补贴资金50%配套。      复用、共享本市或经认定的异地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第九条 工艺设备补贴      对新引进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工艺设备(不含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环保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分5年拨付,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申请企业需满足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统。)      第十条 无尘车间装修补贴      对新引进并经评审认定的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装修建设无尘车间,且装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百级、千级、万级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外并购      对并购青岛市外半导体产业项目(不包括股权关联企业)、且并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本区半导体企业或社会资本,按并购金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购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其中,社会资本并购项目须落地本区方可享受本政策。      2.推进软件和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产业企业创新发展      对首次获得“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强化信息安全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信息安全领域企业提供网络安全基础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全可控体系适配和测评、国产软硬件平台适配和测评、国产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适配和测评、网络安全运营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建成投产后,给予30%的平台建设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信息安全领域企业产品认证      对区内企业经第三方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基础软硬件、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和商用密码产品等,按不超过认证费(或检测费)的50%给予送检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信息安全企业申请国家标准及资质      鼓励区内企业(需在高新区实际开展业务)申报国家涉密集成资质、涉密印制资质等涉密及信创相关资质资格。新申请并获得涉密集成或涉密印制甲级、乙级资质,每获得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所获资质升级,实施晋级补差。新申请并经测评进入最新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名录,每通过一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      三、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新引进企业(项目)是指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按要求与管委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企业依据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获得的累计补贴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在政策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与管委相关的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本政策中第七条所需资金从管委人才发展专项列支,其余条款所需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列支。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对营业收入高、经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经管委同意,可“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管委招商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尚未兑现的政策继续执行。高新区已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