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2024-05-06 19:52

1.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不会的哈

我们所说的连带债务中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比如A、B欠C一笔钱,AB二人对这笔债务是连带责任,那么C对AB其中任何一个人主张债务,就会导致这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在连环债中,C欠B钱,B欠A钱,后来A对C代位诉讼,此时B对A的债务也发生了中断;时效中断的一些具体规定可以去查查
在保证责任中,连带保证人只有在债务期限届满之后才有相应的责任,在这之前你找保证人没用的。债务偿还期满后,这时对连带保证人来说有一个保证期间,在这期间之内你得找他,不然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就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所以甲对乙主张债务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2.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首先我想说为什么你不直接向已主张权利呢?连带保证人是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无效后才启用的保障性权利。
     根据您所给的信息我认为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如下:
     根据立法目的诉讼时效适用的基本情况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这意味着,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承担债务,则已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计入诉讼时效之内,而应“重新计算”这就是我们说的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另外,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

4. 甲欠乙债100万元,丙为一般保证人。

1、就你所描述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举例也不甚明了,还真难为你提供法律支持;
2、就“甲欠乙债1000万元人民币,甲的友人丙、丁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丁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而言,这个保证合同是如何就丙丁的责任如何约定呢?丙丁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这里的责任究竟是指什么责任呢?不够具体,可以有很多种解释和理解。更准确的表述是:甲向乙借债1000万元,丙、丁就甲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约定若甲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还款,那么丙、丁将在甲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向乙偿还甲全部借款,甲将不再承担向乙的还款义务,其中,丙承担甲70%欠款计700万元人民币,丁承担甲30%欠款计300万元人民币。
3、建议你重新就合同条文仔细推敲后将问题描述清楚后再问,无论是何种保证人,关键还是看合同约定中是否有歧义,表述是否准确、清晰。

5. 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为此朋友丁以楼房一栋设抵押担保,另一朋友丙为保证人,约定甲到期不能还债务时

我认为物担保优先受偿再到诉讼执行甲的财产才到保证人执行保证责任。

肯定不对。。。
首先:执行债务人甲的财产。
接着:丙作为保证人,丁是物上保证人。甲没有钱时,丙、丁都有偿还义务。是连带债务人。
连带债务的偿还不必要诉讼解决。所以选择拍卖丁楼房或先执行丙个人财产。

合同义务的履行首先是债务人履行,其次是保证人等连带债务人。

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为此朋友丁以楼房一栋设抵押担保,另一朋友丙为保证人,约定甲到期不能还债务时

6. 甲欠乙100万,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连带保证,乙於2009年8月1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提出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7.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

(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2)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3)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担保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不能对耕地行使抵押权。因为,担保法规定,耕地不得设定抵押,所设抵押无效。
  (5)丙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6)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7)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
  (8)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
  (9)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即使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2年内,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
  (10)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以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
  (11)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

8. 2009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人民币,期限1年,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人主要享有的权力有:当被保证人没有按约定履行自身债务时,债权人立刻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拒绝,除非被保证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自身的生活已成困难等情况放生;保证人只对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里的保证范围和内容承担保证责任,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般是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算起,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担保人不继续承担相应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
 
乙银行此时应该向甲公司要求偿还40万余款和利息,并通知丙公司。在乙公司限定的还款期限内,甲公司仍未履行相应的债务,且甲公司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则乙银行可以采取调解、仲裁、起诉的方式维权,若甲公司无相应的履约能力或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担保责任的情况出现,则乙银行应在保证期内要求丙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剩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