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付外汇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2024-05-17 08:36

1. 什么是付外汇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非贸付汇时向税务所支付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VAT-6%),那实际支付外汇的时候是不是要扣除这笔相应的增值税额后支付还是不扣除支付?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支付外汇扣除这部份增值税,帐就不平了。我们既支付了增值税又能抵扣增值税,如果不扣除,是不是就只是“代缴”而没有“代扣”?税务所是不是就不让抵扣了?
    如果抵扣增值税,支付外汇不扣除增值税额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B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B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A
        贷:其他应付款        A
    如果支付外汇时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额,差额支付时,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B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税 B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税 B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B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A-B/汇率
        贷:其他应付款       A-B/汇率 ,其他应付款就不平了,还有余额在帐上

什么是付外汇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2. 境外支付怎么判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管理费,如果是在境内接受服务的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在境外接受管理的服务的则不可。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需要交增值税吗

1、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不需要交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需要交增值税吗

4. 外贸公司支付外币给国外公司,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说:“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您是在国外参展,而不是国外企业在境内举办的展会,则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是国外企业在境内举办的展会,则需要代扣代缴

5.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样入账?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录怎么做?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计算方法如下: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率)。
企业所得税=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率。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样入账?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录怎么做?

6. 支付境外费用代扣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属于非专利技或特许权,则应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如果是如国税函〔2009〕507号和国税函〔2010〕46号所述的不应是特许权的服务费,则应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类会计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国外技术使用费,如果不属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可凭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取得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