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2024-05-05 07:53

1.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1.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