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给客户的礼品支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024-05-07 09:28

1. 企业赠给客户的礼品支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网友提问:企业赠给客户的礼品支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能否列支为业务招待支出?律师解答:
1、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个人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企业赠送礼品,需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3、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因此,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给客户的补品及住宿支出确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需要的,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但旅游等费用如果是应该由个人承担的,不能在企业列支。

企业赠给客户的礼品支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 企业赠送礼品,视同销售

是否视同销售应分情况分析: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个人,如果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确文件规定,外购商品无偿赠送客户视为个人消费,企业按当地税局文件进行处理。如果当地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企业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外购商品不对外销售并且外购商品时间与对外赠送的时间很接近,可按购入价作为视同销售金额。【法律分析】企业购入商品无偿赠送客户,如果客户是单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客户是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未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外购商品从条例来说,属于用于个人消费,但从实施细则而言,又属于将购入货物无偿赠送个人的视同销售行为;也就是一个事项适用两个不同的规定。也有人认为,交际应酬消费针对的是内部人员,如将购入商品无偿赠送客户不属于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 公司购买的礼品送给员工账务怎么处理

公司购买的礼品送给员工,那么需要将此笔费用计入到福利费,发生时做: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当上述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且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公司购买的礼品送给员工账务怎么处理

4. 向职工发放福利的视同销售行为,按成本还是按售价和销项税额的合计计入管理费用?

按成本税额计入管理费用。
向职工发放福利视同销售,要缴纳销项税额,但不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
某化妆品生产厂家2007年8月份以账面成本3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同时将账面为1.2万元的自产化妆品赠予他人。
按当月同类化妆品的加权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这两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1、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3、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4、对外捐赠
借: 营业外支出 21400
贷:库存商品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妆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已不再按成本转账,因此不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应交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5. 购买礼品赠送他人是否是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买礼品赠送他人是否是视同销售

6. 向职工发放福利的视同销售行为,按成本还是按售价和销项税额的合计计入管理费用?

按成本税额计入管理费用。
向职工发放福利视同销售,要缴纳销项税额,但不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
某化妆品生产厂家2007年8月份以账面成本3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同时将账面为1.2万元的自产化妆品赠予他人。
按当月同类化妆品的加权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这两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1、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3、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4、对外捐赠
借: 营业外支出 21400
贷:库存商品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妆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已不再按成本转账,因此不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应交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7. 购买礼品赠送他人是否是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买礼品赠送他人是否是视同销售

8. 购买礼品赠送他人是否是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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