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

2024-05-18 00:04

1.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3.有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需要的条件:
(1)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2)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二、股份制企业成立条件是什么
股份制企业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到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
至少有一个发起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

2.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出资;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符合法律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具体合法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以下这些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

4.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应当设立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无股东会。
  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兼职禁止义务 (相对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6.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根据公司法第67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正确答案:BCD

7.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1、无股东会。
  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兼职禁止义务 (相对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8.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特别之处在于: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等。
一、执行董事职能是什么
执行董事的职能如下:
1、执行董事代替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公司董事产生的途径如下:
1、一般的公司,非职工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属于职工董事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公司变更执行董事的程序如下:
1、公司股东开会表决执行董事变更相关事项,确认执行董事变更并作出决议;
2、整理所需材料并提交给工商局,向工商局提交公司执行董事变更申请登记备案;
3、等待工商局审核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则完成执行董事变更,若审核未通过则需重新提交申请。
总之,在规模较小的公司无法设置董事会的,设一名执行董事,职能即相当于履行董事会,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报告工作。可以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制定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等等,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还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兼公司经理。
二、变更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依据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