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数年后公司总资产100万,

2024-05-19 22:08

1. 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数年后公司总资产100万,

按出资比例赔付。总资产100万,欠债200万,那就是净亏损100万。当时出资20万的股东,占出资比例是2/3,那就应该承担100万*2/3=66.67万元。

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数年后公司总资产100万,

2.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1、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所以甲、乙、丙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丙的出资方式不合法

2、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所以只要这个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就可以。

3. 问: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两位投资者投资20万元设立,每人各出资10万元。一年后,A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初始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实收资本-甲  10万
                           -乙  10万
一年后丙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1万
      贷:实收资本-丙  10万
             资本公积          1万

问: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两位投资者投资20万元设立,每人各出资10万元。一年后,A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4.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万元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创立时实收资本为300万元。经过三年的发展,该企业的

300万元是原投资者的实收资本,
丁入股后,占注册资金的25%,原投资者实收资本占注册资金的75%,所以注册资金要变更为 300/75%=400(万元),丁需要增加的注册资金为400-300=100(万元)。

300+120=420(万元)是原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丁入股后,股份占了25%,原投资者的股份占了75%,所以所有者权益要变更为 420/75%=560(万元),丁需要增加的股份为560-420=140(万元),减去注册资金100万元,剩余40万元增加为资本公积。

5.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公司,拟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万元,甲打算以现金出资5000元,乙

甲乙丙符合;
丙丁不符合。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能以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那么:甲为货币,乙为实物,丙为知识产权。丙为劳务,不得作为出资,可以劳务作为出资的是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丁为姓名,不得作为 出资,因为姓名无法估价和转让。

PS;::不懂还可继续问。。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公司,拟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万元,甲打算以现金出资5000元,乙

6. 甲公司现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乙公司想投资入股,计划投资400万元,拥有20%股份,则接受投资后甲公司的资

资本公积金从形成来源看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 

乙公司拥有20%股份,则现有公司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需要用200万来完成现有的股权转换,200万的现金投资后转换为公司的现有股份,原计划投资总剩余的200万则直接转换为资本公积金。

7.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其中,甲以一台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20万

1、符合规定
2、可以,其代表股份已经超过10%了
3、财务总监不能担任公司监事,职工王某可以
4、不符合规定,因为没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同意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其中,甲以一台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20万

8. 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拟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万元,甲打算以现金出资5000元,乙打算以拥有

用现金、机器设备和专利技术出资都是可以的,但在我国不能用劳务和自己的姓名出资。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如>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我国>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