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求各位大神解答,

2024-05-04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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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分析题 求解答 谢谢

1、15岁赵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赵某母亲予以追认。根据案例可推知赵某母亲追认,买卖合同生效。
2、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可以要求其双倍赔偿。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并不是欺诈行为,法院不能支持双倍赔偿的要求。
3、产品质量有瑕疵,可以要求销售方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希望能帮到你。

3. 这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希望各位大大能帮小弟解决下

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继承权,这属于代位继承。
2.郑某的两个孙女也有继承权,这属于转继承。
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没有继承权,因为郑某女儿才是合法继承人,除非在遗产分割前,他女儿也不幸去世(这想法太坏了点)

这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希望各位大大能帮小弟解决下

4. 案例分析(求解答,谢谢

  米兰达规则,也称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之来龙去脉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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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分析题,请大家帮帮忙

1.    如果我是小张,我只会告诉自己一句话:自己看的起自己,才会被别人看的起。更何况,这   些外在的东西,根本算不了什么。我并不比别人差!
       如果我是小刘,我会试着放下自己所谓的“高傲”,不去想自己的家庭背景,把自己当成一个普普通通的人。与人相处,要时刻顾虑着别人的想法。改变了思考方式,相处起来自然不难。
 
2.    如果我是小张的好朋友,我会一直鼓励他,告诉他:我们的家庭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但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态度、决定自己的未来。要相信自己!其实,你一直都很出色!
       如果我是小刘的好朋友,我同样会告诉他:你的条件是很好,但是你不能引以为傲,因为那毕竟不是你努力的结果。所以,要放下自己的身段。与人相处,不能自以为是,要多听别人的意见,多理解下别人。这样,你才能拥有更多的好朋友。

7. 案例分析题,谢谢了

回答如下:
    一、某局作法是正确的,对于公务员,有严格的考核制度,详见《公务员法》。
    二、人事局的作法是错误的,时间应从收到处理通知书算起。
    三、人事局的作法是正确的,对于人事任免,人事局是不能受理的。
    四、对于行政处分,是可以撤销的,因此,计委的处理是正确的。
    五、监察局的作法是正确的,劳动争议应到劳动部门投诉。

案例分析题,谢谢了

8. 案例分析题,哪们高手可以帮我解答

(1)本案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构成产品责任需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第三,损失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认定“缺陷”采取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于液化气所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国家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的标准,因此,液化气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属于缺陷产品。但关键问题是,根据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缺陷产品必须造成损失,否则即使是缺陷产品,却仍未造成损失,仍然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应按产品瑕疵担保纠纷解决。本案中,因争议液化气在还未投入使用就已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也就没有形成,缺陷并未造成任何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至于行政罚款及液化气本身的损失因不是产品缺陷直接造成,换言之,二者并不存在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故本案纠纷应属产品瑕疵担保纠纷。

(2)液化气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由于本案是产品瑕疵担保纠纷,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某液化气站只能依合同纠纷向销售液化气的某甲提起诉讼,而本案的管辖地也应按合同纠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