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执行分红型保险

2024-05-05 19:28

1. 法院能执行分红型保险

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商业分红型保险,因为商业分红型保险属于投资,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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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执行分红型保险

2. 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35款分红险产品与其他热门101款重疾险产品的对比《35款分红险与101款热门重疾险对比表》,送给看到这篇知道回答的朋友。
分红险一直是市场上比较讨喜的保险类型之一,但是由于险种复杂,没有多少人真正搞懂过。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所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就像很多人想的那样理财保障两不误。
确实,分红险不仅有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功能,颇受消费者青睐但是,大家购买的时候往往被演示利率迷惑了,事实上,几乎没有人可以获得预期收益。
主要是因为大家不清楚分红险有这两个特点:
第一、分红险分红收益难以预测。
第二,分红资金池不透明。
正因为这两个特点的存在,使得分红险的收益难以预测,更使得分红保险被大家频频投诉,具体的讲解可以点击阅读我的文章《为什么说分红险是保险“投诉高发区”?》里面有详细讲解。
说到底,分红险不适合小白选择,没有一定保险知识的人不要盲目投保!
以上就是我对"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的全部回答,望采纳!

3.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分红型保险可以执行给债权人吗?

可以。原因如下:
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功能。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
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
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  
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
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
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分红型保险可以执行给债权人吗?

4. 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

安徽法院网-理论研讨-民事审判2003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7万余元财产分割款,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人间蒸发,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人员通过李某的身份证号查询得知其银行和财产登记部门又无存款和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从而陷入困境。此时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李某的财产线索,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份十年期分红型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为法定,并将保费全部缴纳。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获得现金价值;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可以获得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像一般财产那样予以强制执行?目前在保险市场推行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二是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约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需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本案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重大疾病为一体的多功能险种,投保人如出现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还可以办理保险权益的转换。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执行期间法院联系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但拒不来院实际配合执行,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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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红保险被保险人可以拿到分红吗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率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率时所产生的盈余;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该险种被保险人的实际死亡人数小于预定死亡人数时所产生的盈余;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经营费用低于预计的经营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其中,利差益是分红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单使用的是“现金分红”方式,仅有少数公司使用“保额分红”的方式。“现金分红”又称为美式分红,是国际主流分红模式;“保额分红”又称为英式分红,主要是指每年的分红不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用来直接增加保险金额,这一特点被宣传为“会长大的保险”。其实两种方式都是用保费去投资,都是将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分红,只是一个分红直接进入红利帐户,一个将分红增加为保额。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无论是哪种分红方式,都是基于保险公司用客户的保费去投资,得到收益后,按盈利的水平来分配的。由于收益的不确定性,所以,实际分红所得也是不确定的,只是红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因为分红所得的保额远远高于现金红利,许多投保人被误导,认为“保额分红”和“保费(现金)分红”存在巨大对比。保险专家表示,客户能得到的利益多少,最根本取决于收益率—即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水平。如果收益率与相关险种的保险责任都是相同的,两种分配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保额分红的红利实际上是拿不到手的,因为它只是转成了新增保额,累加在原有的保额上,这相当于保险公司用客户本该得到的现金红利购买了一小份寿险送给了客户,客户只有在发生保险赔付责任或满期时才能领到这份钱;才用现金分红的方式,红利性质比较灵活,可留也可取,只要想领取现金红利,就可以拿到这笔分红。而目前现金分红险可提供四种领取分红方式: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缴保费和购买缴清增额。投保人选择将红利留存累计生息,则红利按照保险公司设定的利率按复利递增,但不增加在保额上。而这期间,如果投保人需要支取,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如果客户选择缴清增额则相当于客户选择了红利购买新增保额(保额分红)。保险分红的最大好处是增加了保障,但同样的保额,年龄越大,保费支出越高。而保额分红是将实际可分配红利部分为客户买了对应的保额,所以在前几年,所显示的红利保额是很高的,但随着保单年度的增长,客户年龄越大,能买到的红利保额越少,显示红利就少了;现金分红的好处是客户对红利部分的收益增加明朗些,感觉实在可靠,每年都能和公司分享收益。而且可以更加自如地支配这部分资金,毕竟这是自己保费创造的利润,是属于自己的钱,有些客户更愿意由自己决定如何使用。两种分红方式各有千秋,适合不同的客户,如果有人拿这两种分红方式对比来劝您买某种保险时,尤其是有些业务员拿“会长大的保险”所分红的保额和现金分红的红利进行对比时,您就该长个心眼儿了。其实将保额分红折算成现金价值才具有和现金分红红利的可比性。除此之外,还得老生常谈:销售人员给您所说的,或宣传单上的演示红利不等于实际能拿到的红利,对保险公司的运作水平和分红率事先要有个合理的预期,才不至于在发现收益率偏低时有上当的感觉。保险最重要的是保障功能,一份设计合理、能够解决客户需求的保障组合,才是真正适合客户的,而不是在于才用哪种方式分红。以“保额分红”、“会长大的保险”为主要卖点吸引客户带有一定的误导性,会将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到其他方面,而忽视了最重要的整体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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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被保险人可以拿到分红吗

6. 分红型保险有风险吗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此类险种比较适合中产阶层,一个中产者如果希望自己的财务状况不会随着事业的起伏而大起大落,又不愿意自己花费心机打理财务,就适合购买此类保险中国的投资市场目前有银行储蓄、债券、股票、投资分红型保险这几种主要方式。银行储蓄是一种比较安全、风险性较低,但回报也较少的投资手段。债券由于其发行不定期、变现性差,不是一种经常性的投资手段。股票由于具有较高的风险、对投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因此,很难成为人们投资的主要方向。而投资(分红)型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具有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特点,比较适合中国目前的投资市场现状。
一、养老分红保险有哪些特点?
养老分红保险的特点主要是在利率波动及通货膨胀为背景,而产生的具有较强的防止利率波动及抵御通胀能力的产品,是养老金有效的补充产品。这种产品会为你设立一个有保底的个人账户,保险公司经营有盈利的话就会拿出一部分钱分出来分红,保户能够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养老分红保险通常有保底的预定利率,但这个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一般只有1.5%-2.0%。但分红险在预定利率之外,还有不确定的分红利益可以获得。它的优势:收益与保险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可以抵制一定的通胀,使养老金相对保值并增值;养老金的领取确定、安全、专款专用。它的劣势:分红具有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因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而受到损失。客户在购买时可以参考公司过去几年的实际分红数据。
二、分红保险的赔偿原则
1、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4、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7. 分红保险每年分红可以当保险使用

您好,分红保险的分红不可以当保险使用,但是可以用来购买保险,不过一般是先缴费后有分红。【摘要】
分红保险每年分红可以当保险使用【提问】
您好,分红保险的分红不可以当保险使用,但是可以用来购买保险,不过一般是先缴费后有分红。【回答】
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分红领取时间及领取方式,一般保险公司会在指定时间将分红收益打入被保人的银行账户中,或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投保人到中国人寿线下营业点领取分红。但是这个分红,不像想象的那么好,不可以直接参与保险公司利润分红,成为大股东,分红是不确定的,没有写进合同,如果是0也很正常的。【回答】

分红保险每年分红可以当保险使用

8. 以后还有分红型保险吗

分红型保险属于理财保险中的一种,作为分红险市场的坚守者,从2000年的第一款分红险“千禧理财”到畅销全国的“福禄”系列产品,中国人寿分红险家族产品非常丰富,在消费者的心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产品开发方面上,始终秉承“客户至上,以人为本”的宗旨,“福禄”系列产品自从上市以来,“福禄风暴”迅速席卷全国,数以万计的客户纷纷把“福禄”系列作为保险理财的首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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