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哪些担保方式

2024-05-16 18:43

1.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哪些担保方式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哪些担保方式

2. 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

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解除担保
按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情形。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又有所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担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种关系,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把贷款还清之后,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可以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二、担保人和借款人的区别
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担保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3. 借款人按不同担保方式提供哪些相应资料

一、资金来源不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保障型贷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贷款。商业贷款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一次性借款的交易,是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银行审核发放的一种贷款方式。二、贷款对象不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月足额缴存了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状况,并且同意提供核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对象是经资信考察合格,具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来说,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人都可以办理商业贷款。三、贷款手续不同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为复杂,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资料交公积金核心柜台审核、受理,由核心柜台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公积金核心贷款系统,并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和担保方式,签定合同和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较后发放贷款。商业贷款是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四、还款方式不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较为单一,以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为主,此外,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次提前还款的机会。商业贷款可以选择的还款方式非常多,在提前还款的问题上也更为自由、灵活,一般商业贷款在满一年后,每年都可以提前还款。五、所需要费用不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一般只需要担保费和评估费。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一般需要律师费用、保险费用。商业贷款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律师收取4‰的律师费,公积金贷款则不需个人交纳律师费。六、贷款利率不同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商业贷款年利率五年以上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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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按不同担保方式提供哪些相应资料

4. 借款人应提供的担保资料有哪些

  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联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四种方式。
  a) 质押:借款人或担保人用银行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
  存款质押;
  b) 抵押:以现房或期房抵押的,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在建工程证明。中心认为需要评估的到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办理评估;
  c)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抵押、质押担保承诺书;
  d) 保证:担保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资金余额证明及承诺书;
  e) 联保:担保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证明及承诺书;
  f) 保险:借款申请人必须在中心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

5. 在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设定哪些担保方式

当事人可以设立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担保方式。
一、担保人和保证人的区别
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
1、担保可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故担保人的类型中包含保证人;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
二、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法律规定
1、法定担保,指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典型的法定担保为优先权。另一种法定担保,其发生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如留置权。
2、约定担保,指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
其担保的方式全部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都是约定担保。
三、合同担保的有效方式有哪些
合同担保的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在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设定哪些担保方式

6. 在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设定哪些担保方式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设立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7. 借款人应提供的担保资料有哪些

一、操作流程图提供咨询—>受理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贷款管理二、流程中各环节简要说明1、提供咨询、受理申请、贷前调查(1)提供咨询经办人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包括:已开办的个人信房贷款种类,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2)受理申请借款人在向建设银行咨询后,根据要求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抵押人夫妻关系证明(单身需提供有效证明,借款人收入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3)贷前调查经办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和要求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通过贷前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准备报批。2、贷款审批(1)经办行审批权限内经办行信贷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经办行负责人(2)经办行审批权限以外经办行审批同意——报上级行信贷审批机构审批经办人员经调查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写明情况并写出审查意见,并将贷款审批表及审批材料交信贷部门负责人,信贷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交支行分管行长在审批表上鉴署审批意见。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经支行签署审批意见后交上级行信贷审批机构审批。3、贷款发放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合同生效后填各类凭证——借款人开立存款帐户——办理贷款划付手续。(1)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后,经办人员按不同的借款用途和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分别填与合同、借款人当事人(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与建设银行有权签字人签订有关合同。(2)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开立借款人存款帐户等有关手续,签订抵(质)押合同及收妥抵(质)押物后,信贷部门应按抵(质)押物逐项登记“抵(质)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同时根据抵(质)押价值填制“中国建设银行抵(质)押物收妥通知书”加盖经办人名章、业务部门公章及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名章后,连同抵(质)押权证、质物及权证交保管部门和会计部门。(3)合同生效后填制各类会计凭证。(4)办理贷款划付手续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的发放款通知并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划付手续、划款采用直按款或专项划款中的一种方式划款4、贷款回收(1)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2)柜台还款方式:借款人将现金或信用卡、储蓄卡交柜台经办人办理。5、贷后管理(1)日常管理:对所发入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跟踪管理、查询分析、具体包括贷款台帐、贷款日常通知、逾期催收、贷后检查、查询统计、抵(质)押物日常保管,直至贷款结清。(2)清户撤押:当借款人按期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信贷部门应销记“抵(质)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同时填制“中国建设银行抵押物、质押物转出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和抵(质)押物保管部门。会计部门、保管部门、保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据此办理清户撤押手续。(3)档案管理:信贷经办人员办妥每笔贷款后,定期将收集齐全的有关资料整理后,将合同正本交档案专管员,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合同副本留信贷部门专人保管以备日常管理。贷款本息结清后信贷部门应通知档案专管员将档案正式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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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提供的担保资料有哪些

8. 借款人按不同担保方式提供哪些相应资料?

用共有房产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及二份复印件;提供所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二份。如借款人所抵押房屋有共有权人,银行应要求共有权人到贷款银行当面签订《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或提供经公证的共有权人《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抵押的,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复印件二份。如借款人已婚或为夫妻双贷,应由借款人配偶填写《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
②质押担保提供中心和支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一份。如存单的持有人为第三人,银行应要求第三人到贷款银行当面签订《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
③保证担保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进行抵押反担保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三份复印件。用共有房产进行抵押反担保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及三份复印件;提供抵押合同中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对于申请贷款时抵押人、出质人或共有权人无配偶的,银行应要求其当面填写《无配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