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

2024-04-30 15:42

1. 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一、股权确认的一般标准
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否就可以认为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就是股东确认的依据呢很显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上述规定并不能推出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者就不是公司股东的命题。该条规定不能作为股权确认的一般标准。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问题主要倾向于采取区分的原则,即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予以对待。
首先,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但工商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权的效力,即工商登记关于股权的登记内容属证权性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所以,在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时,工商登记并不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其次,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间的关系时,在确认股权时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当然,股东名册既然具有推定效力,那么就有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能。如实质上的权利人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已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亦应予以确认。
再次,当纠纷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出资证明或出资的事实往往是股东证明其出资的主要证据之一,但股东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是否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呢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款规定来看,股东未出资的,主要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者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并未予以否认。既然在涉及股东间内部关系时,出资并不是股权确认的依据,那么此时股权确认的核心依据究竟应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公司是股东间合意设立的团体法人,具有高度自治性和人合性,所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尽可能地尊重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股权比例等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股权确认,亦应着重审查股东会决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根据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行为推定出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意思表示。

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

2. 股权确认之诉怎么进行起诉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一、股权确认之诉的证据
在股权纠纷中,确认股权需要考虑有关的意思和意思表示方式。股权取得的内心意思外化和表现为一些客观标志。公司法涉及的表意标志有:协议,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
(一)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的重要性比股份公司低。赋予股东名册创设股权的作用是十分危险的。因为股东名册容易被伪造和编造,其可信度很差。因此,不能认为股东名册有记载的就是股东,没有记载的就不是股东。
一般认为股东名册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但该登记行为与工商登记一样同属于宣示性登记和政权性登记,而非创设性登记。我国《公司法》第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另外,将股东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中,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但是反过来,如果股东名册没有登记,则公司不能据此否认股东的股权。
(二)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虽然没有创设股权的作用,不是设权证券,但是,出资证明书是典型的证权证券,它一方面证明股东出资,公司收到出资,另一方面证明了持有人的股东身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依法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的义务。在股东出资以后,公司因为疏忽,故意,懈怠等原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就签发给股东出资证明,则公司不得以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的变更为理由否认股东的股东身份。
(三)公司章程
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最重要的标志,最实质的标志。经过登记的章程既具有对内的效力,又具有对外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内是确认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四)协议
协议和契约是股权诞生和流转的摇篮。协议的约定对于股权确认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协议的约定与章程不发生冲突,则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时,协议的证据价值等同于章程。因为这些协议的相关内容依法要在章程中表现出来,协议是变更公司章程的基础。又由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协议的规定可能会产生差异,因此,将协议作为股权认定证据使用时,还要注意协议的实际履行与协议本身是否一致。
(五)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有人认为时设权性的。但工商登记的证权性之说更加符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无论时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从事营业就是商人,登记只是一种公示义务,但不是取得商人资格,获得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必经程序。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向社会公示,公司经由公司登记机关将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并推定社会公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披露信息。

3. 股权确认如何诉讼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一、什么是股权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即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之诉,确认判决即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
(1)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其存在的具体状态,而并非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2)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而作出的判决,不具有执行性,没有给付内容。

股权确认如何诉讼

4. 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是:
1、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起诉状应当载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 到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是怎样的

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是:1、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起诉状应当载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3、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到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是怎样的

6. 法院起诉确认股权流程

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提交证据材料;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7. 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具体是什么?

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1、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提交证据材料;3、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办理立案手续;4、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具体是什么?

8. 股权确认之诉后法院如何执行?

股权确认之诉后法院首先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来进行执行。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一、股权确认之诉的证据是什么?
在股权纠纷中,确认股权需要考虑有关的意思和意思表示方式。股权取得的内心意思外化和表现为一些客观标志。公司法涉及的表意标志有:协议,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
(一)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的重要性比股份公司低。赋予股东名册创设股权的作用是十分危险的。因为股东名册容易被伪造和编造,其可信度很差。因此,不能认为股东名册有记载的就是股东,没有记载的就不是股东。
一般认为股东名册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但该登记行为与工商登记一样同属于宣示性登记和政权性登记,而非创设性登记。我国《公司法》第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另外,将股东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中,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但是反过来,如果股东名册没有登记,则公司不能据此否认股东的股权。
(二)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虽然没有创设股权的作用,不是设权证券,但是,出资证明书是典型的证权证券,它一方面证明股东出资,公司收到出资,另一方面证明了持有人的股东身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依法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的义务。在股东出资以后,公司因为疏忽,故意,懈怠等原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就签发给股东出资证明,则公司不得以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的变更为理由否认股东的股东身份。
(三)公司章程
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最重要的标志,最实质的标志。经过登记的章程既具有对内的效力,又具有对外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内是确认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