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教育局的各科室简介

2024-05-17 13:32

1. 济南市中区教育局的各科室简介

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内设各科室简介[已阅读:70次]  (一)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1、根据教育局党委和教育局统一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和行政例会要求,检查督促基层及机关各科室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  2、根据党委决议和领导要求,起草以区教育局党委和区教育局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便函,做好公文收发和处理工作,安排局机关和全区中小学文件的发放和清退工作;收集和整理各种数据、数字、文书资料。  3、负责信息调研和机关文字文印工作,整理保管机关文书档案,负责管理指导检查中小学档案工作。  4、根据上级部门和党委要求,负责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管理学校健康教育和学生防病治病工作,指导管理学校和机关卫生保健工作,协助做好教师公费医疗的管理报销工作。  5、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6、按照省市教育部门的文件及要求,做好地方教材、教辅、教育图书报刊的指导、管理及发行工作。  7、负责局机关车辆调配和驾驶员、传达员、保洁员的管理工作。  8、协助组织机关职工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福利工作,协助做好机关安全及保卫工作,管理机关会议室、接待室、礼堂、协助做好机关水、电、暖及通讯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科: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督促、统筹管理区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2、根据上级部门及教育局党委的指示,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学校安全方面的工作,承担区属学校的安全日常事务工作。  3、负责拟定全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预案,参与协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  4、组织协调区属学校春季安全、夏季防汛、冬季防火及专项大检查。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组织科(老干部科)组织科:1、贯彻上级有关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党员教育与管理日常工作,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协助制定和实施本系统党务目标责任制。  2、负责对小学校级干部和中学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中小学校级领导的年度考核和岗位培训工作。协助区委组织部对中学领导班子进行考察,提出任免、调配建议,写出考察报告。  3、负责中学中层和小学校级领导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本系统统战、侨务、民族、非党知识分子等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老干部科: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离退休干部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据国家规定管理全系统离退休干部。  2、指导基层学校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督促落实系统内有关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3、指导支持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的工作,协助老教协组织安排好离退休干部的学习、娱乐、体育等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4、向老干部宣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重大改革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支持离退休老干部积极发挥余热,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三)人事科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法规政策,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的管理、计划、调配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规划,并协调有关科室、教师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3、负责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的考核、奖惩、晋级、职称评聘等工作。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5、根据核定编制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师范类毕业生需求计划,并组织协调、指导搞好教师择优录用工作。依据见习教师见习期满考核方案,做好见习期满考核工作。  6、负责全区中小学教职工调资、升级、转正定级、确定职务、退职、评残及职工抚恤、遗属补助报批工作。  7、协助编制部门搞好中小学、幼儿园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及管理工作。  8、按照上级文件,做好符合条件人员家属子女“农转非”审查、报批工作。  9、协助做好本系统教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四)政工科1、组织实施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安排意见,制定和实施基层干部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培训,制定并实施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好通讯报道和宣传工作。  2、指导本系统各单位工、青、妇、少先队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树立推广先进经验及典型。  3、指导本系统各级工会的组织,积极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民主管理。  4、依法维护青少年、妇女及教师的全法权益;组织引导女职工做好本职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五)教育科1、贯彻上级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区教育局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意见,做好各项教育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招生计划,负责中小学学籍管理和中小学衔接工作。  3、负责指导本区中小学德育工作及班级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校外教育活动。  4、负责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  5、指导并协助做好全系统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学生体育竞赛、卫生宣传、文艺汇演、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国防演练等活动。  6、指导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教育专业课教研活动。  7、负责指导管理各类学校图书馆(室)、阅览室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六)计财科1、编制并执行教育经费的各项收支预算,根据上级批准的收入预算,收足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根据批准和支出预算,及时分配所属单位的教育款项。  2、协助制定区校舍改造和教师住房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全区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和国家教委有关标准,逐步完善各项教学设施的配套建设,加强现有校舍及教学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健全完善财务审报、登记、检查等各项工作制度,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学习和培训。  4、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完成各项财务统计、教育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等工作。  5、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上级法规要求,有计划地对本系统财务会计进行内部审计,认真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财务检查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七)少年宫1、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教育原则,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培训教学和群众性活动,丰富活跃少年儿童的课余生活,提高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以充分发挥校外教育机构的作用。  2、承担全区性少儿艺术、科技等项目的培训、竞赛的组织教育活动。  3、指导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外活动,丰富活跃学生的课余生活。  4、因地制宜开展好各种活动,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点,为学校课外活动培训骨干,为社会培养、输送人才幼苗。  5、积极争取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视、支持,改善并管好、用好少年宫的经费、场地、活动设施,使其发挥最大效能。(八)教研室1、研究教育理论、教育政策的落实,先进教育教学理念的转化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  2、组织落实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课程改革实验,参与教材教辅和学具管理,指导中小学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   3、搞好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进行教学评价的研究与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落实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方案和建议,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说课、评课,开展公开课、教学论文评选、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教研活动,开展教学视导,指导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及各级各类教学比赛、竞赛。   5、与教科研部门密切合作,加强课题研究与管理,总结推广教改经验,推进教改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6、组织制定并落实教学常规,引导全体教师探索教学规律,创造性地开展集体备课、教案组织、课堂教学、教后反思等多种教学活动。   7、加强对教学测试的研究与管理,积极探索测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将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使评价更趋完善、合理。   8、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区中小学的学科竞赛组织工作。   9、组织开展新教材研讨培训,帮助教师掌握新的教学要求,不断提高教研水平;培养选拔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等,积极帮助各校创名校、育名师。  10、组织编写校本教材,指导和帮助教师开展学科课内外综合实践活动。(九)招生办(自考办)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招生、考试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好招生咨询和指导工作。  2、负责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院校招生的资格审查、组织报名、体格检查、组织考试、组建档案、填报志愿等工作。  3、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学教师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的报名、组织考试、毕业审核工作。  4、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材、刊物及报考资料的征订、发放工作。  5、负责各类考试的《准考证》、《准考通知单》、《成绩单》的发放工作。  6、负责各类考生报考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  7、协助市招考办完成成绩统计工作。  8、协助市招生办完成研究生报名工作。  9、负责对各考点的考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10、及时宣传上级招考政策,接待考生咨询。(十)校办工业公司1、组织领导全区校办企业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校办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2、负责区教育局下属单位校办企业的审批、登记、年检等工作,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和招商引资工作。  3、负责校办产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直属企业和基层单位校办产业的业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办产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5、不断总结勤工俭学的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勤工俭学深入开展使经济收入逐步提高。  6、负责对校办企业财务检查、审计与指导工作,使财务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一)电教站(仪器站)1、贯彻执行电化教育和条件装备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全区电化教育和条件装备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全区教育条件装备的现代化建设。  2、负责建立、维护全区教育信息网和区教育信息中心,指导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建立、维护校园网和教学、管理、对外展示等信息平台,自建或购置教育教学信息资源库,不断提高全区教育信息化水平。  3、做好电教设备、教材和仪器设备的计划、订购、资金核算、到货审验、配套下发工作。指导和协助学校电教设备、教材和教学仪器的购置、管理、使用和维护。  4、组织开展电化教育的教学研究及各项活动。管理、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工作,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研究活动。组织并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相关的科技活动。  5、协同教师培训中心做好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工作、做好学校电教和实验室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教师教育现代化的意识和技能,加强对现代教育装备条件的合理应用。  6、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及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各校实验室管理队伍,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  7、做好教育局与学校声像资料的摄制,宣传市中教育。负责音像档案资料的制作、搜集、整理、存档、借阅工作,为全区教育系统提供教育信息服务。  8、组织中小学教师积极参加电教教材和教具、学具研制开发工作。开展校际交流,介绍,推广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二)教科室1、承担全区教育科研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教育科研工作机构和制度。  2、制定并落实全区教育科研工作规划,承担区教育局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和科学依据。  3、组织区级以上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承担区级以上立项课题的过程性管理工作,促进科研成果的形成与转化。  4、指导和管理基层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教育科研交流或培训,规范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管理,培养教育科研骨干教师队伍,促进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水平。  5、负责教育科研成果的总结提炼、鉴定和推广工作,促进提高区域教育水平。  6、表彰奖励教育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7、宣传普及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科研理论,为系统内各单位提供教育信息服务。(十三)督导室1、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  2、对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3、对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贯彻法律、法规及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效益等情况进行督导。  4、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向有关部门反映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6、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人员业务培训。  8、受理对教育工作的举报、投诉。  9、承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区政府、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四)托幼办负责对我区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幼儿园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的管理及研究工作。  1、在政府领导下,具体拟定幼儿教育规划和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  2、传达上级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法规、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  3、动员并组织各方面的资源,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  4、履行主管职责,建立视导和评估监测制度。  5、办好示范园和骨干园,认定社会力量办的幼儿园的办园资格。  6、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全区幼儿教育教研工作意见,并组织贯彻实施。  7、有计划的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和评比活动,指导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8、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和培养、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的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9、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及时总结反馈。(十五)语委办1、统筹规划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  2、组织指导全区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学校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  3、组织开展社会用字规范检查工作。  4、组织指导全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工作。  5、逐步建立完善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机制。

济南市中区教育局的各科室简介

2. 幼儿园办个教育局的证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教行字[1995]62号 

各区、县教育局(教委): 

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贯彻执行好“规定”和“细则”,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和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规定”和“细则”中各条款。学习中可组织必要的讨论。 

二、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应设立专门机构或责成专门科室、人员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执行“规定”和“细则”的具体办法;每年9月底前,要将本区、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上学年度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各区、县教育局(教委)要与物价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要严格审查和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其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请各区、县教育局(教委)按照“规定”和“细则”,在1995年5月底前,对本区、县已经建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一次整顿,完备各项手续,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主办单位(主办人)和校(园)级领导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校(园)走上规范办学,依法办学的轨道。 

五、近几年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大力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园),特别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学校。 

六、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在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总结的经验,请及时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 

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 

6.有合格的师资; 

7.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 

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 

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10.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 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办学证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对批难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发办学证。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外省市的学校联合办学,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招生,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 

第十二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公民为所举办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主办单位可派人出任校(园)长,主办人可自任校(园)长,主办单位和主办人也可以聘任校(园)长管理学校(园)。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校(园)长须由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任职证”制度。 

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党委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园)的贯彻执行及其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承担监督,保证责任。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师、学生的年龄情况分别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的章程规定建立相应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团委的领导。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工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园)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设立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学校(园)的预算和决算,对学校(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学校(园)规模和专业设置,聘任校(园)长,听取学校(园)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学校(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不得于本规定所定职权之外直接干预学校行政。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任用专职和兼职教职工。专职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教师的待遇,并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有与公办学校(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中小学学生的学历,国家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要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人学)、学生学籍管理、会考及体育、卫生、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本市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从本校(园)实际出发,进行教改试验。 

第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民办少数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实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杂费。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与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协商,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核算,规定各学校(园)学费(保育费)和杂费的最高限价,各学校(园)在限价内自定收费标准,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得到批准后,方可照章收费。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保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等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服务性费用;也可以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向学生收取教材费等需要由学校代收代管性费用。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 以上各项收入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办单位、主办人、校(园)董事会、理事会)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捐助单位和个人不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不得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申请建立校办产业或开展对社会有偿服务(审批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其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 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校产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并于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审查。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监督,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产,在校(园)存续期间归学校(园)所有,其中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设施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赠与或者抵押、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因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取得的用于办学的土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让、出租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改变办学性质、形式和内容、变更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迁移、更名、合并、解散或中途停办,应按原申办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有突出贡献或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主办单位、主办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及其督导机构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交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基金”(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定)。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对学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在每新学年开学前,要对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办学条件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或学校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违反国家财务法规管理混乱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纠正、限期整顿、更换校(园)长、调整校(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更换学校(园)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退还所收费用、上缴违法所得,并依照规章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规定的、逾期不整顿或整顿无效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临时接管或委托代管学校(园),也可令其停办,对触犯法律的校长和其他人员,可交司法部门惩办,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和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必须妥善安置在校生,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同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有董事会、理事会的也需请其派代表参加)对学校(园)帐目、资产进行清算,依法处理。资不抵债时,由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负责偿还。依法返还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后剩余的资产收归国有,由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应当将其办学证、印章和有关档案资料上交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封存。 

第三十一条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及以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为主,与各级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单位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馆等校外少年儿童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华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办学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局1989年印发的《北京市关于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按照《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调控、提供信息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具体管理和领导。 本市各级政府的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会同市、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本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公益事业,是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免税政策。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招生,自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活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宣讲教义、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封建迷信宣传,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具有与拟办学校(园)相适应的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逾十年; 

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 

第十条申请办学校(园)的法人(以下称“开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以下称“开办者”),需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教育行政部门需在第二年的四月底前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申请书需说明办学校(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学校级类、学制、规模、校址、拟用学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学校(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学校(园)要署有开办者本人的签名。 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办单位或开办者简况。若是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办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开办者。开办单位应有其法人证书复印件,开办者应有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卡的复印件。 

2.开办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或开办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单位的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供的同意其办学的证明以及对开办者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的书面审核材料。 

3.学校(园)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要附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 

4.自有校(园)舍,场地的产权证及平面图,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筹办期间需临时租用校(园)舍、场地的,应有一经批准办学即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与房屋产权所有者签定的租用校(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并附切实可行的筹建自有校(园)舍的汁划与资金准备证明。 

5.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资信证明、使用计划;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6.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来源、条件、数量、安排、待遇;专职教职工所占比例。 

7.招生范围及生源的调查材料。办职业中学的要有社会需求调查材料和学生毕业去向的说明。 

8.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计划。 

9.校(园)长人选,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任校(园)长的证明,和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10.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的材料。 

第十一条设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规范的校(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宗旨;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 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拟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开办单位和开办者可用保证不收回的开办校(园)投入的启动资金抵消等量的担保额; 有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有按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所设置专业必备的实习场所和设备;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或《北京市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中的一般标准;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和国家教委印发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教备[1992]81号)所规定的标准; 临时租借校(园)舍的需具备一经批准办学(园)即可生效的租借房舍、场地的协议书,且附有切实可行的自建校(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一律不得租用和借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 有合法的校(园)组织章程; 有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1)38号)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民办中小学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其中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参照国家教委颁布的指导性课程计划拟订课程计划,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参照国家教委颁布的指导性教学要求拟订课程计划;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遵守《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各条款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程序和注意事项: 区、县教育局(教委)应组建有教育计划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基建部门、教育教学业务部门及专家参加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委员会(或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其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并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办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具体审核申报等手续。 审核时除按第十条严格掌握外,还要在区、县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提倡和引导开办单位和开办者为本市边远和贫穷地区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大力举办非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幼儿园。 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核同意后将材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批复意见由区、县教育局(教委)转达开办单位或开办者。在作为教改实验区的海淀区,其行政区域内开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海淀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转达开办单位或开办者。 开办单位或开办者收到有关区、县教育局(教委)转递的同意办校(园)的批复后,要尽快按自拟可行性报告中的计划,准备好办学条件,经区县教育局(教委)核查校舍、场地、设施、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师资、教材、图书等齐备,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签发给办学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参照公办学校命名办法命名。学校(园)名要确切表示其行政区域、级类,应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的词汇,也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含义的字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人名、企业名命名,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印发的开办学校的批复、办学证和区、县教育局(教委)开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到政府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领法人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将其印章的式样报区、县教育局(教委)和公安机关备案,由区、县教育局(教委)正式行文启用。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牌、校(园)旗、校(园)徽、校(园)训、校(园)歌等需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也不得将本校(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办。 

第十八条任何法人和公民不得擅自在本市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由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予以撤销。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负责,其中所招收的学生、幼儿,由区、县教育局(教委)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欲在本市招生或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联合办学的,须事先持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到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商洽。 

第十九条开办单位和开办者(联办中的主要开办单位、合办中的主要开办者)称为所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其职责同于本细则第二十七条中董事会的职责。在校(园)长未上任的筹办学校(园)期间,办学办园事宜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向区、县教育局(教委)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园)长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同意上任之后,主办单位和主办人承担随时了解学校情况的责任,承担支持、协助校(园)长依法工作的责任,承扭提出任免校(园)长意见的责任,承担兑现筹办学校(园)初期和之后对办学校(园)各项承诺的责任,承担本细则所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要赋予校(园)长应有的学校(园)全面管理权,包括人事权和财权,支持校(园)长依照国家法律和遵循教育规律进行的工作,并对校(园)长指导和监督。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要向区、县教育局(教委)负责,也要向学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须由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必须专职。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力、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 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聘任前须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同意,并签发给校(园)长“校(园)长任职证”。校(园)长凭证在注明的期限内任职。校(园)长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校(园)长的人员更换亦按此规定进行。 校(园)长长期病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周以上的,需事先报请区、县教育局(教委)同意,同时委托学校(园)内的适当人员任临时代理校(园)长,并及时将委托情况报告区、县教育局(教委)。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具有以下职责: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服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2.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4.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其他教职工; 

5.合理合法安排和支配学校(园)的财物; 

6.建立、健全学校(园)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7.履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章程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出现下列情况时, 区、县教育局(教委)可注销校(园)长的“校(园)长任职证”,要求主办单位、主办人,或校(园)董事会、理事会重新聘任校(园)长: 

1.任职期满的; 

2.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3.患严重疾病或年龄

3. 济宁市市中区招聘幼儿教师的幼儿园有哪些

  一、山东幼儿教师招聘考试大纲与分析详细介绍。
  二、山东幼儿教师招聘考试题型专项练习。
  三、山东幼儿教师招聘考试基础知识及模拟卷十五套。
  四、幼儿教师招聘考试在线视频教学(重点)。
  五、山东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教学方法。
  六、山东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教育史。
  七、山东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教育学。
  八、山东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九、山东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卫生学。
  十、山东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心理学。
  十一、山东公共基础讲义+模拟题(十套)。
  自己参考下这些资料,老 胖 子 网 里面有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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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今年把户口迁在乐山市中区明年能读公办幼儿园吗

  超生家庭出生的子女,享有正常出生孩子一样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可以依照本地规定给孩子报名上学。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参考资料: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6-01/15/c_128631634.htm

5. 亲们,枣庄市中区哪个幼儿园好点,自己孩子亲身经历过的,很着急,很需要帮助,谢谢。。。

十五中东校对过的实验幼儿园或者枣庄西边的文化路小学里的那个幼儿园。本人在文化路小学幼儿园上的,挺好的

亲们,枣庄市中区哪个幼儿园好点,自己孩子亲身经历过的,很着急,很需要帮助,谢谢。。。

6. 枣庄市中区回民小学幼儿园 怎么样

不了解。但知道地址,在建设路老市中区检察院。

7. 枣庄市中区培根幼儿园怎么样?孩子该上幼儿园了,听说那里还不错。有在那上幼儿园的孩子家长吗?

我们就在哪里上的幼儿园,老师们都很负责任,孩子每天回家都很开心,每学期都有孩子们的展示活动,家长可以观看,参与,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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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枣庄市中区哪个幼儿园比较好?

宝宝到底多大适合上幼儿园?家长们一直有这个疑问:一、2岁以前:这个时候被送去幼儿园的孩子大多都是客观原因比较多且不能克服的,所以家长只有万般无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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