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2024-05-09 07:32

1.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单一制、分支制、集团制、连锁制、银行控股公司制等。
1、单一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独立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美国。
2、分支制
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本身不对外营业。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取得规模效益;但是单一银行制富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大,管理起来较容易。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1、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
2、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3、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2. 现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是

3.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单元制、总分行制、银行持股公司制、跨国联合制。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专业银行可以采取国家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三、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参见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的规定。扩展资料单元制是指一家银行只在一个地区设立营业机构进行独立经营,而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历史上,美国是最为典型的采用单元制的国家。1994年之前,美国不允许银行跨州经营或分设机构,而且各州对于一家银行可以开设的分支机构的类型和数量也有规定。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垄断,立足本地。但单元制不利于金融创新,且经营成本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鉴于此,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瑞格-尼尔跨州银行与分支机构有效性法》,允许商业银行跨州建立分支机构。该法案规定,从1997年6月始,银行可以全方位跨州经营,使得美国银行从单元制向总分行制转变。银行持股公司制是指由一家大银行或大企业组建持股公司,再由该公司兼并收购两家以上银行的组织模式。银行持股公司通常又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一家大银行组建持股公司,并购其他银行;另一种是由非银行企业组建持股公司拥有银行股份。跨国联合制由国籍不同的大商业银行合资成立的一种国际性银行财团的组织模式。这是银行业国际化的主要途径,是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产物。总分行制有利于筹集、调剂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总分行制也有助于抵御风险、增强竞争能力。不过总分行制也有弊端,不仅可能导致过分集中和垄断,而且可能导致管理难度加大。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4.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组织形式有:单元制、总分行制、银行持股公司制、跨国联合制。一、单一制组织结构模式单一制也叫单元制,是不设任何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模式。推行单一制模式的理由主要在于:1.可以限制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吞并,不易形成金融垄断;2.商业银行的地方性强,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3.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业务经营上比较灵活;4.管理层次较少,从而决策层的意图传导较快。但是,由于只是单一制模式下:商业银行在整体实力的扩展上会受到较大限制,导致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和金融业的竞争中常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二、总分行制模式是指法律允许商业银行除设立总行外,还可在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普遍设立分支行并形成庞大的分支网络。总分行制组织结构模式的优点在于:1.便于吸收各种社会闲置资金,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2.便于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设备,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3.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效益;4.总分行制模式商业银行的应变能力和承担风险较强,各分支机构之间可以通过内部资金调剂来分散和化解风险;5.实行总分行制模式的国家中商业银行的家数较少,简化了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控制;三、集团控股制组织结构模式集团控股制是指由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一家或多家商业银行的股份的组织结构模式,各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与经营决策权统属控股公司掌握。集团控股制模式的最初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即规避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障碍。1.集团控股制模式为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它们甚至可以兼并资产多样化的非银行企业,实现全方位地扩展盈利的目标;2.商业银行在经济和税收条件较好情况下,可以有选择地设立分支机构,从而弥补了单一制模式的不足;3.集团控股公司能有更多的机会进入金融市场、扩大债务和资本总量,从而增强自身实力,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确保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但是相对于其他组织结构模式而言,集团控股制模式更容易导致银行业的集中并加速金融垄断的形成,从而不利于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活力。四、连锁制组织结构模式连锁制是指由某一个集团或企业购买若干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商业银行,从而将这些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权进行集中控制。连锁制模式与集团控股制模式的作用相同,其中主要的差别在于连锁制模式中没有集团公司的形式存在,即不必成立控股公司。连锁制模式的优势与集团控股制基本一致,但缺点在于连锁制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容易受到个人或集团的控制,在资本扩张、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差。

5. 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可以采取国家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拓展资料: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 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商业银行由国家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6. 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因各国政治经济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总分行制、单一银行制、持股公司制、连锁银行制等类型。(1)总分行制。总分行制是银行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在本市及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行并形成庞大银行网络的制度。(2)单一银行制。这是美国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之一。(3)控股公司制。控股公司是指由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一家或多家银行的股份,或者是控股公司下设多个子公司的组织形式。(4)连锁银行制。连锁银行制是指由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购买若干家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组织形式。拓展资料: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50元封顶,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200元封顶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银行是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西方银行业的原始状态,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伦以及文明古国时期。据大英百科全书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巴比伦已有一家"里吉比"银行。考古学家在阿拉伯大沙漠发现的石碑证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伦的寺院已对外放款,而且放款是采用由债务人开具类似本票的文书,交由寺院收执,且此项文书可以转让。公元前4世纪,希腊的寺院、公共团体、私人商号,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但这种活动只限于货币兑换业性质,还没有办理放款业务。罗马在公元前200年也有类似希腊银行业的机构出现,但较希腊银行业又有所进步,它不仅经营货币兑换业务,还经营贷放、信托等业务,同时对银行的管理与监督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罗马银行业所经营的业务虽不属于信用贷放,但已具有近代银行业务的雏形。人们公认的早期银行的萌芽,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银行"一词英文称之为"Bank",是由意大利文"Banca"演变而来的。

7.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单元制(单一制)是指一家银行只在一个地区设立营业机构进行独立经营,而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历史上,美国是最为典型的采用单元制的国家。1994年之前,美国不允许银行跨州经营或分设机构,而且各州对于一家银行可以开设的分支机构的类型和数量也有规定。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垄断,立足本地。但单元制不利于金融创新,且经营成本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鉴于此,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瑞格-尼尔跨州银行与分支机构有效性法》,允许商业银行跨州建立分支机构。该法案规定,从1997年6月始,银行可以全方位跨州经营,使得美国银行从单元制向总分行制转变。总分行制(分支行制)是指一家银行能够在总行之下不同区域(包括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模式。目前,世界上包括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总分行制的组织模式,我国也是如此。总分行制有利于筹集、调剂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总分行制也有助于抵御风险、增强竞争能力。不过总分行制也有弊端,不仅可能导致过分集中和垄断,而且可能导致管理难度加大。银行持股公司制(集团银行制)是指由一家大银行或大企业组建持股公司,再由该公司兼并收购两家以上银行的组织模式。银行持股公司通常又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一家大银行组建持股公司,并购其他银行;另一种是由非银行企业组建持股公司拥有银行股份。跨国联合制由国籍不同的大商业银行合资成立的一种国际性银行财团的组织模式。这是银行业国际化的主要途径,是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产物。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二、专业银行可以采取国家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
三、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
参见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8.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受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以及连锁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独立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美国。优点首先,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兼并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其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银行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富于独立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管理起来也较容易。缺点首先,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其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再次,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以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优点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度地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缺点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1.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 2.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 决策系统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本招募中购买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优先股东,购买银行发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普通股东。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和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和对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权力: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行管理人员,选择熟悉银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管理银行;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行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 执行系统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各业务部门组成。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总经理(行长)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还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及部门经理。监督系统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是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和资金的有效营运,对银行的管理与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