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0 11:42

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20〕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2.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5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一、在第4.2.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二、第4.3.5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三、在第4.3.1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3.17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3.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19〕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二、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固定价格申报相关规定。三、《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基准指数”,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为上证综指。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1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确保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规范、公平、高效地运行,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5.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

6.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通知

8.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板设立、注册制改革试点,完善科技创新板交易制度,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
在科技创新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是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提出,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科创板开板三年来,注册制试点稳步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整体推进。所有的制度安排都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科技创新板开市三周年即将到来,市场运行平稳。做市商机制的引入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板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市场韧性,更好地推动板块建设。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发布的《科技创新板证券公司股票做市交易试行规定》(以下简称《做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从市场反馈来看,市场机构积极支持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的推出,普遍认可实施细则和配套业务指引中的相关安排,也对具体业务细节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和充分调研,上交所吸收采纳了市场反馈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5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的申请和终止。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可以为特定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二是明确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做市商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做市指标的相关要求开展做市业务。上交所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估,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降低交易成本等适当措施。三是明确做市商的监督管理。做市商应当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业务隔离机制,确保做市交易合规有序进行。
在科技创新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是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有益尝试。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板做市商机制的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试点平稳有序落地,不断推动科技创新板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