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要有哪些重要法律

2024-05-17 04:54

1. 美国主要有哪些重要法律

美国主要有以下的法律:
一,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
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後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
二,宪法
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三,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四,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五,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
六,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
七,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
八,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九,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十,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十一,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
十二,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 罪起诉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十三,残疾人法
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报告,美国人口中有5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约18%)有某种形式的残疾,其中约3250万人有严重残疾。《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于1990年7月26号签署生效。这项立法被视为保护残障美国人民权的一个重大胜利,在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出入公共场所和就业等方面给残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条件。残疾人法案因而改变了千百万人的生活。

美国主要有哪些重要法律

2. 美国主要有哪些重要法律

1791年12月15日 信仰、出版、集会、示威自由 
2 1791年12月15日 携带武器的自由 
3 1791年12月15日 军队不得进入民房 
4 1791年12月15日 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5 1791年12月15日 正当审判程序、一罪不再理、无罪推定、征用私产需赔偿 
6 1791年12月15日 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7 1791年12月15日 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8 1791年12月15日 禁止过度严厉的刑罚和罚款 
9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列明的权利同样受保护 
10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 
11 1795年2月7日 限制联邦法院对各州的管辖权 
12 1804年6月15日 总统选举办法 
13 1865年12月6日 废除奴隶制度 
14 1868年7月9日 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叛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保护权 
15 1870年2月3日 所有公民不得由于肤色、种族的区别或曾被强制劳役(即曾身为奴隶)而受到选举权的限制。(不包括性别) 
16 1913年2月3日 国会对所得税的征收权 
17 1913年4月8日 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员必须直接选举 
18 1919年1月16日 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21条废止) 
19 1920年8月18日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赋予女性选举权) 
20 1933年1月23日 规定总统任期、国会议事程序 
21 1933年12月5日 废除第18条修正案 
22 1951年2月27日 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23 1961年3月19日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指派总统选举人的办法 
24 1964年1月23日 选举权不受税收限制 
25 1967年2月10日 总统与副总统的继任规则 
26 1971年7月1日 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27 1992年5月7日 禁止随意改动议员薪酬

3. 美国的法律体制是什么?

美国主要有以下的法律:
一,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
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後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
二,宪法
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三,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四,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五,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
六,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
七,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
八,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九,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十,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十一,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
十二,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 罪起诉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十三,残疾人法
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报告,美国人口中有5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约18%)有某种形式的残疾,其中约3250万人有严重残疾。《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于1990年7月26号签署生效。这项立法被视为保护残障美国人民权的一个重大胜利,在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出入公共场所和就业等方面给残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条件。残疾人法案因而改变了千百万人的生活。

美国的法律体制是什么?

4. 美国法律规定多吗?

一:美国有宪法、 民法、契约法、侵权法、 财产法、 继承法、婚姻法、 商法、 公司法、 刑法、诉讼法、司法管辖、 残疾人法、 国防教育法。
二: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三: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後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
四: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
五: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5. 美国法律的美国法制史

 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後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立法过程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後十天内不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否决後由国会於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 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颁布」(promulgation)实行。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後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成为法律的国会法案会列在《美国联邦法律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和民间私人出版的《美国法典》相较,几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是美国政府於1930年代所通过一系列法案的总称。这些法案是用以回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欧洲和亚洲日益混乱的局面。美国的积极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损失惨重。这间接导致美国本土孤立主义的兴起,希望美国不牵涉在国际的斗争中,从而促成了中立法的制定。中立法的影响通常是负面的。因为条文不分侵略国和受害国,单纯以「交战国(belligerents)」平等地对待她们。这些法例亦限制了美国政府协助英国对抗纳粹德国的力度。1941年美国正式向轴心国宣战使法案被废除。每次立法,总统都会因为有存在战争状况的特殊事件而修改这些法案。这令当时任总统的罗斯福可以确保美国海外的盟友不会被法案所过度惩罚。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此学说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而其後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著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美国法律的美国法制史

6. 欧美国家如何制定法律

  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界限。同时,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根据宪法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力。国家的这种制度,决定了美国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国会和州议会分别是行使联邦和州立法权的主体。

美国的议会及其立法权限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国会行使联邦立法权。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100名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权,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批准总统的任命;审判弹劾案。参议院设有17个常设委员会:农业、食品营养及森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住宅及都市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科学及交通委员会;能源及天然资源委员会;环境及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健康,教育,劳工及养老金委员会;规则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印第安事务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本院规则、决议设立,跨越国会届别而长期存在,拥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配有固定的办公经费和助手经费,享有审议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

众议院435名议员,任期2年。众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职权,提出联邦财政法案;提出弹劾;选举总统。众议院设有19个常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及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及劳动力委员会;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众议院行政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科学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公务行为准则(纪律)委员会;交通及基础建设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筹款委员会。

国会两院在权力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又相互制约。例如,提出征税议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征税议案,只能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征税议案。此外,综合拨款议案也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只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综合拨款议案。外交条约和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认可权属于参议院,参议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国会控制总统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决定性权力;众议院只能借助它的拨款权,对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间接的影响。依据宪法,总统缺位时,第一继任人为副总统兼参议长,第二继任人为众议长。依据宪法,弹劾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则享有审判权。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须经参议院参加审判的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能定罪。

联邦立法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方可移送总统批准。

美国各州议会是其立法机关,行使州的立法权。各州议会除一个州(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余都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的议员通常为30-40名,也有少的如阿拉斯加州,只有20名。众议院通常为100名左右,也有少的如特拉华州仅为39名。美国50个州目前共有议员7400多人。州议会最常见的委员会是:财政或筹款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市政委员会、铁路委员会、贸易和航运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保险委员会、税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树林委员会、野生动物委员会、市镇和县内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公共教育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刑事机构委员会、修改委员会、农村事务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议案定稿委员会、贸易和制造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特权和选举委员会、公共印刷委员会、道路桥梁委员会等。州议会的立法权限比较宽泛,凡不是联邦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以及不属于联邦和州宪法明文禁止的立法事项,州议会都可以行使立法权。美国州议会的主要立法职权是:

1、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法律;

2、通过决议和财政法案;

3、审议法案;

4、对州宪法提出修正案,等等。

州议会一般每年开常会一次,会期通常不超过2个月。有17个州是隔年开常会一次。在一些州,公民还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征集一定数量的公民签名同意后,就可以将公民自行提出的法案交付全体公民表决,如获通过,即可成为法律。在有的州,议会通过法案后还主动地或者应公民的要求,将法案交付公民复决,以多数最后通过。在华盛顿、加利福尼亚、密执安、佛罗里达、密西西比等24个州,宪法规定有公民立法的内容,即公民通过一定程序直接制定、修改法律,甚至可以修改州宪法。“据统计,一百年中美国各州通过公民立法共制定法律2003个,包括对宪法和法律的修改。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允许包括非议员个人和团体选民等都可以提出法案,因此在国会提出法案与通过法案的数量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反差。美国第93届国会提出法案18872件,获得通过923件;第95届国会提出法案15587件,获得通过1027件;第97届国会提出法案8094件,获得通过704件;第99届国会提出法案6499件,获得通过973件;第101届国会提出法案6683件,获得通过964件;第103届国会提出法案8544件,获得通过1431件。[09]第105届国会期间,提出法案9143件(其中众议院提出5568件,获得通过1148件;参议院提出3575件,获得通过929件),最终成为法律的只有343件。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机构多年的统计,能够成为法律的法案不到法案总数的5%。

7. 美国是谁制定了宪法?

1、美国总统
2、副总统和参议院主席(Vice President and President of the Senate)
3、众议院议长(Speak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4、参议院临时主席(President pro tempore of the Senate)
5、国务卿(Secretary of State)
6、财政部长(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7、国防部长(Secretary of Defense)
8、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
9、内政部长(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
10、农业部长(Secretary of Agriculture)
11、商务部长(Secretary of Commerce)
12、劳工部长(Secretary of Labor)

扩展资料美国军衔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军官军衔
1、荣誉衔级
美利坚合众国特级上将(六星上将)、海军特级上将、陆军特级上将
2、将官衔级
五星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准将
3、校官衔级
上校、中校、少校
4、尉官衔级
上尉、中尉、少尉
二、准尉军衔
五级准尉、四级准尉、三级准尉、二级准尉、一级准尉
三、士兵军衔
1、士官衔级
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2、士兵衔级
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政治制度

美国是谁制定了宪法?

8. 美国法律制度是什么

1)美国法律的发展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大约经过了四个时期: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现代美国法。
2)美国法律的性质
它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拥有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等共同的特点,同时也拥有自身的特点。
3)美国法律的特点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4)我个人理解的美国法律的优点
首先是强调程序正义,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不至于被滥用;
其次是判例制度和成文法结合,具有广泛适用性,不容易被钻了条文的漏洞,也不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其三是强调人文关怀和教育性,让普通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有真正被视作“人”而不是被圈养的畜牲。人道主义源于本来是残酷为本质的“专政”工具法律,确实让人有点敬仰;
其四是公民陪审团制度,保证了法律不会成为某个统治阶层的专有工具,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正义的可能性。

纯属就事论事,并不意味着本人对现行制度的不满,谢谢!